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起算
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
民事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其中:
“應當知道”: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知道”: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后打傷,后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
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
其中:
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約定履行期限的債
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
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
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民事訴訟時效時間從什么時候算
訴訟時效的分類
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產品質量法》第45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環境保護法》第66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br />《海商法》第265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br />《合同法》第129條“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br />三、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訴訟時效的起算
訴訟時效的特征:
(1) 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 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 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 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 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期間中斷的法定事由: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權利人主張權利。
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時間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分以下六種情況: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從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起算。
3、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
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起算。
4、原物返還請求權:
從租賃關系終止時起算,恢復原狀請求權以物被損害時起算。
5、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
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傷情,后經檢驗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以不作為義務為標的的債權:
從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起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訴訟時效期間
分以下六種情況:
1、定有履行期限的合同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從履行期限屆滿時起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請求權:
訴訟時效從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起算。
3、附條件、附期限的請求權:
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時起算。
4、原物返還請求權:
從租賃關系終止時起算,恢復原狀請求權以物被損害時起算。
5、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
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傷害當時未發現的傷情,后經檢驗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以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6、以不作為義務為標的的債權:
從義務人違反義務時起算。
擴展資料: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2、一般的訴訟時效
一般的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
3、特殊的訴訟時效
特殊的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我國《民法通則》141條規定:“法律對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p>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訴訟時效期間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民法的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1.普通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短期訴訟時效。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3.長期訴訟時效。涉外貨物買賣合同及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4.最長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能夠行使請求權時起算,而債權人要能夠行使請求權,原則上應當符合條件:客觀上必須有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債權人必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權請求權被侵害。此處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實兩個方面。因此《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起算有不同的情況:1.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或期限屆滿之日起算。2.定有履行期限的債的請求權,從清償期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的請求權,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4.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損害時起算。人身傷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發現,后經檢查確認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對于這類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計算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時,必須要求請求權人知道侵害事實和加害人。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的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6.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的起算,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算。7.可撤銷合同受除斥期間的限制,故一方當事人就撤銷合同之訴主張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新增)權利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期間不開始計算。
法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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