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答您第一個問題:
冒充專利的行為有哪些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
2、專利權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無效后,制造或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產品的;
3、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的;
4、為一至三項所述行為人印制或者提供專利標記的;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或者其他專利文件、專利申請文件的;
6、 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與他人訂立專利許可合同的;
7、在廣告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的;
8、其他將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者將非專利方法冒充為專利方法的行為的。
9、專利申請(授理)未被授權,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產品的。
另外,在查處冒充專利行為的第三條規定中,專利權屆滿或者終止后,繼續銷售專利權限期屆滿或者終止前合法制造的標有專利標記的產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專利申請(授理)而未被授權的,在產品上標有專利申請號的產品,不屬于冒充專利行為。
再回答您第二個問題:
冒充專利和假冒專利的區別是什么
冒充專利是將非專利技術或者落后技術冒充是先進的專利技術,以騙取消費者信任的一種違法行為。假冒專利是冒充他人專利,在自己的產品上或包裝上擅自使用他人的專利號或專利標記的行為。
但冒充專利與假冒他人專利不同,冒充專利實際上不發生對其他專利權的侵犯,它標明的專利標記或者專利號是不存在的,純粹是一種欺詐行為。為了打擊冒充專利產品和專利方法,凈化市場,保護公眾的利益,我國《專利法》規定,冒充專利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網頁鏈接假冒專利和冒充專利區別如下:
一、規定范圍不同
(一)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1、未經許可,在其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
2、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3、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技術;
4、偽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冒充專利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冒充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行為。
《專利法實施細則》新增的第85條窮盡性地規定了五種冒充專利行為,即:
1、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
2、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記;
3、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4、在合同中將非專利技術稱為專利技術;
5、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二、侵犯對象不同
冒充專利行為冒充的是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專利,是“無中生有”,而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假冒的是他人已經取得的、真實存在的專利,是“以假亂真”。
三、相互轉化存在著區別
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所涉及的專利被宣告無效后,該行為就轉化為冒充專利行為;冒充專利行為所使用的杜撰的專利號,與以后他人取得的專利的專利號正巧相同,該行為就轉化為假冒他人專利行為。
四、刑事責任不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專利管理機關查處冒充專利行為規定》 第十九條 對有本規定第 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專利管理機關責令停止冒充專利行為,消除影響,封存或者收繳冒充專利的標記和綴有冒充專利標記的產品,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一千元至五萬元或者非法所得額一至三倍的罰款。
非法印制專利證書、專利申請號、專利號或者其他專利申請標記、專利標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行為方式不同
假冒專利是一種違法行為,冒充專利是一種欺詐行為。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