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停產、罰款、扣貨、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工商局查假貨一般進行的處理有:
1、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2、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倍數的罰金;
3、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4、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5、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_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情節嚴重性定位,沒收假貨,同時進行罰款,對于工商局罰款的繳納時間,在工商局向用戶送達的處罰決定書中會有具體的時間規定,通常情況下都是要求在15天之內繳清。
如果被處罰人逾期未繳罰款的,可由工商局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即被處罰人)在被強制繳納罰款的同時,還要承擔法院的執行費和罰款的滯納金(滯納金最多為罰款金額的一倍)。
擴展資料:
發現超市賣假貨注意事項:
1、從消費者角度來講,消費者需要注意保留購物小票、產品包裝等證據,購買產品前后注意檢查包裝標注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內容,消費者如若發現購買產品存在不規范的情形,可憑購物小票等證據維權,也可以直接撥打12315或者向工商部門舉報。
2、消費者應該積極與超市工作人員進行協商退換,如果超市的處理方法并不能讓消費者滿意,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有關部門進行舉報,只有這樣才能夠維護個人的利益。
3、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商行政管理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假貨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工商局查到超市假貨會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工商局會對查到的假貨進行查封處理,并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二條的規定,保護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益,對經營者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定了對于賣假貨工商局的處罰方式,《產品質量法》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已經有明確解釋,工商局查出假貨時,工商局會依法扣押假冒偽劣商品,并處以假貨營業額5-10倍罰款,嚴重時會吊銷賣家的營業執照。
擴展資料:
不管是在網上還是在實體店消費,都有可能遇到假的產品,所以當意識到買到假貨時,第一步自然就是先找商家理論了,買到假貨時,可以先找賣家進行協調,從而達到退貨退款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商家為了避免事情擴大影響自己的生意,都會同意退款的,當然也不排除一些死不承認拒絕退款的不良商家。
要是賣家不同意退貨退款,那么就要保留好商品的相關證據了,比如小票這類有效證據了。接下來就找相關網站或部門進行投訴了,因為當賣家跟買家協調不成時,只能通過第三方來協助調和了。另外還可以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專線電話12315進行投訴舉報。
如果以上這些辦法都不能幫助解決買到假貨怎么辦的問題,那么還有一個方法,那就是求助媒體曝光了,在公眾的監督下,相信有關部門是不會無動于衷,而會有所作為的,所以這不妨也算是一個可行的辦法之一。不過,最好的方式還是自己在消費時,多個心眼,或許也是可以避免買到假貨的。
但真的不走運買到了假貨,也不必慌張,相信以上這些建議,是足以解開買到假貨怎么辦的疑惑的。然而,誠信是立身之本,所以多數商家還是誠信為先的,也不必過于擔心。只是當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時,也要懂得拿起相關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若被工商局查到超市假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工商部門查到的假貨按以下規定處理: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擴展材料:
產品質量的監督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六條 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監督抽查的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由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生產者、銷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產品質量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
監督抽查的產品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法的生產、銷售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以及直接用于生產、銷售該項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十九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質量檢驗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對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從事產品質量檢驗、認證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二十一條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必須依法按照有關標準,客觀、公正地出具檢驗結果或者認證證明。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對準許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進行認證后的跟蹤檢查;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要求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有權就產品質量問題,向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查詢;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申訴,接受申訴的部門應當負責處理。
第二十三條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消費者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負責處理,支持消費者對因產品質量造成的損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其監督抽查的產品的質量狀況公告。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以及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不得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不得以對產品進行監制、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會根據情節的輕重進行罰款、扣貨、情節嚴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
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
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四條 國家根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標準,推行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
國家參照國際先進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企業根據自愿原則可以向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或者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質量認證。經認證合格的,由認證機構頒發產品質量認證證書,準許企業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使用產品質量認證標志。
第十五條 國家對產品質量實行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工業產品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進行抽查。抽查的樣品應當在市場上或者企業成品倉庫內的待銷產品中隨機抽取。
監督抽查工作由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劃和組織。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也可以組織監督抽查。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監督抽查的產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復抽查;上級監督抽查的產品,下級不得另行重復抽查。
根據監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對產品進行檢驗。檢驗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檢查人收取檢驗費用。監督抽查所需檢驗費用按照國務院規定列支。
生產者、銷售者對抽查檢驗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實施監督抽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檢,由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復檢結論。
第十六條 對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生產者、銷售者不得拒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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