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到底應該賠多少
參照對方的損失或侵權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無法計算的,由法院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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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知識產權案件侵權賠償數額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賠償數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曾經公布過一份《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其中顯示,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采用“法定賠償”判賠標準的占78.54%;在商標侵權案件的判賠中,采用上述標準的占97.63%;專利侵權判決的這一比例則為97.25%。
一般來說,知識產權是私權。而根據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理,權利人通過訴訟活動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支持,當然包括確定賠償數額的證據。而在實踐中,權利人極少提供賠償數額的確定方面的證據材料,直接選擇以法定賠償的方式確定賠償數額。
做評估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如何計算
1通過侵權人獲利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侵權人以侵權為業的,則按照銷售利潤計算。銷售利潤大于營業利潤,這樣的規定給被侵權人提供了計算的便利。2通過被侵權人受到損失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3根據專利許可費的數倍計算,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別、侵權人侵權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數額、該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1至3倍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于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一、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賠償的原則、明確了賠償的范圍后,司法實踐中對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就是關鍵問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散見于各個知識產權法、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這些計算方法主要有:
1、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三種: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于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4)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準許。
2、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兩種。(1)按被侵權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2)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
3、對著作權侵權的損害賠償,著作權法僅規定了侵權造成損失應當負賠償民事責任的原則。一般認為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商業信譽損失,必要用于訴訟的費用等。賠償的數額,應將侵權人的非法所得與被侵權人通常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鄰接權收益接合起來考慮確定。
4、反不正當競爭損失賠償的計算有兩種。
1)按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計算賠償,該損失范圍應當包括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受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以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審判實踐中還適用的計算方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
這些關于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和經驗,不僅涉及了賠償的計算方法,還顯然包括了賠償的其他問題,如賠償范圍、計算方法適用的順序等等。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釋關于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除去當事人自愿達成按照其他方法計算賠償額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應當主要從三個方面掌握: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二是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是損害賠償計算的中心。任何一種方法都不能脫離實際損失或者損害事實而單獨存在,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于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構成的首要條件。法律即使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法定賠償額標準的制定依然應當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基礎和依托,然后再考慮知識產權的市場因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侵權狀況等諸多因素來決定。
應當指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實際損失應當由受害人提出,并舉證證明。因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損失的情況,請求賠償的請求權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導致一定的法律后果,開始一定法律程序。對方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不承擔對原告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即使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也不會轉移為侵權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作為原告提出的實際損失證明,經過法庭質證、辯論后,查證屬實的予以認定,不屬實或部分不屬實的,不予認定或部分不予認定。對于雖有侵權行為但沒有實際損失的,應當適用停止侵權等其他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應當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對于有最低賠償額規定的,方可予以不問實際損失按照最低賠償額予以賠償。
概括起來,對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準進行賠償。
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準,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準,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準。這些標準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專利權的轉讓費、使用費,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商標的許可使用費,技術秘密的轉讓費、使用費等等。
據一位德國知識產權專家介紹,德國的法官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二)以權利人知識產權產品或作品的載體銷售量在被侵權期間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權利產品或正版作品載體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三)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稅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如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案件均可適用。
(四)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等侵權案件賠償均可適用。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稅率與總碼洋(總預售額即單價承以印刷冊數)之乘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版稅率根據不同情況一般為6%-15%掌握。著作權侵權案件可以適用。
(六)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合理的差旅費等。
(七)發行侵權圖書的總金額減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稅金所得的數額,加上其合理銀行利息。適用于圖書出版侵權案件。
(八)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
三、對知識產權中人身權的賠償
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一)知識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知識產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 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
四、結論
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應當根據損害賠償的幾個原則,結合每起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案情,綜合考慮予以確定。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法官集體,以及參與對具體案件處理并作出司法決策的法官或法官集體,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與正義,努力作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將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原則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指導思想貫徹案件處理的始終。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是法官根據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確定或確立的法律和法學原則,法官的法律意識以及豐富的審判經驗等,在透徹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超強度思維的科學、精細的工作。不能設想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計算方法,簡單得就像套用數學數表。此種設想實際上是否定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為了作好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工作,在審判中除應注意收集、詢問雙方當事人關于賠償范圍、數額等方面的陳述、證據材料外,還要作好一些準備工作。如對權利人提出的因侵權造成的經濟盈虧、財產損失情況及侵權人侵權所得、收入和利潤等情況的審計、鑒定工作;對作為爭議標的知識產權整體或某部分權利進行必要的專業評估和估價;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有關行業在正常情況下,對所爭議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報酬和單位價格等標準的規定和慣例行情等等。
知識產權侵權賠償數額問題之專利侵權賠償數額如何認定
專利侵權賠償數額有三個標準
1、侵權人侵權所得;
2、被侵權人因侵權導致的損失;
3、法定賠償額,最高100萬。
在實踐操作中,標準1和2往往難于取證,所以無法證明,因此通常采用法定賠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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