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新成立的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公司,我方為基金的管理方,請問我方要交什么稅種,稅率是多少
暫且將我方稱為A.請問我方收到的募集資金時;設立成立基金項目B時;收取B公司管理費用時及最后收到投資利潤時的附帶收益怎么做分錄啊?B發生的費用如員工工資要由誰支付?快要急瘋了,求高人指點啊!有限合伙制股權投資基金,你是基金管理方A,即是GP。
收稅是對收入部分進行收稅,GP的收入部分一般為兩部分,即:
基金管理費用,稅費繳納方式,這是常規GP收入方式,因為GP一般都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有限責任公司稅收增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同地域標準不同的。所得部分一般3-5%這樣一個水準。每個城市的標準不同,同一個城市不同地方的標準也不一樣,比如上海,臨港,張江,崇明,奉賢,這類稅的征收點比較高,反稅政策比較好。
投資收益部分,投資收益部分如果按照正常途徑是在合伙企業中止后,分配GP收益時征收20%的投資收益稅種。一般收益分配都是超過收益一定比例部分按照二八分成的。
總結可以給你舉個例子:假設A公司作為GP,發起股權投資基金B,募集資金X元,管理費用1%,投資3年,按照分配后GP所得的投資收益為Y元
那么你的稅費:Z=X·1%·3-5%+Y·20%
B發生的費用問題:
你這里理解有個誤區,一般股權投資基金B不發生工資這個科目的費用,因為GP已經是作為管理人管理這個有限合伙基金了,所以GP是管理人,員工都是GP的員工,支付公司的賬戶應該是A公司即GP而不是B(股權投資基金)。
B發生的費用,比如資金存管費用等等,這些是從B中直接扣取的。
管理費和收益做主營,B發生的在A核算,因為A已收管理費。
有限合伙企業(其他服務業)需要申報哪些稅?稅率多少?
本企業經營范圍:商業咨詢(國稅局申報)、商業投資(地稅局申報)國稅的屬于
現代服務業
如果你是
一般納稅人
則按照6%
要是小規模就是3%
對于地稅的部分按照5%
繳納服務業營業稅
合伙企業需要繳納哪些稅種?非常感謝
具體說來有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
公司是“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請問需要繳納哪些稅種?
首先看你去稅務登記的時候,怎么給你核定稅種的,稅務登記表上面都有寫的
根據一般的規定,劃歸為私營有限合伙企業,是代扣代繳義務,就是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投資者有企業的話,不用管它,是企業自己申報企業所得稅,這是最主要的
其他的話,就是一般性都有的稅種,印花稅等等,比一般的企業都簡單,不明白的繼續追問
有限合伙企業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合伙企業繳哪些稅
國家規定有限合伙企業不繳納營業稅,但是每個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質單獨繳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伙企業施行“先分后稅”原則,對合伙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投資人征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合伙企業的一種特殊形態,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因此,對于自然人投資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對于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
合伙企業投資有限合伙企業如何納稅?
根據現行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包括《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之規定,涉及有限合伙企業稅收問題的,其文件僅明確了“合伙人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該其他組織顯然應為法人制的,否則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之情形,對于合伙人本身也為“合伙企業”的情況,律師尚未發現有專門的稅法文件予以明確。但從合伙企業本身不作為其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稅”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別納稅的操作原則和實踐看,合伙企業從其所投資之有限合伙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樣需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進行處理,其中合伙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人為法人的,則繳納企業所得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臺
關于合伙人為自然人時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否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之規定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關鍵在于判斷合伙企業從其所投資之有限合伙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規定。筆者認為,雖然《合伙企業法》僅明確合伙人從其所投資之合伙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獲得,但根據上海市《關于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本市實際上已經將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視為“股權投資”,并對以有限合伙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自然人的稅收采取了與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別辦法,即僅從判斷屬于“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還是“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來區別不同的稅率,并不考慮合伙企業本身所得的性質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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