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1、生命健康權
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控告,直至訴諸法律。
2、姓名權
未成年人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由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后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
3、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個人形象享有的專有權。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權通過對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財產上的利益,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毀損、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列為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重視和保護。
5、榮譽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對于歪曲事實、造謠誹謗、惡意中傷,侵害未成年人榮譽權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財產所有權、隱私權、撫養權、受教育權等。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5、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6、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7、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并受法律保護。
8、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9、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0、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2、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5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濫用和假冒。
4、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并受法律保護。
9、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獲得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并依法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產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權。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風俗習慣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5、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6、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7、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并受法律保護。
8、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9、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0、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2、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第2條規定,未成年人指未滿十八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作為我國歷來高度重視并加以保護的特殊群體,除享有一般主體都享有的大多數權利外,國家還通過立法在不同的法律中賦予他們許多特殊的權利,旨在體現和落實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的政策。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權。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受到刑事處罰時享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權利。《刑法》第17條第三款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進入有關場所有優惠權:《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根據這個規定,未成年的中小學生在進入上述場所活動時,有關場所應當予以優惠。
個人犯罪資料不受媒體披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批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
不受歧視權。《保護法》第8條、第44條和《預防法》第23條、第36條第2款,第39條第2款,第48條分別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權。根據《預防法》第39條第1款和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或被執行刑罰期間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判決生效前學籍不受取消權。《預防法》第44條第3款規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因此,只要法院判決未生效,該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或主要機關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學籍。
受遺棄、虐待時有向多方請求保護的權利。根據《預防法》第41條規定:"未成年人在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遺棄、虐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有關被請求單位均不得借故推諉,必要時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分配遺產時應受照顧的權利。《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根據該款規定,未成年人作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一,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胎兒的繼承份額受超前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加那提)
摘自新疆法制報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您好: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5、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6、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7、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并受法律保護。
8、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9、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0、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2、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
1、生命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權利。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肖像權。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4、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5、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6、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凍結、沒收。
7、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財產的繼承權,并受法律保護。
8、著作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有署名、發表、出版,獲得報酬等權利。
9、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未成年人對國家各項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0、取得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1、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權。對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檢察機關依法進行檢查,或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代拆外,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包括家長和老師)不得私拆、截留、隱匿、毀棄。
12、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第2條規定,未成年人指未滿十八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作為我國歷來高度重視并加以保護的特殊群體,除享有一般主體都享有的大多數權利外,國家還通過立法在不同的法律中賦予他們許多特殊的權利,旨在體現和落實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的政策。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權。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時享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權利。《刑法》第17條第三款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進入有關場所有優惠權:《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根據這個規定,未成年的中小學生在進入上述場所活動時,有關場所應當予以優惠。個人犯罪資料不受媒體披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批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不受歧視權。《保護法》第8條、第44條和《預防法》第23條、第36條第2款,第39條第2款,第48條分別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權。根據《預防法》第39條第1款和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或被執行刑罰期間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判決生效前學籍不受取消權。《預防法》第44條第3款規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因此,只要法院判決未生效,該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或主要機關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學籍。受遺棄、虐待時有向多方請求保護的權利。根據《預防法》第41條規定:"未成年人在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遺棄、虐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有關被請求單位均不得借故推諉,必要時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分配遺產時應受照顧的權利。《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根據該款規定,未成年人作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一,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胎兒的繼承份額受超前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未成年人應該享有哪些權利
請各位幫幫在下,在此先謝謝啦!1.生命健康權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生命健康權包括生命權和健康權兩部分,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向有關機關控告,直至訴諸法律。
2.姓名權
未成年人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由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后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未成年人可以隨父親姓,也可以隨母親姓。
3.肖像權。
肖像權是指未成年人對以各種形式反映自己容貌特征的個人形象享有的專有權。其內容包括:未成年人擁有自己的肖像,并有權通過對肖像的利用取得精神上、財產上的利益;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允許他人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有權取得適當的報酬;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的肖像;未成年人及其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毀損、侮辱、玷污未成年人的肖像。
4.名譽權
名譽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名譽、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未成年人保護法》將“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列為保護未成年人工作的基本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重視和保護。
5.榮譽權
榮譽權是指未成年人有接受政府、社會組織、單位對自己的表彰、嘉獎和授予榮譽稱號并對榮譽加以維護的權利。未成年人的榮譽權不受非法侵犯,禁止非法剝奪未成年人被授予的榮譽稱號。
《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對于歪曲事實、造謠誹謗、惡意中傷,侵害未成年人榮譽權的行為,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可以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
6.隱私權
隱私權是指未成年人享有的個人生活不被公眾知曉,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為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權,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免受傷害,《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該法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7.受撫養權
未成年人出生后有權享受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撫養。撫養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應盡的義務,對于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父母,未成年子女有權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保護法》)第2條規定,未成年人指未滿十八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作為我國歷來高度重視并加以保護的特殊群體,除享有一般主體都享有的大多數權利外,國家還通過立法在不同的法律中賦予他們許多特殊的權利,旨在體現和落實對未成年人實行特殊保護的政策。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權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權。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管實施何種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負刑事責任。
受到刑事處罰時享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權利。《刑法》第17條第三款明文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進入有關場所有優惠權:《保護法》第22條規定:"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根據這個規定,未成年的中小學生在進入上述場所活動時,有關場所應當予以優惠。
個人犯罪資料不受媒體披露。《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簡稱《預防法》)第45條第3款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批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這體現了對未成年人隱私權的特殊保護。
不受歧視權。《保護法》第8條、第44條和《預防法》第23條、第36條第2款,第39條第2款,第48條分別規定了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殘疾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權。根據《預防法》第39條第1款和第46條規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或被執行刑罰期間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判決生效前學籍不受取消權。《預防法》第44條第3款規定:"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的判決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因此,只要法院判決未生效,該未成年學生所在學校或主要機關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學籍。
受遺棄、虐待時有向多方請求保護的權利。根據《預防法》第41條規定:"未成年人在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監護人遺棄、虐待時,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者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有關被請求單位均不得借故推諉,必要時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分配遺產時應受照顧的權利。《繼承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根據該款規定,未成年人作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一,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胎兒的繼承份額受超前保護。《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加那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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