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有哪些作用
1、政府的宏觀規劃和指導,政府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應發揮宏觀規劃和指導作用,通過宏觀規劃、協調組織,制定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優惠政策,引導電子商務的發展,推動電子商務的應用。要加強政府有關部門間的相互協調,保持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和標準的一致性、連續性。
2、建立用戶和消費者的信任,用戶必須對數字化市場具有信心,才能積極地參與電子商務的交易活動。隨著電子環境下的商業活動的日益發展,消費者和商家期望他們使用的網絡服務是安全可靠的;他們進行的交易是沒有風險的;他們能夠驗證有關交易和交易對方的重要信息。消費者要求能控制對他們個人數據的收集和使用;確認并能夠使用糾正錯誤的機制。如果可信的技術和政策法規能夠到位,能夠解決可能出現的失誤、公眾教育、糾錯和防范濫用等問題,那么電子商務的發展就可能要順利的多。從目前國際上的情況看,要做到這一點,在物理市場上提供這種信心的國家法規體系和保證措施必須加以修改,以確保人們對數字化市場抱有信心。在這方面,政府負有根本的責任,同時,也需要企業和消費者的主動性。目前,電子商務發展迅速,有關的法律問題日益突出。對涉及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分析,特別對于涉及到電子商務交易中消費者保護問題,其中包括充分而公正地披露必要的信息、廣告業務、投訴處理、糾紛解決、賠償以及其它與保護消費者有關的問題進行介紹,將有助于電子商務的正常發展。
3、形成良好的競爭環境,電子商務的成長有賴于對信息基礎結構普遍的和價格合理的使用。電信市場的公平、有效競爭可以確保一個長期的、可持續的、低成本高質量服務的電子商務發展趨勢,從而不僅促進了貿易的發展,也擴展了對信息基礎結構及其服務的使用。
電子商務對我國各個行業有什么影響?
請列舉一兩個行業 如服裝 手機等 謝謝一、探討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誠信問題
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誠信建設戰略思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的方針和目標。大家都稱誠信是電子商務的基石。應當看到,電子商務不是空中樓閣,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傳統經濟方式和交易環境的。因此我認為,誠信,不僅是電子商務的基石,首先也是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還處在多頭管理的階段,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與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
(一)
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
(二)
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
(三)
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
(四)
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
具體在B-C、C-C、B-B電子商務中,誠信狀況還是有差別的。
(一)
B-C電子商務:B2C交易趨于成熟,雖然存在個別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情況,但比例不大。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較高的網站購物。從98、99年至今,我們欣喜地看到,越來越多如卓越、當當這樣在細分領域的品牌不斷涌現,一定程度上對交易誠信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些誠信的商務平臺交易額連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給商戶平臺及其用戶提供在線支付服務,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創建于1998年的“首都電子商城”(現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創性地打造了基于銀行的“信任機制”—— 整合銀行服務資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基本賬戶開設在銀行,資金支付通過銀行執行,保證及時準確結算,使銀行的客戶(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在信任銀行的前提下,逐漸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接入的企業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年審證明,防止誠信不足的商戶欺詐消費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保持客觀中立,成功地解決商家、消費者、銀行之間的糾紛,保護了各方的利益。這種模式已被同行業廣泛采納。
(二)
C-C電子商務:C-C電子商務的難點是,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難找到一個信任的“支點”。在信用評級模式和擔保模式之間,擔保模式似乎更受個人用戶歡迎。第三方中介的這種以擔保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C2C業務的發展,但這種模式設計的起點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導致了資金流與物流之間的不同步、甚至較長時間的割裂,因而減緩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效率,比如說賣家遲遲收不到貨款導致經營成本過高,無法滿足數字化虛擬商品和服務交易的需要。從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看,這種擔保模式是誠信體系不完備、認證注冊機制不健全情況下的一種臨時過渡模式。C-C電子商務是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晴雨表,這種誠信與支付模式,必將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而不斷創新。
(三)
B-B電子商務:我們都知道,國內的B-B電子商務基本上還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階段,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型企業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購或銷售平臺,90%左右的企業甚至還沒有體驗過B-B電子商務給自身業務帶來的優勢。由于企業之間交易的額度較大,誠信問題更為突出,反過來企業不講誠信的代價往往也很高。以大企業為核心的B-B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垂直性行業平臺,由于各方面的資質背景與行業領導優勢,誠信度相對較高;而其他類的中小企業為中心的平臺與綜合性B2B平臺上,仍然比較多的是在網上獲取信息、談判、下單、網下再商議、再談判等傳統的方式來實現。
針對上述情況,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發布了基于多銀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務,有幾方面的特點:
1)
是基于國內各銀行的信用體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評價體系,對買方交易支付情況實時反饋,;
2)
二是將資金流與信息流有機結合,款項瞬間到帳,滿足了B-B電子商務平臺中部分業務對實時交易的要求,對交易談判起到很大促進作用;
3)
三是能夠為企業在商業談判、下單、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務,例如:分期、保證金等付款形式。
4)
第三方B-B支付服務要立足于國情,因地制宜。我們的經驗是,在解決支付問題的同時與賣方企業、銀行共同打造了 “信任機制”,能很好地解決B2B交易中的支付、誠信、資金安全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在各方面與國際電子商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不是技術上和商業模式上,而是誠信體系、安全認證與支付方面。作為從業者,我們既需要自身誠信,更需要積極配合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行不斷的創新與突破。
二、探討支付市場與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問題
國內電子支付市場,主要包括三種業務形態:銀行或銀聯的電子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電子支付平臺,企業內部自行建設的電子支付平臺。在行業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如下一些問題,已經引起行業主管部門的關注:
1.
虛擬貨幣作為新的貨幣形式,形成了虛擬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央行的監管體系之前,及早防范風險;
2.
電子支付服務的風險管理、自律與監管體系需要建立和加強;
3.
電子支付營運資格的認定、保護與發展的問題;
4.
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著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務,應明確其業務范圍,促進其業務大膽清晰的創新;
5.
要警惕支付行業內無序甚至惡性的競爭,損害支付服務,甚至對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起到負面沖擊作用。
6.
在保護電子交易的同時,國家要考慮從支付認證、支付標準、交易透明度等角度,為工商管理、稅收征管、政府的行業管理業務統一籌劃建立一些標準上的、技術上的和政策上的準備。
7.
要高度警惕電子支付行業中的洗錢、國際支付轉移、國際信用卡盜竊、國際交易稅收流失等問題;
可見,放任電子支付行業不加以監管的風險很大,但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其他的支付平臺監管時,我們認為應該給第三方支付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方支付優勢在于:利益中立,商業模式比較開放,能夠滿足不同企業的商業模式變革,幫助商戶創造更多的價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銀行的服務為基礎,與銀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業提供個性化的電子支付服務,為銀行發展面向用戶的增值服務。很顯然,銀行的個性化服務成本仍然較高,一些銀行操作起來成本高的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能是盈利的業務。
第三方支付在近兩年飛速發展,創新應用不斷涌現,我們來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1、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1)銀行加快了處理速度和效率,企業減少了人力和時間成本;
2)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企業與多家銀行連接,減少了開發和維護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遲、付款失敗、信用欺詐的風險,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業競爭力
1)企業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進了許多新型創新服務的出現;
2)企業的業務覆蓋區域擴大,顧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選擇;
3)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促進了消費者消除對中小商家交易的疑慮。
3、促進產業發展
1)幫助銀行推廣了電子銀行業務,推動了B-C、C-C業務的發展;
2)銀行、企業能夠根據專注于產品服務設計與市場推廣;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觀中立地處理交易,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可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專業與專注,確實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發展環境也逐漸復雜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收益模式經受考驗。因為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漸透明,下降幅度較大,加之從交易手續費中付給銀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務的直接毛利率相當低。如果再以低于銀行成本、甚至免費進行服務,那么這些服務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業務對支付業務的補貼是普遍現象,但這種用戶互聯網的免費思路來進行對虛擬經濟運行極為關鍵的支付服務,站在行業發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險的。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長計議,認定、保護、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二,創新不足,同質化競爭嚴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銀行與銀聯、企業內部的支付平臺之間的支付業務重疊比例越高,惡性競爭就越大,很容易導致支付服務商在穩健經營、高質量服務、誠信方面不出現問題,最終的結果是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利益受到損害,實力弱、缺乏創新和利潤增長點的支付平臺商被淘汰。
第三,商業銀行的發展促使支付服務商加快創新。銀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重要戰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時個別銀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費率,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直接展開低端的競爭。銀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約以及市場不成熟制約下,前幾年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現在銀行認識到網銀業務的重要性,逐漸基于網銀發展針對用戶的在線服務。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跳出過去的業務局限,這樣才能在新的起點上與銀行達成更深入的合作,實現新的業務創新,做到雙贏。
第四,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管支付服務的同時,也需要有相應的扶持政策。我們都知道,央行針對電子支付行業的管理規則即將陸續出臺,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該如何幫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較理想的環境是,主管部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幫助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爭取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統一銀行支付網關的技術規范,統一各銀行的數字證書,給市場一個相對寬松、有利發展的環境。
建立和實現安全、簡單、大眾化的電子支付功能,是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這應該是政府、銀行和支付服務商共同的責任。
作為行業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業創新的主體,應該更多發揮政策支撐的作用;
商業銀行承擔著創新的職責,同時也受到自身條件的制約,對企業和個人服務能力有限,發展業務的靈活程度也有不足,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與支付服務商合作創新;
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各自有著網上、網下、全國、地方、行業等不同的性質,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務于不同的對象,對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徹的理解,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的主力,是商業銀行的合作者,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客戶,在相當程度上依托商業銀行的業務體系。國內電子支付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移動支付同時并存,有著巨大的市場容量,全國性的網上支付服務商和移動支付服務商、地方性的線下支付服務商、綜合多種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務商都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支付服務商中還有不可忽視的一類,即自建支付平臺的企業,可能是電信運營商、公共服務運營商、互聯網業務運營商、電子商務企業等,他們具備深厚的行業基礎或者巨大的客戶數量,也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隊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三、安全認證問題
我們知道,電子商務是指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各種商務平臺、交易平臺、支付平臺應當認真負責地執行買賣雙方委托的任務,并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其中認證中心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雖然還沒有一個對于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但我國各行業、各地區、各部門建立的電子認證機構已多達百余家,部分銀行也開始做自己的認證系統。盡管,CA認證對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交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從電子商務產業的未來發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國家從交易、支付、虛擬貨幣的監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統一各種分散的CA認證體系;第二,需要考慮買賣雙方認證、訂單認證、虛擬貨幣認證的統一注冊問題;第三,CA認證的發展,需要和應用相結合,例如在推行G2B的業務過程中(企業網上納稅等等),推廣CA的應用。第四,電子商務也要重視中小企業市場。
談到電子商務,很多人概念中只有大型企業才有可能從電子商務發展中獲益。事實上,根據我們的服務經驗,廣大的中小企業在產業鏈的不同環節,提供著各種各樣的產品銷售、服務提供,以及數據內容的銷售等。據數據統計,在我國:
中小企業占企業總數的99.5%;
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的比重超過50%;
中小企業提供了全國60%以上的出口額和46.2%的稅收收入;
中小企業吸納了全社會75%的就業人員;
中小企業創造了65%的專利、75%以上的技術創新成果;
80%以上的新產品來自中小企業;
中小企業數量巨大,勇于創新,是中國經濟增長的重要基礎,也應該是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服務行業的重要力量。
站在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誠信與支付健全的角度,希望無論誠信體系設計還是支付服務的定位上,要放遠未來,不要忽視中小企業、傳統行業的市場,無論是國內貿易、國外貿易、資金結算、以及其他增值服務,都能支撐支付服務企業的發展。
希望我們共同努力,共同推廣電子商務發展的成功經驗,攜手改善電子商務發展環境,促進電子商務和諧、健康、持續、快速發展,共同建設中國電子商務和電子支付的美好明天。
跨境電子商務對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影響是怎么理解的
一、電子商務的發展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1.電子商務引起對外貿易產品結構發生變化
由于電子商務的出現,先前以勞動力占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已經遠遠落后,而以科學技術為基礎的新型服務業則逐漸成為市場發展的主流,其優勢也逐漸顯現出來。因此,電子商務的發展也促使我國的對外貿易產品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技術類產品與服務類產品已經成為對外貿易的主要產品。
2.電子商務引起對外貿易主體發生變化
在電子商務出現之前,不同國家的生產商與銷售商之間無法進行有效的溝通,從而使得產品供應與需求信息不能得到及時的更新,這樣就出現了聯系買家與賣家的中間商,他們通過手中所掌握的信息來獲取中間利潤。而在電子商務出現并普及之后,全球化的經濟不斷發展,有更多的企業開始在網絡平臺上進行直接的溝通,從而極大地提高了信息傳輸效率,同時也減少了中間商數量,使得貿易主體有了一定的變化。在這一過程中,還出現了一些專門為不同國家的生產商與銷售商進行產品信息供應的公司,這些公司通過網絡來顯示各種產品需求信息,從而使生產商與銷售商都能夠利用這一平臺獲取全面可靠的產品信息。電子商務的出現也使同行業的企業之間競爭變得更為激烈,這就需要先前的產品中間商進行身份轉換,成為對外貿易中的服務商,通過科學決策來為各大企業進行多樣化、個性化的服務。
3.電子商務引起我國的企業對外貿易成本降低
電子商務的出現,有更多的企業愿意通過網絡進行產品銷售,這樣也就省去了實地開店所產生的房租成本,同時也降低了信息成本、商務成本以及物流成本。電子商務的大規模運用,使得商家對于各種信息的獲取變得更加方便,信息來源更加廣泛、真實可靠。在新的電子商務模式下,不同商家之間可以通過視頻會議或者是電子郵件等形式來進行交流、洽談商務,不但使得溝通變得更加便捷,同時也可以在很大范圍內降低商務成本。此外,電子商務的出現可以使得一些虛擬類產品在網絡上進行銷售,如圖文、音頻資料以及其他的網絡虛擬服務等,都能夠運用網絡的形式進行傳輸,這樣就節省了物流費用。
4.電子商務引起我國的企業對外貿易方式發生變化
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互聯網在產品貿易中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突出,這樣對于我國的企業對外貿易方式也有了顯著的影響,使得我國的對外貿易方式變得更加信息化與電子化,不論是交易工具還是交易方式都有了一定的改變。和先前的對外貿易方式比較起來,電子商務對外貿易主要有三個方面的不同:一是電子商務對外貿易主要是以網絡技術作為載體的新型貿易;二是電子商務對外貿易可以根據交易方式的不同分為完全對外電子商務與不完全對外電子商務兩種;三是電子商務使得先前以紙質單據作為貿易憑證的對外貿易程序發生變化。
二、加強電子商務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具體舉措
1.加強對于基礎設施的建設
在電子商務發展中,要求具有很高質量的基礎設施,然而目前我國在電子商務的基礎設施工作中做的不好,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息化建設顯得非常落后,這會間接地影響到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2.強化外貿行業電子商務相關方面的法律建設
如今,雖然我國的電子商務有了快速的發展,然而在這一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卻比較欠缺。因此,要想使得我國的電子商務能夠得到更好的發展,就需要我國政府加強在這方面的法律建設,對于市場運行、產品交易、售后維權等都要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同時對于現行的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努力使得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更好地發揮作用。
3.提高企業的電子商務運用能力
電子商務的發展最終目的是為企業帶來更多的優惠,企業是電子商務發展的主體。目前,我國很多地區的中小型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對于電子商務的重視程度遠遠不足,也無法很好地運用這一新型網絡營銷手段,因此需要我國的企業加強對于電子商務的運用能力,提高在這方面的意識。同時對于在一些偏遠地區電子商務運用不夠普及的現象,需要加強對于電子商務的宣傳教育工作,讓企業充分地認識到電子商務在對外貿易中的重要性,對于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進行普及,讓更多的企業能夠在電子商務發展當中受惠。
4.加強與國際的合作與對話
電子商務在其自身發展過程中,不但為企業帶來了諸多的好處,同時也產生了很多問題,如關稅、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商業運行問題等,而由于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的時間不長,在這方面做得也不夠好,需要我國積極地參與到國際研討活動中來,借鑒吸收發達國家在這些問題處理中的先進經驗,加強與世界的交流合作。
三、結論
總而言之,電子商務的發展與普及對于我國企業對外貿易活動有了很大的改變,拓展了我國企業參與到國際貿易中的平臺與方式,同時也使得傳統的貿易主體發生變化。在企業對外貿易中運用網絡技術,不但貿易方式會有所革新,而且也可以有效地控制貿易成本,為我國企業帶來更多的優惠。
最近很多小伙伴都在探討一個話題“亞馬遜店群模式”,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模式,到底怎么運營的呢?
首先什么是無貨源店群的模式,做過電商的都知道無貨源店群的模式,全網采集爆款,通過加價上架到店鋪中,賺取差價。很多人都在疑惑,那我們為什么不做淘寶無貨源呢?其實淘寶平臺現在已經達到一個飽和期,很多商家在這個平臺上都是 維持生存下去,想要賺到錢就更難了,新手那更是難上加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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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什么是無貨源店群的模式,做過電商的都知道無貨源店群的模式,全網采集爆款,通過加價上架到店鋪中,賺取差價。很多人都在疑惑,那我們為什么不做淘寶無貨源呢?其實淘寶平臺現在已經達到一個飽和期,很多商家在這個平臺上都是 維持生存下去,想要賺到錢就更難了,新手那更是難上加難。
對于我國電子商務法律的看法
中國電子商務是大有前途的,但由于社會發展的不平衡以及對電子商務的一些誤解,目前電子商務發展顯得不成熟,電子商務法律嚴重滯后,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法律出臺,在司法實踐中都是用現有的法律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調節,有擴大解釋之嫌。同時由于立法部門缺乏懂電子商務及計算機又懂法律的人員,所以在立法上,法理解釋上都呈現了較大的差距。另外,由于對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法律問題,有很多部門都有管理權,就形成了誰都可以管,但誰都管不了的局面,特別是誰都不知道應該怎么管的問題。所以,應該盡快出臺“中國電子商務法”以解決電子商務失控的局面。
(1)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由于在立法實踐中,缺乏縱向的統籌考慮和橫向的有效協調,致使出臺的法規和規章雖然數量不少,但內容重復交叉,難以形成體系性的法律法規。
(2)不具開放性和兼容性。我國的法律結構比較單一、層次較低,難以適應信息網絡技術發展的需要和不斷出現的電子商務問題。
(3)難以操作。我國的電子商務法律中就存在難以操作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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