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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對電子商務的 積極意義?

首頁 > 知識產權2021-03-17 08:06:39

電子商務給社會帶來哪些效益

是一道論述題~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應用初見成效,促進了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著應用范圍不廣、水平不高等問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急需完善。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電子商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進電子商務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形成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是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把握發展主動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有利于提高我國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能力,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地位。
  (三)推廣電子商務應用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措施,將有力地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的流動,消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制約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動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與完善,更好地實現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綜合競爭力的中心任務,實行體制創新,著力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積極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推廣電子商務應用,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五)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與企業主導相結合。完善管理體制,優化政策環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充分發揮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應用中的主體作用,建立政府與企業的良性互動機制,促進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協調發展。
  營造環境與推廣應用相結合。加強政策法規、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范、在線支付、現代物流等支撐體系建設,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推廣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以環境建設促進應用發展,以應用帶動環境建設。
  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把電子商務作為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實現形式,以技術創新推動管理創新和體制創新,改造傳統業務流程,促進生產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重點推進與協調發展相結合。圍繞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問題和關鍵環節,積極開展電子商務試點,推進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電子商務應用,探索多層次、多模式的中國特色電子商務發展道路,促進各類電子商務應用的協調發展。
  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相結合。抓住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機遇,在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同時,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管理體制,加強網絡環境下的市場監管,規范在線交易行為,保障信息安全,維護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規環境,規范電子商務發展
  (六)加強統籌規劃和協調配合。加緊編制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明確電子商務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建立健全相互協調、緊密配合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
  (七)推動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盡快提出制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并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制訂在網上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動網絡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建設;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有關部門應本著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加大對電子商務基礎性和關鍵性領域研究開發的支持力度;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企業面向國際市場在線銷售和采購,鼓勵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政府采購要積極應用電子商務。
  (九)完善電子商務投融資機制。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研究制定促進金融業與電子商務相關企業互相支持、協同發展的相關政策。加強政府投入對企業和社會投入的帶動作用,進一步強化企業在電子商務投資中的主體地位。
  四、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
  (十)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及部門間的協調與聯合,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機制,建設在線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交換;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認證體系。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電子商務安全認證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密鑰、證書、認證機構的管理,注重責任體系建設,發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整合現有資源,完善安全認證基礎設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認證體系,實現行業、地方等安全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為社會提供可靠的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服務。
  (十二)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提高標準化意識,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抓緊完善電子商務的國家標準體系;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機構研究制訂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標準和規范,參與國際標準的制訂和修正,積極推進電子商務標準化進程。
  (十三)推進在線支付體系建設。加緊制訂在線支付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研究風險防范措施,加強業務監督和風險控制;積極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引導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等機構建設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線支付平臺,大力推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等在線支付工具;進一步完善在線資金清算體系,推動在線支付業務規范化、標準化并與國際接軌。
  (十四)發展現代物流體系。充分利用鐵道、交通、民航、郵政、倉儲、商業網點等現有物流資源,完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廣泛采用先進的物流技術與裝備,優化業務流程,提升物流業信息化水平,提高現代物流基礎設施與裝備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發揮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整合優勢,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撐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
  五、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
  (十五)繼續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企業信息化是電子商務的基礎,要不斷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促進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的重組與優化,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應用,增強產、供、銷協同運作能力,提高企業的市場反應能力、科學決策水平和經濟效益。
  (十六)重點推進骨干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要充分發揮骨干企業在采購、銷售等方面的帶動作用,以產業鏈為基礎,以供應鏈管理為重點,整合上下游關聯企業相關資源,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進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提高企業群體的市場反應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十七)推動行業電子商務應用。緊密結合行業特點,研究制訂行業電子商務規范,切實做好重點行業電子商務試點示范,推廣具有行業特點的電子商務經驗,探索行業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建立行業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機制,促進行業內有序競爭與合作,提高行業的信息化及電子商務應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提高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重要性的認識,扶持服務中小企業的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建設,解決中小企業在投資、人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提高商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
  (十九)促進面向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應用。發展面向消費者的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創新服務內容,建立并完善企業、消費者在線交易的信用機制,擴大企業與消費者、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的應用規模。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移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
  六、提升電子商務技術和服務水平,推動相關產業發展
  (二十)發展電子商務相關技術裝備和軟件。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適用的電子商務應用技術,鼓勵技術創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硬件和軟件產業化進程,提高電子商務平臺軟件、應用軟件、終端設備等關鍵產品的自主開發能力和裝備能力。
  (二十一)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網絡化、系統化、社會化的服務體系建設,開展電子商務工程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咨詢服務、工程監理等服務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和評價體系,推動電子商務服務業健康發展。
  七、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企業和公民的電子商務應用意識
  (二十二)加大電子商務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用多種形式,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強化守法、誠信、自律觀念的引導和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界對發展電子商務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企業和公民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信息安全意識。
  (二十三)加強電子商務的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高等院校要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相關學科建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復合型人才,加強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改造和完善現有教育培訓機構,多渠道強化電子商務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各行業不同層次人員的電子商務應用能力。
  八、加強交流合作,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四)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國際組織,參與國際電子商務重要規則、條約與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蹤研究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動態和趨勢,加強技術合作,推動市場融合,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的整體水平。
  (二十五)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企業要強化國際競爭意識,積極應用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國際競爭能力。有關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發揮信息資源優勢,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和優質的服務。
  發展電子商務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的戰略決策,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同配合,制定并不斷完善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推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電子商務給企業帶來了哪些效益?

電子商務是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電子商務是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走新型工業化道路的重大舉措,對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和普及,我國電子商務快速發展,應用初見成效,促進了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仍處在起步階段,還存在著應用范圍不廣、水平不高等問題,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環境急需完善。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信息化發展戰略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加快發展電子商務的要求,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快我國電子商務發展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電子商務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一)推進電子商務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有利于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推動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形成國民經濟發展的新動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加快電子商務發展是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把握發展主動權、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有利于提高我國在全球范圍內配置資源的能力,提升我國經濟的國際地位。
(三)推廣電子商務應用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有效措施,將有力地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的流動,消除妨礙公平競爭的制約因素,降低交易成本,推動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與完善,更好地實現市場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二、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四)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緊緊圍繞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提高綜合競爭力的中心任務,實行體制創新,著力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積極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推廣電子商務應用,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實施跨越式發展戰略,走中國特色的電子商務發展道路。
(五)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與企業主導相結合。完善管理體制,優化政策環境,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服務質量,充分發揮企業在開展電子商務應用中的主體作用,建立政府與企業的良性互動機制,促進電子商務與電子政務協調發展。
營造環境與推廣應用相結合。加強政策法規、信用服務、安全認證、標準規范、在線支付、現代物流等支撐體系建設,營造電子商務發展的良好環境,推廣電子商務在國民經濟各個領域的應用,以環境建設促進應用發展,以應用帶動環境建設。
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把電子商務作為網絡經濟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實現形式,以技術創新推動管理創新和體制創新,改造傳統業務流程,促進生產經營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
重點推進與協調發展相結合。圍繞電子商務發展的關鍵問題和關鍵環節,積極開展電子商務試點,推進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電子商務應用,探索多層次、多模式的中國特色電子商務發展道路,促進各類電子商務應用的協調發展。
加快發展與加強管理相結合。抓住電子商務發展的戰略機遇,在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的同時,建立有利于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管理體制,加強網絡環境下的市場監管,規范在線交易行為,保障信息安全,維護電子商務活動的正常秩序。
三、完善政策法規環境,規范電子商務發展
(六)加強統籌規劃和協調配合。加緊編制電子商務發展規劃,明確電子商務發展的目標、任務和工作重點。建立健全相互協調、緊密配合的組織保障體系和工作機制。
(七)推動電子商務法律法規建設。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抓緊研究電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認證、在線支付、稅收、市場準入、隱私權保護、信息資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問題,盡快提出制訂相關法律法規的意見;根據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發展的要求,抓緊研究并及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加快制訂在網上開展相關業務的管理辦法;推動網絡仲裁、網絡公證等法律服務與保障體系建設;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的非法經營以及危害國家安全、損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保障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
(八)研究制定鼓勵電子商務發展的財稅政策。有關部門應本著積極穩妥推進的原則,加快研究制定電子商務稅費優惠政策,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加大對電子商務基礎性和關鍵性領域研究開發的支持力度;采取積極措施,支持企業面向國際市場在線銷售和采購,鼓勵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政府采購要積極應用電子商務。
(九)完善電子商務投融資機制。建立健全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多元化、多渠道投融資機制,研究制定促進金融業與電子商務相關企業互相支持、協同發展的相關政策。加強政府投入對企業和社會投入的帶動作用,進一步強化企業在電子商務投資中的主體地位。
四、加快信用、認證、標準、支付和現代物流建設,形成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支撐體系
(十)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加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及部門間的協調與聯合,鼓勵企業積極參與,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建立健全相關部門間信用信息資源的共享機制,建設在線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實現信用數據的動態采集、處理、交換;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認證體系。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制訂電子商務安全認證管理辦法,進一步規范密鑰、證書、認證機構的管理,注重責任體系建設,發展和采用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加密和認證技術;整合現有資源,完善安全認證基礎設施,建立布局合理的安全認證體系,實現行業、地方等安全認證機構的交叉認證,為社會提供可靠的電子商務安全認證服務。
(十二)建立并完善電子商務國家標準體系。提高標準化意識,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抓緊完善電子商務的國家標準體系;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聯合高校和科研機構研究制訂電子商務關鍵技術標準和規范,參與國際標準的制訂和修正,積極推進電子商務標準化進程。
(十三)推進在線支付體系建設。加緊制訂在線支付業務規范和技術標準,研究風險防范措施,加強業務監督和風險控制;積極研究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相關法規,引導商業銀行、中國銀聯等機構建設安全、快捷、方便的在線支付平臺,大力推廣使用銀行卡、網上銀行等在線支付工具;進一步完善在線資金清算體系,推動在線支付業務規范化、標準化并與國際接軌。
(十四)發展現代物流體系。充分利用鐵道、交通、民航、郵政、倉儲、商業網點等現有物流資源,完善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廣泛采用先進的物流技術與裝備,優化業務流程,提升物流業信息化水平,提高現代物流基礎設施與裝備的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發揮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的整合優勢,大力發展第三方物流,有效支撐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
五、發揮企業的主體作用,大力推進電子商務應用
(十五)繼續推進企業信息化建設。企業信息化是電子商務的基礎,要不斷提升企業信息化水平,促進業務流程和組織結構的重組與優化,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和高效應用,增強產、供、銷協同運作能力,提高企業的市場反應能力、科學決策水平和經濟效益。
(十六)重點推進骨干企業電子商務應用。要充分發揮骨干企業在采購、銷售等方面的帶動作用,以產業鏈為基礎,以供應鏈管理為重點,整合上下游關聯企業相關資源,實現企業間業務流程的融合和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推進企業間的電子商務,提高企業群體的市場反應能力和綜合競爭力。
(十七)推動行業電子商務應用。緊密結合行業特點,研究制訂行業電子商務規范,切實做好重點行業電子商務試點示范,推廣具有行業特點的電子商務經驗,探索行業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建立行業信息資源共享和交換機制,促進行業內有序競爭與合作,提高行業的信息化及電子商務應用水平。
(十八)支持中小企業電子商務應用。提高中小企業對電子商務重要性的認識,扶持服務中小企業的第三方電子商務服務平臺建設,解決中小企業在投資、人才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中小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提高商務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推進中小企業信息化。
(十九)促進面向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應用。發展面向消費者的新型電子商務模式,創新服務內容,建立并完善企業、消費者在線交易的信用機制,擴大企業與消費者、消費者與消費者之間電子商務的應用規模。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移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與發展。
六、提升電子商務技術和服務水平,推動相關產業發展
(二十)發展電子商務相關技術裝備和軟件。積極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適用的電子商務應用技術,鼓勵技術創新,加快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商務硬件和軟件產業化進程,提高電子商務平臺軟件、應用軟件、終端設備等關鍵產品的自主開發能力和裝備能力。
(二十一)推動電子商務服務體系建設。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加強網絡化、系統化、社會化的服務體系建設,開展電子商務工程技術研究、成果轉化、咨詢服務、工程監理等服務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電子商務統計和評價體系,推動電子商務服務業健康發展。
七、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企業和公民的電子商務應用意識
(二十二)加大電子商務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用多種形式,加強電子商務的宣傳、知識普及和安全教育工作,強化守法、誠信、自律觀念的引導和宣傳教育,提高社會各界對發展電子商務重要性的認識,增強企業和公民對電子商務的應用意識、信息安全意識。
(二十三)加強電子商務的教育培訓和理論研究。高等院校要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相關學科建設,培養適應電子商務發展需要的各類專業技術人才和復合型人才,加強電子商務理論研究;改造和完善現有教育培訓機構,多渠道強化電子商務繼續教育和在職培訓,提高各行業不同層次人員的電子商務應用能力。
八、加強交流合作,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四)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積極參加有關電子商務的國際組織,參與國際電子商務重要規則、條約與示范法的研究和制定工作。密切跟蹤研究國際電子商務發展的動態和趨勢,加強技術合作,推動市場融合,不斷提高我國電子商務的整體水平。
(二十五)積極參與國際競爭。企業要強化國際競爭意識,積極應用電子商務開拓國際市場,提高國際競爭能力。有關部門要提高服務意識和服務水平,發揮信息資源優勢,為企業走向國際市場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和優質的服務。
發展電子商務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速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進程、提高國民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率的戰略決策,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發展電子商務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密切協同配合,制定并不斷完善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推進我國電子商務健康發展。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

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主要內容

電子簦名主要是在電子商務活動中使用的。隨著信息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在政府部版門對一些經權濟、社會事務管理中,也開始采用電子手段,如電予報關、電子報稅、電子年檢以及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采用數據電文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等,這些也都涉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問題,同樣需要適用電子簽名的有關規定。


因此,電子簽名法的適用范圍應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即主要適用于商務活動,但又不限于商務活動。所有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領域,關于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問題,均適用電子簽名法的規定。


同時,考慮到經濟、社會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活動中使用數據電文、電子簽名的特殊情況,電子簽名法授權國務院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此外,基于交易安令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考慮,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電子簽名法規定在一些特定范同內的法律文書,不適用電子簽名法關于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的規定。


包括:

(1)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權益轉讓的;

(3)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電子簽名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識別簽名人身份并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本法所稱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第三條
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
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不適用下列文書:
(一)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適用電子文書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數據電文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能夠可靠地保證自最終形成時起,內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數據電文上增加背書以及數據交換、儲存和顯示過程中發生的形式變化不影響數據電文的完整性。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數據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文件保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數據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發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發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數據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發送、接收的時間。
第七條
數據電文不得僅因為其是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而被拒絕作為證據使用。
第八條
審查數據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數據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其他相關因素。
第九條
數據電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發件人發送:
(一)經發件人授權發送的;
(二)發件人的信息系統自動發送的;
(三)收件人按照發件人認可的方法對數據電文進行驗證后結果相符的。
當事人對前款規定的事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
第十一條
數據電文進入發件人控制之外的某個信息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
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該數據電文的接收時間。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時間、接收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發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數據電文的接收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發送或者接收地點。
當事人對數據電文的發送地點、接收地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章 電子簽名與認證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于電子簽名時,屬于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后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后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電子簽名人應當妥善保管電子簽名制作數據。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時,應當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該電子簽名制作數據。
第十六條
電子簽名需要第三方認證的,由依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認證服務。
第十七條
提供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相適應的資金和經營場所;
(三)具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技術和設備;
(四)具有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從事電子認證服務,應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經依法審查,征求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申請人應當持電子認證許可證書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手續。
取得認證資格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在互聯網上公布其名稱、許可證號等信息。
第十九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電子認證業務規則,并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備案。
電子認證業務規則應當包括責任范圍、作業操作規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項。
第二十條
電子簽名人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申請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收到電子簽名認證證書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進行查驗,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應當準確無誤,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名稱;
(二)證書持有人名稱;
(三)證書序列號;
(四)證書有效期;
(五)證書持有人的電子簽名驗證數據;
(六)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的電子簽名;
(七)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保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內容在有效期內完整、準確,并保證電子簽名依賴方能夠證實或者了解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所載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九十日前,就業務承接及其他有關事項通知有關各方。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擬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并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就業務承接進行協商,作出妥善安排。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未能就業務承接事項與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達成協議的,應當申請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安排其他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承接其業務。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被依法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其業務承接事項的處理按照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應當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為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失效后五年。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根據有關協議或者對等原則核準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在境外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與依照本法設立的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簽發的電子簽名認證證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電子簽名人知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已經失密或者可能已經失密未及時告知有關各方、并終止使用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未向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真實、完整和準確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過錯,給電子簽名依賴方、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電子簽名人或者電子簽名依賴方因依據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電子簽名認證服務從事民事活動遭受損失,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經許可提供電子認證服務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十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暫停或者終止電子認證服務,未在暫停或者終止服務六十日前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不遵守認證業務規則、未妥善保存與認證相關的信息,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十年內不得從事電子認證服務。吊銷電子認證許可證書的,應當予以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偽造、冒用、盜用他人的電子簽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依照本法負責電子認證服務業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行政許可、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子簽名人,是指持有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并以本人身份或者以其所代表的人的名義實施電子簽名的人;
(二)電子簽名依賴方,是指基于對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或者電子簽名的信賴從事有關活動的人;
(三)電子簽名認證證書,是指可證實電子簽名人與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有聯系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電子記錄;
(四)電子簽名制作數據,是指在電子簽名過程中使用的,將電子簽名與電子簽名人可靠地聯系起來的字符、編碼等數據;
(五)電子簽名驗證數據,是指用于驗證電子簽名的數據,包括代碼、口令、算法或者公鑰等。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依據本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
法律修訂
《電子簽名法》起草工作的正式啟動可以追溯到2002年5月,當時由國務院信息化領導小組組織。2003年4月,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信息產業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開始接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該《草案》于2004年4月2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審議,經第十次二讀后,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2]
內容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被認為是中國首部真正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立法。因為自1996年聯合國頒布《電子商務示范法》以來,世界各國電子商務立法如火如荼,有的國家頒布了電子商務法或交易法,有的國家頒布了電子簽名或數字簽名法,也有的國家兼采兩種立法方式。 而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最終在國家信息化戰略的引導下出臺,可以說是業內人士期盼已久的舉措,也受到了各相關企業乃至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
被稱為“中國首部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法律”,自此電子簽名與傳統手寫簽名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是我國推進電子商務發展,掃除電子商務發展障礙的重要步驟。雖然輿論普遍認為《電子簽名法》將會極大地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但在網絡交易安全、相關法律銜接等“攔路虎”面前,有關專家認為,現階段《電子簽名法》的標志意義大于實際意義。

舉例說明電子簽名法的優點和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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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并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與一些國家較早出臺簽名法再建設電子認證服務機構不同,我國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是在國內已經有了70多家的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及已發出去上百萬張數字證書之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出臺有許多獨特的優點,分條具體說明:一.電子簽名法主要面向電子商務適用范圍在法里已講的非常清楚,在第一條里講,“為了規范電子簽名的行為,確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維護有關各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并沒有講這是應用在電子政務,還是應用在電子商務的。但在第三條講,“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這表現了兩個意思,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和適用范圍,我們把這部法首先界定在民商事動中,也就是說在電子商務方面。同時,三十五條說,“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規定的部門可以依據本發法制定政務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具體辦法”。也就是說,關于電子政務和其他應用,包括電子數據,應該有新的法律來規定。希望大家在適用范圍這個問題搞清楚,提出CA進入門檻,加大處罰力度。二.電子簽名法的法律責任問題  這部法的法律責任問題很重要,在第四章和其他法相比是最好的,和其他民商事法相比,如合同法、票據法等,有一個大的變化。合同法、票據法以及公司法在法律責任方面,大量使用了罰款的方法,而《電子簽名法》,不僅僅強調了罰款,對在電子認證的服務機構,也就是第三方CA系統,還加上了責任賠償,賠償是什么呢?我作為你的一個用戶,出了問題不是主管部門對你罰款就了事了,是你對行為當事人造成了損失,必須進行賠償,這是其他民商事法律里沒有的。我是你的用戶,我在依賴你,也就是這里面講到的電子簽名的依賴方,依賴一個CA機構。我是一個甲,依賴一個乙跟丙發生的關系,那么這個過程當中,電子簽名的依賴方,也就是這個CA機構如果出現了相應的責任,那么對于甲可能造成的給丙帶來的傷害,甲要賠償而依賴方乙也要賠償。所以這是法律責任里非常耀眼的一個點。這是這部法的一個很大的進步。所以試圖訪問CA機構或者試圖使用電子簽名的時候,這一點一定要明確。三.提高了電子認證服務行業進入的門檻我們知道誰都想搞一個CA中心,投資30萬搞一個,投資8、9千萬搞一個,然后發現沒有用。CA是作為電子簽名的依賴方存在的,但中國目前的CA機構都是條塊的,彼此不提供交叉認證,也沒有什么應用。把電子認證服務門檻提高,處罰提高,而且這次規定的罰款不但沒收違法所得,而且在違法所得的基礎上追加罰款,所以這是比任何對第三方制裁的民事責任罰款的量都大,這是法律責任中很重要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雖然確認了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文件具有與傳統簽字蓋章的紙質文件相同的法律效力,但實施中還有很多問題:一.誰來給電子簽名做鑒定北京書生公司想申請成立一家鑒定電子文書的司法鑒定機構。沒想到,“電子文書”四個字讓司法局的同志犯了難。因為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國家對從事下列司法鑒定業務的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制度:(一)法醫類鑒定;(二)物證類鑒定;(三)聲像資料鑒定;(四)根據訴訟需要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的其他應當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實行登記管理的鑒定事項。書生公司認為電子文書鑒定屬于第二類中的文書鑒定,但司法局的同志認為,文書不包含電子文書,只能看將來能否在第四類中體現。《電子簽名法》于2005年4月1日正式實施,今后肯定會有對電子簽名進行鑒定的需求。如果沒有這樣的司法鑒定機構,會不會影響到電子簽名的推廣普及?二.哪家法院有管轄權隨著《電子簽名法》的實施,電子合同的簽訂數量肯定會有所增加,交易糾紛在所難免。如果出現訴訟,應該到哪家法院起訴?應該由交易甲方、乙方還是認證服務機構所在地的法院來裁判?在網上簽約,合同簽約地如何確定?這要看糾紛產生的原因,如果是證書使用者和認證服務機構之間的糾紛,要按照證書使用者在購買證書時與認證服務機構之間的約定來選擇;如果是交易雙方之間的糾紛,就需要按照傳統的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去處理,與認證服務機構沒有關系。電子簽名法出臺的最終文本中沒有提到管轄權問題。但值得注意的是,管轄權問題在國際上也還沒有有效的解決方案,例如在法國訴雅虎拍賣納粹物品一案中,法國判雅虎敗訴,可是美國聯邦法院認為網站在美國,只要符合美國的法律就可以,不考慮法國的網民可能通過國際互聯網進行交易,因而不承認法國的判決。三.誰來頒發電子簽名據了解,電子簽名法實施之前,國內已經有了七十多家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及已發出去上百萬數字證書,這些認證機構有行業的、區域的,也有完全市場化的;數字證書包括發給企業、個人和發給服務器的。他們都采用自己的技術標準和認證方式,多數彼此互不“認賬”。這種“各自為政”的局面給電子商務的暢通設置了很多障礙。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有自己的認證中心。“各自為政”的認證機構的確需要相互融合。電子簽名法出臺的核心就是提高認證行業的進入門檻。 2005年5月25日,信息產業部的網站發布了一條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公室成立的公告。目前遞交材料的有2家,他們已經經過了前置審批,也就是拿到了國家密碼管理機構同意使用密碼的證明文件。目前還處在對企業情況的了解之中,并未進入行政許可程序。也就是說,目前還沒有一家認證機構獲得批準。 作為我國首部信息化法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這就意味著電子文檔文件和傳統的紙質文件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以前國外公司在中國設業務點開展業務,現在電子簽名具有法律效力了,他們完全可以通過網絡開展電子商務,中國的業務點做一些宣傳就可以了,這就為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問題。”國外電子商務有1.24萬億的交易額,而中國的電子商務卻由于法律、安全、信用、支付等問題,進展緩慢。《電子簽名法》出臺最主要的一個目的就是推動中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由于與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并沒有完善,所以有人質疑《電子簽名法》“早產”了。
優:方便,快捷。缺:容易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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