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永久抗辯權有哪些?
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只有一種,就是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1、抗辯權,是指雖承認對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
2、抗辯權的類型有兩類,(1)一時性的抗辯權,有5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混合擔保時)債務人以自己財產提供物保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2)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只有一種,就是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在民事訴訟中,所謂抗辯,是針對請求權提出的一種防御方法,是指當事人通過主張與對方的主張事實所不同的事實或法律關系,以排斥對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
抗辯可分為三類: 其一,權利障礙的抗辯,其二,權利毀滅(或消滅)的抗辯,其三,抗辯權。
妨訴抗辯
程序法上的抗辯 證據抗辯
抗辯
權利障礙抗辯
實體法上的抗辯 權利毀滅抗辯
抗辯權-權利抗辯
民法總則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您好, 第一,規范了代理的種類?!睹穹ㄍ▌t》規定了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類,即三分法?!睹穹倓t》采取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兩分法,取消了指定代理。
第二,增加了共同代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表見代理。上述4種代理,《民法通則》沒有規定,《民法總則》是根據審判實踐經驗以及各方意見作出的?!睹穹倓t》第166條規定:“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br />第三,充實了職務代理的內容?!睹穹ㄍ▌t》第43條對職務代理作了規定,放在第3章法人部分。《民法總則》總結實踐經驗,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將職務代理放到代理一章中更符合立法體系,并對職務代理的內容加以完善。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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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抗辯權包括哪些
一、不安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同時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先履行抗辯權,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民法時效經過抗辯權有哪些
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只有一種,就是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1、抗辯權,是指雖承認對方請求權的存在,但得拒絕履行,亦即對他方請求權的行使,可以拒絕其請求之權能。
2、抗辯權的類型有兩類,(1)一時性的抗辯權,有5種: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混合擔保時)債務人以自己財產提供物保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的先訴抗辯權。(2)永久性的抗辯權:我國只有一種,就是訴訟時效經過的抗辯權。
民法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履行抗辯權的種類有三種,具體是: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一、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拒絕給付的權利。同時履行抗辯權在法律上的根據,在于雙務合同之債權債務在成立上的關聯性,一方債權債務不成立或不生效,他方債權債務亦不成立或生效。成立的關聯性決定了履行的關聯性,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履行自己所負的債務,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前,他方有權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二、先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的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相應的履行要求。三、不安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民法中的抗辯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
抗辯權按其是否從屬于主債權而存在,可以分為獨立抗辯權和從屬抗辯權。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為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罐q權按其是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而生,可以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
擴展資料
同時履行抗辯權,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以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如買賣合同,出賣人在買方未支付價款之前,有權拒絕交付并繼續保留已出賣的標的物。
檢索抗辯權,亦稱先訴抗辯權,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財產訴諸強制執行,或在有物權擔保時先執行物權擔保,只有當前兩種情形仍不能滿足債權時,保證人才履行債務。
不安抗辯權,依合同一方當事人應先履行其債務,在后履行一方當事人財產狀況因故惡化時,應先履行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對方提供擔?;蚵男袑Υo付,否則可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一時抗辯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辯權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擴展資料:
特征:
民法上的抗辯權很多,諸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時效消滅抗辯權等等,這些抗辯權除了具有民事權利的一般特點之外,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
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系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請求權作為抗辯權的客體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請求權,比如物權的請求權、債權請求權,如果是具有人身內容的請求權(如人格權請求權)則不得成為抗辯權的客體,因為在民法上對人身權的保護優于對財產權的保護,人身權請求權一旦產生,任何法律都不得附加條件對其行使給予限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抗辯權
抗辯權廣義上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狹義上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1、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和限制的。如無確切證擾證明對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而拒不恢復履行的,不安抗辯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可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這些抗辯權利的設置,使當事人在法定情況下可以對抗對方的請求權,使當事人的拒絕履行不構成違約,可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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