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案例急!!!!!
A卷煙廠使用“紅松”牌注冊商標生產卷煙,一年后發現B廠未注冊也生產“紅松”牌卷煙。A委托律師甲擬訴請法院求償。B得知后找到A,申明本廠使用該商標已有2年之久,并不假冒侵權之意,并希望協商取得A的注冊商標的使用權,A同意訂立注冊商標的使用協議,但堅持要求乙先行賠償。rn問:(1)B的行為屬何種性質?違反了我國商標管理的哪些規定?其法律后果如何?rn(2)如AB雙方達成使用許可協議,應遵循商標法的哪些規定?1.B的行為是商標的在先使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但兩者都是生產卷煙,B可能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法律后果分為行政和司法后果。《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四條 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遵循在《商標法》第四十條: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經濟法案例分析
18.某百貨公司是以商品零售為主的公司,由兩個私人股東設立。公司成立前擬定注冊資本為25萬元。兩個股東一個為執行董事,一個為財務負責人,其中執行董事兼任監事。該公司聘請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的杜某為公司的總經理。此時,杜某買回一批服裝正欲出售,杜某上任后未經任何人同意,私下和該百貨公司簽訂了合同,以公司名義購買了他自己買來的服裝,總價款11萬元。但由于服裝樣式陳舊,未能賣出,卻占用了公司大量資金,導致經營出現困難。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杜某賠償公司損失。杜某則認為,自己是公司經理,有經營自主權,可以和任何人簽訂合同。對于正常的交易失敗,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 rn問:(1)公司只設一名執行董事而不設董事會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rn(2)公司聘請杜某為公司的總經理有無不妥之處?為什么?rn(3)杜某是否對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1)合法。《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本案中某百貨公司股東人數只有兩人,不設董事會是合法的。
(2)不妥當。杜某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身份是公務員。《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因此,杜某不得在營利性的百貨公司中擔任總經理的職位。
(3)杜某應對公司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杜某私下以公司的名義買下他自己買來的衣服,是一種利用自己職權的關聯行為。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杜某應當向公司賠償損失。
案例分析題,以下是幾個案例:
某鄉鎮企業為購置設備,向銀行貸款30萬元,企業以自有工具車一輛作抵押(評估價10萬元),另由鄉財政所作保證。貸款到期后,企業僅歸還15萬元,其余貸款及利息無法償付,為此,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鄉財政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
1.鄉財政所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為什么?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何處理?
3.如果保證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證方式沒有約定,該案應當如何處理。
案例1
1.鄉財政所不應承擔連帶責任,因為鄉財政所是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因此其保證行為無效,故不承擔連帶責任。
2.法院對此案應作如下處理:拍賣或變賣企業抵押的工具車,以拍賣、變賣款償付銀行貸款;不足清償部分,企業應通過其他方式繼續清償。
3.若保證人不是鄉財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為《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沒有約定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銀行拍賣或變賣工具連(抵押物)償付部分貸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擔清償責任。
某快餐店為促銷,在大眾媒介上宣傳稱: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間來本店就餐的顧客,都能獲得驚喜------精美禮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驚喜,請在上述期限來本店就餐。3月12日,顧客王某一家來該店就餐,詢問可獲得什么禮品,被告知必須先消費滿50元,然后在吃完離店時憑收銀條領取獎品一份。于是王某一家購買了價值55元的食品。等他們吃完去領禮品時,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禮品剛剛發完,沒有了。雙方遂發生爭執,王某一家認為快餐店欺詐消費者,實際做法與廣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員認為是王某運氣不好,吃得太慢,廣告只是為了招攬顧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問:
1.該快餐店的廣告違反了《廣告法》的哪些規定?
2.快餐店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1.快餐店違反了廣告應當真實的原則。盡管廣告屬于要約邀請,但《廣告法》中明確規定禁止虛假廣告。此外,我國《廣告法》還規定:廣告中對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或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允諾有表示的,應當清楚、明白;廣告中表明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附帶贈送禮品的,應當標明贈送的品種和數量。
2.快餐店對消費者應承擔民事責任,因為它發布虛假廣告,欺騙了消費者,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補一份禮品并向消費者賠禮道歉。快餐店的行為還應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可采取責令停止廣告發布、公開更正、罰款等形式。
1.原告南山支行因與被告富山公司發生用益物權抵押合同糾紛,向該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5年10月31日,被告富山公司為裝修富山地下商貿城,與原告南山支行簽訂了兩份借款合同,約定:南山支行分別借給富山公司人民幣610萬元和美元100萬元。雙方同時簽訂了兩份抵押合同,約定:富山公司以其對富山地下商貿城(面積1萬平方米)擁有的管理權和出租權分別為這兩筆借款進行抵押擔保。但借款到期后富山公司不能依約還款,南山支行因此提出訴訟。
另查明:富山地下商貿城(面積11178平方米),是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修建的地下設施。在修建過程中,被告富山公司的前身太和珠寶有限公司曾投資約5000萬元參與建設,該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此曾下文件確定:該項設施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富山公司對投入建設部分有長期使用管理權、出租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管理權、出租權因現在的權利人不能履行債務而轉移給他人行使一事,表示同意。
問:(1)本案富山公司用屬于國有資產的富山地下商貿城的長期使用管理權和出租權作為抵押擔保,該抵押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本案如何處理?
解:(1)抵押合同為有效合同。因為富山公司對富山地下商貿城享有長期使用管理權和出租權,是能夠給權利人帶來利益的財產權利,行使權利的結果完全能夠達到保證債務履行的目的。并且將這種用益物權用于抵押,擔保法雖沒有明文規定許可,也未明文禁止,同時富山地下商貿城的所有權人對因該抵押引起的用益物權轉移表示同意。同時該合同是在自愿、公平、等價有償基礎上簽訂的用益物權抵押合同,應為有效合同。
(2)被告富山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南山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610萬元和美元100萬元及其利息,至本判決生效期間的利息按雙方合同約定計算。被告富山公司逾期不履行判決,以富山公司抵押的富山地下商貿城的用益物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用益物權所得價款抵償給南山支行。案件受理費由被告富山公司負擔。
2.珠江公司與長江公司于1999年10月1日簽訂了一份買賣機床合同。該合同約定:全套機床設備的價款為人民幣250萬元,長江公司需在2000年1月1日前交貨并安裝調試完畢;珠江公司在長江公司安裝調試完畢之后15天內一次性向對方支付全部價款,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10%的違約金。該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后,經過公證機關進行公證。為了保證珠江公司按時付款,雙方于1999年10月10日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由珠江公司將其擁有的一棟價值500萬元的寫字樓作抵押。該抵押于10月25日在有關部門進行了抵押登記。在長江公司正式交貨之前,珠江公司認為該機床價格過高,即電傳要求長江公司減少部分價款。長江公司考慮到與珠江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即同意按原價格的10%減價,即減為225萬元,并正式回電答復。長江公司按期交貨并安裝調試完畢,在其安裝調試期間,機床價格大跌,珠江公司要求再次降價,長江公司不同意。為此,珠江公司拒付貨款,雙方發生爭議。長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萬元及承擔違約責任。法院審理中發現,珠江公司向銀行貸款300萬元而將同一棟寫字樓抵押給銀行,并于1999年10月20日辦理了抵押登記,該寫字樓經評估現值為人民幣450萬元。
問題:(1)長江公司要求珠江公司支付250萬元貨款的請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2)如果將珠江公司的寫字樓拍賣,長江公司能否優先受償?為什么?
(3)本案如何判決?(難)
解:(1)能夠支持。因為雖然珠江公司第一次提出減價請求時,盡管長江公司正式作了答復,珠江公司予以確認,但由于雙方合同是經過公證的,因此,雙方變更合同的條款未經公證機關備案,不具法律效力。故長江公司請求支付250萬元貨款的請求能夠得到支持。
(2)不能優先受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的債權人抵押,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后,應按抵押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在珠江公司與長江公司簽訂的抵押合同登記之前,珠江公司與銀行就同一項財產簽訂了抵押合同并登記。故應先將該寫字樓的變現價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部分才用來償還長江公司的債權,長江公司對此剩余部分有受償的權利。
(3)判令珠江公司償還長江公司人民幣250萬元及違約金25萬元。用抵押寫字樓的變現價值償還銀行貸款本息,剩余部分用于償還長江公司債權,不足部分,由珠江公司另行償還。
經濟法案例及分析
李某在商場的一個出租柜臺,為自己3歲的女兒購買了一輛玩具汽車,其女兒玩耍時車內彈簧蹦出,刺傷眼睛,花費5000元.經鑒定該玩具汽車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當李某找到商場的出租柜臺時,因租期滿,承租人不知去向.rn問:李某可以向誰索賠?為什么?李某可以向商場索賠。
理由如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根據以上規定,商場出租柜臺從事食品經營,因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有權向柜臺經營者和柜臺出租商主張損害賠償。
目前,出租柜臺經營權已成為本市大型商場經銷的重要手段。對商場與柜臺經營者之間的合同關系,消費者無從知悉,如商場以并非實際經營者為由進行抗辯,可能對消費者權益造成損害,因為柜臺實際經營者承擔風險能力和賠償能力相對較弱。而上述法律將柜臺經營者與出租者作捆綁規定,可以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李某即可以向玩具車的生產廠家索賠,也可以向銷售者索賠,但既然銷售者已不知去向,只能向廠家索賠。
《產品質量法》有明確規定,可自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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