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這與我國《民法能則》第137條的規定相一致。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9]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于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按照你目前給出的信息,你所指的公證書應該是專利權證書吧,你得知被侵權的時間實什么時候,對著法條看下
《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边@與我國《民法能則》第137條的規定相一致。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9]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p>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的分類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p>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66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p>
《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p>
《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p>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特征: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首先,《民法通則》將起訴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請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等。其次,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請求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再次,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從何時起中斷時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第1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第15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其中斷。第19條規定,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睹穹ㄍ▌t》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中止的條件
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
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
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
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
訴訟時效期間延長是指因特殊情況,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給予的延展。
延長的對象: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均可適用延長。
延長的條件: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權利人在時效期間內未行使權利確有正當理由。
3、是否延長由法院決定。
4、決定延長的期間必須適當。
這里的正當理由是指的不可抗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通意見》第169條規定 權利人由于客觀的障礙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屬于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特殊情況”。
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訴訟時效只適用于財產權中的債權性請求權。因此下列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
1.人身權的請求權
2.財產性支配權:包括物權和知識產權
3.抗辯權
4.形成權
5..存款本息的請求權具有無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隨時請求金融機構兌付的特殊性,如果適用訴訟時效,會關系到民眾的生存利益,對于民眾的生存利益會帶來深刻影響,也不符合這個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適用。
6.認購人是基于對國家和對金融機構的信賴購買債權的,他的投資具有類似于儲蓄的性質,所以由國債和金融債產生的支付體系請求權不應該適用訴訟時效。
7.基于投資產生的繳付出資的請求權,不受訴訟時效的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充足的資本是企業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保障,也是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足額出資也是公司法定義務,繳付出資請求權不應該受到時效的限制,否則有違公司資本充足的原則。
8.如果對物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那么,超過訴訟時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財產就會成為無主物。
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人身權、物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后權利人根據侵權行為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的請求權由于是債權,所以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法律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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