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有幾種方式
一、賠償的計算方式 《專利法》第60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該條規定了三種專利侵權賠償的計算方式:
1、被侵權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
2、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收益
3、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1條規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又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即法定賠償。與商標侵權賠償相比,專利侵權可以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來計算。 高院規定第20條:“人民法院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專利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第一種或者第二種方式來計算侵權賠償。在第一、第二種方式不能計算的情況下,可以選擇適用第三種計算方式,如果第三種計算方式仍不能適用的話,那么再選擇第四種計算方式,四種計算方式是有前后適用順序的。
二、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 高院規定第20條第三款:“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 這里需要注意,在會計制度上營業利潤和銷售利潤的區別。
三、 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而受到的損失 高院規定第20條第二款:“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四、按照專利許可費的倍數確定 高院規定第21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許可費,專利和商標最大的不同是商標只按許可費來直接計算,而專利帶有一定的懲罰性,可以按照三倍以下進行賠償。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賠償一般采取補償原則,即損失多少賠償多少,沒有懲罰性的賠償,只有在著作權侵權賠償中可以按照稿費的2-5倍來計算賠償額,另外就專利侵權賠償在適用許可費來計算侵權賠償時可以帶有一些懲罰性。
五、第四種計算方式(法定賠償)的適用 高院規定第21條:“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一般人民幣50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有關專利侵權的法定賠償與商標也比較接近,只是專利規定了最低的法定賠償數為5000元,一般最高為30萬元, 六、關于合理的開支 高院規定第22條:“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可以將權利人因調查、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計算在賠償數額范圍之內。”這個規定和商標相似,但是商標侵權賠償規定明確指出了律師費用是可以作為合理開支的。在實務操作中,律師也會將律師費和調查取證的費用一起計算到合理的費用中去。 七、連續侵權的賠償計算問題 高院規定第23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繼續,在該項專利權有效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如何計算?
1通過侵權人獲利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則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于營業利潤,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2通過被侵權人受到損失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數倍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根據法律規定,侵犯專利權賠償數額的標準按照下列順序計算:1 、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2 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3 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4 、法院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相關法律可參考:
《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如何確定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具體要看是哪方面侵權,例如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然而目前,據相關統計顯示,司法實踐中采用“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方法確定賠償額的微乎其微,采用許可費合理倍數的也是很少,絕大多數專利侵權案件都是使用酌定賠償來確定賠償額的。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酌定賠償是指,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具體案件的因素并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范圍酌情予以確定賠償額的制度。
當然,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雖然原告未能舉證實際損失、侵權獲利、不存在或是專利許可合同或是許可使用費不合理時,法官將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損害賠償額確定,法官在酌定賠償額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基礎是原告提供其損失的間接證據。
法院依法酌定賠償額時,需要依據案件的相關事實。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被侵權專利的類型,發明和實用新型因比外觀設計有更高的技術含量,因此法院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損害賠償要高于外觀設計專利;
(2)涉案專利的創造性,專利權人開發專利的投入;
(3)被控侵權產品的市場價值;
(4)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涉及范圍、侵權情節、手段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5)權利人在進行侵權訴訟時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咨詢費等。
綜上,對于專利侵權案件,依據具體案件的相關事實,原告在提出訴訟主張請求法院酌定賠償時,結合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需要盡可能提供索賠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具體要看是哪方面侵權,例如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然而目前,據相關統計顯示,司法實踐中采用“實際損失”和“侵權獲利”方法確定賠償額的微乎其微,采用許可費合理倍數的也是很少,絕大多數專利侵權案件都是使用酌定賠償來確定賠償額的。
專利侵權損害賠償中的酌定賠償是指,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具體案件的因素并在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范圍酌情予以確定賠償額的制度。
當然,有損害就應該有救濟,雖然原告未能舉證實際損失、侵權獲利、不存在或是專利許可合同或是許可使用費不合理時,法官將運用自由裁量權對損害賠償額確定,法官在酌定賠償額案件中自由裁量的基礎是原告提供其損失的間接證據。
法院依法酌定賠償額時,需要依據案件的相關事實。法院在具體案件中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被侵權專利的類型,發明和實用新型因比外觀設計有更高的技術含量,因此法院對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損害賠償要高于外觀設計專利;
(2)涉案專利的創造性,專利權人開發專利的投入;
(3)被控侵權產品的市場價值;
(4)侵權人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涉及范圍、侵權情節、手段以及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
(5)權利人在進行侵權訴訟時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公證費、保全費、調查取證費、鑒定費、咨詢費等。
綜上,對于專利侵權案件,依據具體案件的相關事實,原告在提出訴訟主張請求法院酌定賠償時,結合法院通常考量的因素,需要盡可能提供索賠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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