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
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文化發展都有重要作用,而知識產權保護中,專利權的保護就是比較重要的一項內容。那么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呢?接下來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專利權的使用權轉讓怎樣進行?第一,首先應簽訂轉讓合同,第二,到專利局辦理登記手續,并由專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指轉讓方將其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轉讓給受讓方,而受讓方支付約定的價款所訂立的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合同名稱、發明創造名稱、發明創造種類、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技術情報和資料清單、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價款及其支付方式、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專利使用權轉讓條件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后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并轉移到受讓人。二、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并收取約定的費用。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后,應停止實施該發明創造。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后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專利權人可以轉讓自己的專利使用權,但是是有一定條件的,并且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否則專利使用權的轉讓是會出現問題的。
專利權的轉讓,許可使用
專利的轉讓協議需要有專門的機構辦理嗎,如果僅是兩方簽訂協議是否有效?另取得受理通知書的是否可以進行轉讓或許可使用?不需要專門機構辦理,兩方簽訂協議只要符合合同法規定就是有效的。
取得受理通知書的可以進行轉讓或許可使用,但是這個是有風險的,風險就是專利申請可能失敗。所以如果要簽訂協議,要把相關風險考慮清楚,將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約定清楚,以免以后產生糾紛。
按相關法律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另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只有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才能顯現其效用。專利轉化的途徑是多樣的,其中專利轉讓和許可使用是主要途徑。如何理解專利轉讓與許可使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環節?下文將其進行全面的介紹。
一、什么叫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
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專利許可使用,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
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專利許可使用又稱專利實施許可,通常以書面合同形式出現,這種合同被稱作專利許可證、專利許可合同。有關這種合同的訂立、履行也叫做許可證貿易。它具有以下特征:
(1)專利許可使用是以專利權的有效存在為前提;
(2)專利許可使用是以轉讓專利實施權為內容的交易;
(3)專利許可使用在時間上受到專利權期限的限制;
(4)專利許可使用在范圍上受到專利權地域性的限制;
(5)專利許可使用受到貿易策略、履行能力和銷售組織等要素的限制;
(6)專利許可使用在貿易伙伴、審批程序以及法律調整上受到限制。
二、專利許可有哪幾種類型?
專利許可的種類可根據其性質、范圍、權限來劃分。按許可性質劃分,可分為合同許可、計劃許可和強制許可。按許可方所授予被許可方的權利和范圍大小,可分為:
1、獨占許可
是指被許可方不僅取得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實施某項專利技術的權利,而且有權拒絕任何第三者,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在規定的時間、地域內實施該項技術。
2、排他許可
亦稱獨家許可,即在一定地域,許可方只允許被許可方一家而不再許可其他人在該地域內實施其專利,但許可方仍有權在該地域內實施。就是說,獨家許可除了不能排斥許可方本人實施以外,與獨占許可基本相同。
3、普通許可
亦稱非獨占性許可。是批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時間和地域內使用某項專利,同時許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該地域內使用該項技術,以及再與第三方就同一技術簽訂許可合同的權利。
4、從屬許可
又稱從屬許可。這種許可的被許可方在得到許可方同意的條件下,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許可第三方實施其專利。分許可的條件必須在許可合同中予以說明,如未說明,即使是獨占許可,也不能認為具有再許可權。
5、交叉許可
又稱互惠許可、相互許可、互換許可。它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在一定條件下相互授予各自的專利實施權的一種交易。交叉許可一般不涉及使用費支付,僅限于交換技術范圍及期限等。如果兩項專利的價值不相等,其中一方也可給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三、專利許可有哪些程序?
1、當事人的選擇
(1) 許可方對被許可方的選擇:一是確認被許可方的法人資格和經營范圍。如果被許可方缺乏進行許可貿易的主體資格,不具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條件從事許可貿易的能力,就不能成為貿易的伙伴。二是評估被許可方的實施條件和資信狀況。實施條件,是指被許可方具有與使用專利技術相適應的生產工藝、原材料、廠房設備、必要的生產操作技術人員,以及有效的經營動作機制和銷售市場網。資信狀況,是指被許可方的實施誠意和履約信譽。
(2) 被許可方對許可方的選擇:要求許可方保證自己是所許可專利技術的真正所有權人或僉持有人;分析許可方所提供的專利有效性的強度、技術本身的價值以及市場大小和長遠的需求;明確許可方為實施專利技術所提供的技術協助、服務和其他方面的范圍;調查許可方的技術實力、經營作風和商業習慣。
2、機會研究
機會研究是探求所設想的專利項目實施的機會是否存在。其研究結果,用項目建議書表達。
機會研究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一般性的機會研究”,通常是指或立足于地區,或立足于行業,或立足于資源優勢而作的探求發展機會的研究。再一類是“特定項目的機會研究”,通常是從盡可能多的“一般性的機會研究”的信息,例如各種規劃、統計、研究報告來鑒別某個項目意圖,并把意圖轉化為值得進一步分析研究的各個因素。一個項目的意圖,也許是想改進、發展或開拓某種專利產品的生產與銷售,那么就應該通過對規劃、統計、研究報告等所提供的信息分析,來驗證和修訂原來的項目意圖。
機會研究就其實質來說是探求機會,即經過研究驗證擬實施項目的機會是否存在。機會如果存在,就可以考慮進入可行性研究。
3、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對項目的所有內容,進行個別的和綜合的深入調查、分析和研究,提出具體的而且是可行的項目實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一般包括以下內容:①概述與結論;②項目背景與歷史;③市場與項目規模,包括:需求與市場分析、產品及銷售預測、生產規劃、生產規模;④原材料與投入,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動力(公用系統)等投入的分析與供應規劃;⑤地點與場址,包括:地點與場址選擇以及環境影響的分析;⑥工程,包括:技術、設備選擇的分析和土建工程的配合,工程規劃;⑦項目組織與管理費用;⑧勞動力,包括:工人與職員;⑨項目實施進度;⑩財務與經濟的分析評價。
4、評價與決策
所謂評價與決策,就是把擬議中的項目放在經濟與社會的整體內加以分析,研究項目對經濟、社會的作用、貢獻與影響,然后作出實施或放棄項目的決策。
5、談判與簽訂合同
談判是簽訂合同的前提,簽訂合同是談判的結果。談判過程是雙方努力尋求對方都能接受的妥協點的過程。在談判前,要擬定談判方案,確定總體目標、具體策略、可能發生的分歧和解決的辦法;對在哪些條款上寸步不讓,哪些條款可以做些交換等,都應做到心中不數。在談判時,要充分運用好各種資料數據,采用靈活的談判技巧,爭取更多的利益。在起草合同條款時,要求做到文字簡潔,結構嚴謹,內容完整,責任分明,引用法律條款準確。正式簽字前,要反復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確保萬無一失。
6、合同審批與備案
一般專利許可合同,當事人簽字即可生效;但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規定,應報專利局備案,涉外的專利許可合同,則應按照規定,分別批請對外經濟貿易部或省、市、自治區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對外經濟貿易廳、局、委審批。
7、合同審批與備案
合同經過審批、生效后,執行合同的各項具體事務就由當事人雙方來進行。由于不同合同標的不同以及其他差異等,合同的執行并無固定模式,基本原則是:雙方都應自覺履行自己在合同上所承諾的義務。
根據專利法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也就是專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所以轉讓專利權除需訂立書面合同外,還需向專利局登記并公告。否則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不論是否取得受理通知書,都可以將申請權進行轉讓,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
簽訂合同之后,還要到專利局做著錄事項變更,完成轉讓登記。
知識產權行使許可使用與轉讓的區別
1、專利權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將自己的整個專利權全部轉讓給受讓方。
2、專利許可使用,是許可方(即專利權人)將自己的專利使用權允許被許可方在一定的時間和范圍內使用。
3、專利權轉讓與許可使用,均需通過簽訂書面的方式予以認定。
專利轉讓合同的成立,須經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登記和公后才能生效。
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專利權轉讓,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準。
中國單位和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出讓專利使用權和所有權之間的利弊
即一個專利,是出讓使用權好還是出讓所有權好,兩者之間的利弊。1 目前的經濟形式看,如果你的專利有買家,建議直接轉讓,道理很簡單,沒有買家你的專利一文不值.
2 但是,如果你的專利可以達到獨占市場的目的,而且經濟價值很高,比如像DVD專利,那么建議你做專利實施許可,不要去轉讓.
轉讓專利權,你就不再是這個專利的專利權人了。
所謂使用權,標準說法應該說是專利實施許可權,即你出讓許可權你自己仍然可以實施。
專利實施許可權細分好幾種,比如獨占實施等!
這要視市場價值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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