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哪些權利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哪些權利五大常任理事國在聯合國的權利:
一、有提案權。安理會是聯合國中最有權力的機構,因為它討論最敏感的安全問題,涉及各國核心利益。安理會的決議,各國是一定要執行的。
二、在決議草案磋商時,可以維護本國利益并與其他國家達成交易。安理會的決議和主席聲明都是要經過磋商的。主席聲明要成員國一致同意才行。
三、通過安理會的活動開展多邊外交。安理會除了通過決議和主席聲明外,還經常討論熱點問題。目前,安理會討論的議題范圍有擴大之勢,不僅討論安全問題,還討論人道援助、艾滋病等問題。
擴展資料: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席位)、法蘭西(1958年改稱法蘭西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991年由俄羅斯聯邦繼承)、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后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以下簡稱「憲章」),聯合國設:大會、安全理事會、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托管理事會、國際法院和秘書處等6個主要機構,以及其他必需之輔助機關。憲章規定了這些主要機構的職權范圍,基本上是各施各職,各有各的權力范圍。
聯合國大會雖然有權討論憲章范圍內的任何問題或事項,但仍是有限制的。比如,憲章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安全理事會對于任何爭端或情勢,正在執行憲章所授予之職務時,聯合國大會非經安全理事會請求,對于該項爭端或情勢,不得提出任何建議。因為,憲章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安全理事會于履行「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職務時,是代表各會員國。審議為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包括裁軍開展合作的一般原則并提出建議;
--討論與國際和平與安全有關的任何問題,并就此提出建議,但當前由安全理事會討論的爭端或情勢除外;
--除同樣的爭端或情勢之外,討論屬于憲章范疇的任何問題或涉及聯合國任何機關權力和職能的任何問題,并就此提出建議;
--開展研究和提出建議,促進國際政治合作、國際法的發展和編纂、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實現以及經濟、社會、人道主義、文化、教育和健康領域的國際合作;
--就和平解決可能妨礙國家間友好關系的任何情勢提出建議;
--收取并審議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其他機關的報告;
--審議和批準聯合國預算,并確定會員國的分攤會費;
--選舉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以及聯合國其他理事會和機關的成員,并根據安全理事會的建議任命秘書長。
--依照1950年11月聯合國大會“聯合一致共策和平”的決議(第377(V)號決議),在可能出現威脅和平、破壞和平或侵略行動的情況下,如安全理事會因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而未能采取行動,聯合國大會也可以采取行動,聯合國大會可以立即審議該事項,以便建議會員國采取集體措施,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蘇、中各國的代表在華盛頓附近的一座古老莊園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會議規劃了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解決了聯合國建立的主要問題。
會議在討論安理會的組成時,美國最初的方案是由4個常任理事國和7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后來又提出吸收法國作第五個常任理事國,接著又補充說,晚些時候還可能建議增加一個拉美國家為第六個常任理事國。經蘇聯代表詢問,美國代表說,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國堅持認為,巴西的人口、面積和資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國。此外,巴西在二戰中為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作出了杰出貢獻。蘇聯代表葛羅米柯說,蘇方認為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暫時限定為四大國,以后法國加入后限定為五大國。英國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會還是不要有第六個常任席位,并補充說,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國作為第五個常任理事國這個框框,理事會就會受到強大壓力,就會有提出進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國席位的要求。后來,美國代表又提出,應該將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國的條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國和蘇聯代表對此均持否定態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國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國。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塔會議上,與會各國作出在舊金山召開制憲會議的決定時,建議中國和法國同蘇美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會議的發起國(當時法國已成立臨時政府)。中國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因為法國認為它沒有參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的協商,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在沒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憲章上簽字。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蘇、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
憲章同時也規定了“大國一致”原則:即安理會就非程序問題投票表決時,只要一個大國不同意,決議就不能通過。這被稱為“否決權”,對于保持大國一致行動,集中力量反對地區危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體現了人類千百年來希望建立一種國際安全機制,以消除發生世界大戰的危險,維護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戰開始后,美蘇在全球各地角逐,為了破壞對方的行動計劃,兩國頻繁動用否決權而使“大國一致”原則失去了本來的意義。隨著冷戰的結束,“大國一致”原則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方面越來越顯示出其有效性。它對于防范地區沖突,遏制某些大國謀求地區霸權發揮了積極作用。直到今天,它仍是《聯合國憲章》中穩定和行之有效的原則。
常任理事國機制發揮巨大作用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種機制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沖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準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沖突的發展和擴大。這一機制在經歷了冷戰后愈發顯示出其生命力。
隨著聯合國會員國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區安全形勢的日益復雜,聯合國也面臨著新的改革。但聯合國的改革,尤其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改革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2003年11月7日,現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智利首都圣地亞哥的演說中說,改革不是為了剝奪目前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權力,而是為了使安理會通過的決議更具廣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為全世界所接受。言外之意是,維護目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機制的穩定性應是首先要考慮的。輿論也普遍認為,對于常任理事國的改革應當慎重,充分發揮現在常任理事國機制才是聯合國改革的正確方向之一。
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成立的國際組織,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
聯合國權利主要包括:維持世界各地和平;發展國家之間的友好關系;幫助各國共同努力,改善貧困人民的生活,戰勝饑餓、疾病和掃除文盲,并鼓勵尊重彼此的權利和自由;成為協調各國行動,實現上述目標的中心。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時哪幾個國家?
5個常任理事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法國)、美利堅合眾國(美國)。
安理會由15個理事國組成: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俄、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
10個非常任理事國,由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附任期截止年份):安哥拉(2016年)、立陶宛(2015年)、馬來西亞(2016年)、尼日利亞(2015年)、委內瑞拉(2016年)、西班牙(2016年)、新西蘭(2016年)、約旦(2015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
擴展資料
常任理事國否決權使用:
《聯合國憲章》有關安理會的章節中并無明確規定“否決權”,但規定“凡非程序性決議案,必須得到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至少9票以上贊成,并且5個常任理事國中沒有一國投反對票才能通過”,即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通常被稱為“行使否決權”。
從聯合國成立至今,歷史上大部分的否決權都是由蘇聯所行使。在蘇聯解體后,美國是行使否決權最頻繁的國家。直至2012年,5個常任理事國共行使270次否決權:
美國使用78次,包括為阻止對以色列的批評行使36次否決權。美國曾在2004年3月26日行使過否決權,美國以決議案中沒把哈馬斯以自殺炸彈殺害以色列平民的行為也列入譴責理由,否決由阿拉伯國家提出的譴責以色列刺殺巴勒斯坦激進組織哈馬斯精神領袖亞辛的決議案。
英國使用32次,其中22次與美國聯手。英國僅有7次單獨投反對票,這7次都與南羅得西亞(津巴布韋)的局勢有關。
法國使用18次,其中13次是與美、英聯手。法國僅兩次單獨使用否決權,其中一次是1976年關于法國和科摩羅爭議的決議草案,另一次是1947年關于印度尼西亞的一項決議草案。1946年法國還曾與蘇聯一道否決了一項關于西班牙內戰的決議。
前蘇聯/俄國總共使用119次,是實際使用否決權最多的大國。冷戰時期,前蘇聯多次動用否決權,以至于1957年到1985年間擔任蘇聯外長的葛羅米柯得了個搖頭先生的美稱。
從1946年到1971年間,臺灣當局在安理會曾經行使過一次否決權,否決了蒙古國加入聯合國的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71年恢復聯合國席位后,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共九次使用否決權。中國當前是使用否決權次數最少的國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聯合國常任理事國
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 俄羅斯、英國、美國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蘇、中各國的代表在華盛頓附近的一座古老莊園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會議規劃了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解決了聯合國建立的主要問題。
會議在討論安理會的組成時,美國最初的方案是由4個常任理事國和7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后來又提出吸收法國作第五個常任理事國,接著又補充說,晚些時候還可能建議增加一個拉美國家為第六個常任理事國。經蘇聯代表詢問,美國代表說,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國堅持認為,巴西的人口、面積和資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國。此外,巴西在二戰中為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作出了杰出貢獻。蘇聯代表葛羅米柯說,蘇方認為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暫時限定為四大國,以后法國加入后限定為五大國。英國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會還是不要有第六個常任席位,并補充說,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國作為第五個常任理事國這個框框,理事會就會受到強大壓力,就會有提出進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國席位的要求。后來,美國代表又提出,應該將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國的條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國和蘇聯代表對此均持否定態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國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國。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塔會議上,與會各國作出在舊金山召開制憲會議的決定時,建議中國和法國同蘇美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會議的發起國(當時法國已成立臨時政府)。中國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因為法國認為它沒有參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的協商,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在沒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憲章上簽字。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蘇、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
憲章同時也規定了“大國一致”原則:即安理會就非程序問題投票表決時,只要一個大國不同意,決議就不能通過。這被稱為“否決權”,對于保持大國一致行動,集中力量反對地區危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體現了人類千百年來希望建立一種國際安全機制,以消除發生世界大戰的危險,維護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戰開始后,美蘇在全球各地角逐,為了破壞對方的行動計劃,兩國頻繁動用否決權而使“大國一致”原則失去了本來的意義。隨著冷戰的結束,“大國一致”原則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方面越來越顯示出其有效性。它對于防范地區沖突,遏制某些大國謀求地區霸權發揮了積極作用。直到今天,它仍是《聯合國憲章》中穩定和行之有效的原則。
常任理事國機制發揮巨大作用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這種機制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沖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準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沖突的發展和擴大。這一機制在經歷了冷戰后愈發顯示出其生命力。
隨著聯合國會員國的增加和世界各地區安全形勢的日益復雜,聯合國也面臨著新的改革。但聯合國的改革,尤其是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改革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問題。2003年11月7日,現任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智利首都圣地亞哥的演說中說,改革不是為了剝奪目前安理會五個常任理事國的權力,而是為了使安理會通過的決議更具廣泛的代表性和合法性,更容易為全世界所接受。言外之意是,維護目前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機制的穩定性應是首先要考慮的。輿論也普遍認為,對于常任理事國的改革應當慎重,充分發揮現在常任理事國機制才是聯合國改革的正確方向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法國)、美利堅合眾國(美國)。
一、中國
中國是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有著悠久的歷史,距今約5000年前,以中原地區為中心開始出現聚落組織進而形成國家,后歷經多次民族交融和朝代更迭,直至形成多民族國家的大一統局面。20世紀初辛亥革命后,君主政體退出歷史舞臺,共和政體建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中國大陸建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
二、俄羅斯
俄羅斯人的祖先為東斯拉夫人羅斯部族。公元15世紀末,大公伊凡三世建立莫斯科大公國。1547年伊凡四世自稱沙皇,1721年彼得一世被元老院授予“全俄羅斯皇帝”的頭銜,并建立俄羅斯帝國。對外走上了侵略擴張的道路,曾吞并歐亞多個國家,于18世紀中后期葉卡捷琳娜二世統治時達到鼎盛時期。1917年十月革命后建立了蘇維埃俄國。1922年12月30日,俄羅斯聯邦、南高加索聯邦、烏克蘭、白俄羅斯成立蘇聯 。冷戰期間成為超級大國,通過大力發展軍事力量來同美國爭霸。
1991年12月25日蘇聯解體后,最大加盟國俄羅斯繼承蘇聯大部分軍事力量。擁有世上最大的核武器庫。在“一超多強”的國際體系中,俄羅斯是有較大影響力的強國,其軍工實力雄厚,特別是高等教育、航空航天技術,居世界前列。俄羅斯還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對安理會議案擁有一票否決權。除此以外,俄羅斯還是金磚國家之一。
三、英國
英國是由大不列顛島上的英格蘭、威爾士和蘇格蘭以及愛爾蘭島東北部的北愛爾蘭以及一系列附屬島嶼共同組成的一個西歐島國。除本土之外,其還擁有十四個海外領地, 以英格蘭人(盎格魯-撒克遜人)為主體民族,占全國總人口的占83.9%。
四、法國
法國為歐洲國土面積第三大、西歐面積最大的國家,東與比利時、盧森堡、德國、瑞士、意大利接壤,南與西班牙、安道爾、摩納哥接壤。本土地勢東南高西北低,大致呈六邊形,三面臨水,南臨地中海,西瀕大西洋,西北隔英吉利海峽與英國相望,科西嘉島是法國最大島嶼。
五、美國
美利堅合眾國,簡稱“美國”(United States),是由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50個州和關島等眾多海外領土組成的聯邦共和立憲制國家。其主體部分位于北美洲中部,美國中央情報局《世界概況》1989年至1996年初始版美國總面積是937.3萬平方公里,1997年修正為983.4萬平方公里(加上五大湖中美國主權部分和河口、港灣、內海等沿海水域面積),通用英語,是一個移民國家。
擴展資料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即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的4大國和參加反德同盟的法國。《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1958年起,法蘭西改稱法蘭西第五共和國,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席次,蔣介石的代表在非法占據的席位上被驅逐。 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繼承。
成為常任理事國,不僅需得到所有聯合國會員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且現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國的贊成票亦是必要條件。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沖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準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沖突的發展和擴大。
參考資料: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百度百科
中國、法國、 俄羅斯、英國、美國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哪幾個國家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法國)、美利堅合眾國(美國)。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采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中五大國有安理會否決權。
擴展資料
法規
第二十三條
一、安全理事會以聯合國十五會員國組織之。中華民國(197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席位)、法蘭西(1958年改稱法蘭西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991年由俄羅斯聯邦繼承)、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大會應選舉聯合國其他十會員國為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選舉時首宜充分斟酌聯合國各會員國于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及本組織其余各宗旨上之貢獻,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勻分配。
二、安全理事會非常任理事國任期定為二年。安全理事會理事國自十一國增至十五國后第一次選舉非常任理事國時,所增四國中兩國之任期應為一年。任滿之理事國不得即行連選。
三、安全理事會每一理事國應有代表一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美利堅合眾國(美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法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即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的4大國和參加反德同盟的法國(反德同盟為反法西斯同盟的前身)。《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1958年起,法蘭西改稱法蘭西第五共和國,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取代。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取代。
成為常任理事國,不僅需得到所有聯合國會員國中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票,且現任的所有常任理事國的贊成票亦是必要條件。
自聯合國成立以來,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維護世界和平、解決地區沖突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截止到2002年,安理會總共批準執行了約55項維持和平行動,有力阻止和減緩了地區沖突的發展和擴大。
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舉行外長會議,會上通過了由美國政府起草,經美、蘇、英、中四國簽字的《四國關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宣言明確宣布,四國政府“承認有必要在盡速可行的日期,根據一切愛好和平國家主權平等的原則,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所有國家無論大小,均得加入,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這是二戰期間,四國政府第一次共同宣布,一致贊同要在戰后建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 當時的美國總統羅斯福鑒于第一次世界大戰時美國前總統威爾遜在倡導建立“國際聯盟”問題上的教訓,從美國的全球戰略利益出發,經過長時間的謀劃,提出了建立新的國際組織的設想。 在1943年11月28日至12月1日的蘇美英三國首腦德黑蘭會議上,羅斯福提出了關于建立國際組織的較為具體的計劃。羅斯福強調,新的國際組織應該是世界性的,而非地區性的。羅斯福的建議得到丘吉爾和斯大林的同意。12月24日,羅斯福再次鄭重強調:“英國、蘇聯、中國、美國及其盟國代表了全世界3/4以上的人口,只要這四個軍事大國團結一致,決心維護和平,就不會出現一個侵略國再次發動世界大戰的可能。”這就是舉世聞名的“四警察”思想,這一思想成為后來確定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基礎。 [編輯本段]中國成為常任理事國 在德黑蘭會議期間,羅斯福曾于1943年11月29日下午,同斯大林舉行了45分鐘的私人會談。會談中,羅斯福詳細敘述了對聯合國組織機構的設想,其中也包括“世界警察”問題。 羅斯福認為,未來的聯合國組織應由三個層次的機構組成:最低一級為全體大會,由當時大約35個反法西斯國家成員國組成。這個機構定期在不同的地方開會,每個國家都有權平等地發表意見,并向一個較小的機構提出建議。中間一個層次是執行委員會,參加者為蘇聯、美國、英國和中國,再加上兩個歐洲國家、一個南美洲國家、一個近東國家、一個遠東國家和一個英帝國(后改為英聯邦)自治領,總共10到11個國家。這個機構有權處理一切軍事以外的問題,它所作出的決議對各有關國家具有一定的約束力。最高一級為“四警察”機構,由蘇聯、美國、英國和中國組成,這個機構將有權快速處理任何對和平構成威脅的事件和突發事變。 在回答斯大林提問的過程中,羅斯福進一步補充說,在和平可能受到威脅時,“四警察”有兩種對付方法:一種情況是,如果威脅起因于一個小國的革命或擴張,“四警察”可以采取隔離的方法,封鎖有關國家的邊界并實行禁運。第二種情況是,如果威脅更嚴重,四大國即以“警察”身份行事,向有問題的國家發出最后通牒;如果這一通牒被拒絕,就將立即對該國實施轟炸和可能的軍事進攻。 斯大林贊同羅斯福關于加強制裁權的主張,他認為,聯合國的最高一級機構不僅應當有權作出決定,還應該有權控制德國和日本周圍的重要軍事據點,以防止這兩個國家再次走上侵略的道路。 斯大林強調說,為了防止侵略,只靠建立幾個擬議中的機構是不夠的,必須有權在歐洲和遠東占領重要的戰略據點,包圍德國和日本,在它們出現發動侵略的危險時,就把它們打下去。 蘇聯方面主張,“世界警察”應該由美國、蘇聯、英國三國組成,中國無權列入。早在1943年10月,蘇美英三國在莫斯科舉行外長會議時,當美國國務卿赫爾提出把審議《四國關于普遍安全的宣言》列入會議議程時,蘇聯外長莫洛托夫就提出過異議。蘇方的真實意圖是要排斥中國,但它提出的理由是中國沒有參加會議,由三國會議來討論四大國的聲明文件是不合適的。赫爾堅持要把中國列為宣言的共同發起國,甚至表示將不惜以會議達不成協議為代價。最后莫洛托夫作了妥協,答應把中國的地位問題留待以后討論。 考慮到美國可能會堅持拉攏蔣介石執政的中國,斯大林提出了替代方案。他建議組建兩個組織:一個是歐洲組織,由美國、英國、蘇聯,可能再有另一個歐洲國家參加;另一個是遠東組織或者世界組織,或者是一個歐洲組織加一個遠東組織,或者是一個歐洲組織加一個世界組織。方案很周密,言詞很委婉,最終目的是不讓中國進入“世界警察”的行列。英國也主張由“三警察”而不是“四警察”統治世界。 羅斯福仍然堅持自己的主張。他在多種場合表示:“在將來,一個仍然不可戰勝的中國將不僅在東亞,而且在全世界起到維護和平與繁榮的適當作用。”他表示,他不是沒有認識到中國目前還很弱,但他想到更遠的將來,中國畢竟是一個擁有4億人口的國家,把它當作朋友,總比當作一個潛在的麻煩來源要好一些。他說:“中國作為世界組織的最高理事會的一個成員,就會使這個組織具有世界性,這就有利于把亞洲號召起來,使其效忠于這個組織。” 由于美國政府的一再堅持,中國進入了“世界警察”集團。 [編輯本段]五大常任理事國正式確立 1944年8月21日至10月7日,美、英、蘇、中各國的代表在華盛頓附近的一座古老莊園敦巴頓橡樹園舉行會議。會議規劃了聯合國憲章的基本輪廓,解決了聯合國建立的主要問題。 會議在討論安理會的組成時,美國最初的方案是由4個常任理事國和7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后來又提出吸收法國作第五個常任理事國,接著又補充說,晚些時候還可能建議增加一個拉美國家為第六個常任理事國。經蘇聯代表詢問,美國代表說,拉美代表是巴西。美國堅持認為,巴西的人口、面積和資源使它有充分的理由加入常任理事國。此外,巴西在二戰中為反法西斯盟國的勝利作出了杰出貢獻。蘇聯代表葛羅米柯說,蘇方認為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暫時限定為四大國,以后法國加入后限定為五大國。英國代表也表示,希望理事會還是不要有第六個常任席位,并補充說,只要一突破增加法國作為第五個常任理事國這個框框,理事會就會受到強大壓力,就會有提出進一步增加常任理事國席位的要求。后來,美國代表又提出,應該將以后如何增加常任理事國的條款列入基本文件,但英國和蘇聯代表對此均持否定態度。最后三方一致同意,除法國之外不再增加常任理事國。 在1945年2月舉行的雅爾塔會議上,與會各國作出在舊金山召開制憲會議的決定時,建議中國和法國同蘇美英一起,共同作為舊金山會議的發起國(當時法國已成立臨時政府)。中國政府接受了這一建議。法國同意參加會議,但決定不擔任發起國,因為法國認為它沒有參加敦巴頓橡樹園會議和雅爾塔會議的協商,不能要求其他國家在沒有自己參與制定的憲章上簽字。 1945年6月26日,舊金山制憲會議圓滿結束,《聯合國憲章》正式簽署。憲章第23條明確規定:安理會的五個常任理事國為:美、蘇、中、英、法。五大常任理事國的地位從此被正式確立。 憲章同時也規定了“大國一致”原則:即安理會就非程序問題投票表決時,只要一個大國不同意,決議就不能通過。這被稱為“否決權”,對于保持大國一致行動,集中力量反對地區危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體現了人類千百年來希望建立一種國際安全機制,以消除發生世界大戰的危險,維護世界和平的意愿。冷戰開始后,美蘇在全球各地角逐,為了破壞對方的行動計劃,兩國頻繁動用否決權而使“大國一致”原則失去了本來的意義。隨著冷戰的結束,“大國一致”原則在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方面越來越顯示出其有效性。它對于防范地區沖突,遏制某些大國謀求地區霸權發揮了積極作用。直到今天,它仍是《聯合國憲章》中穩定和行之有效的原則。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俄羅斯聯邦(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英國)和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法國)、美利堅合眾國(美國)
一共有五個,分別是美國、俄羅斯、中國、英國、法國。
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都有哪些國家?都有哪些權力?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安理會)是聯合國的6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采取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后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通過修改憲章,非常任理事國數量從6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美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可即行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實際上,在程序問題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擁有否決權。因為安理會會員國就該問題是“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產生分歧時候,就可以把該問題認定為“實質問題”,有人稱其為“雙重否決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是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除法國外的4+1大國。(法國在1940年戰敗,被德國占領,故沒參加反法西斯同盟)《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美利堅聯合眾國(美國)、中華民國(中國)、法蘭西共和國(法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前蘇聯現在的俄羅斯)、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英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代替。權利:大國一致原則 聯合國安理會的一項表決原則。 安理會表決實行每一理事國一票。對于程序事項決議的表決采取9個同意票即可通過。對于非程序事項或稱實質性事項的決議表決,要求包括全體常任理事國在內的9個同意票,又稱大國一致原則,即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都享有否決權。 否決權 在安理會的表決程序中,常任理事國的否決權(即“大國一致”原則)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 “否決權”實質上是一種少數抵制或阻止多數的權利。因此,安理會的表決程序是一種“受限制的多數表決權”。 在這種制度下,只要一個常任理事國對某一決定投反對票,即使安理會其他所有14個理事國都投贊成票,該項決議也不能通過。但是,另一方面,某項得到5個常任理事國一致同意的決定,如果有7個非常任理事國反對或棄權,因而不能獲得9票的多數時,該項決定同樣也不能通過。這種情況,可稱之為非常任理事國的“集體否決權”。 常任理事國的棄權或者缺席不被視為否決,不影響決議的通過。
美國,英國,法國,俄羅斯,中國。擁有安理會理事國的各種權力,更獨有否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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