一、侵權財產的賠償范圍: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
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二、計算標準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人身損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折價賠償應當以受損壞的財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侵權責任法》對于侵害他人財產權的有關規定,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財產損害賠償標復準是依制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具體有以下內容:
《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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