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密協議的問題
我剛找工作的時候,因為不懂保密協議的事情,單位和簽訂了一個保密協議,2006年12月1號簽訂的,要求我離職5年后不得從事這個行業,只保護他公司的利益,沒有提到過給我一點保密補償和競業補償的事情,請問這個有效嗎?我該怎么辦??一、你簽的協議不屬于保密協議,屬于競業禁止協議;
二、協議無效,競業禁止約定5年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了,并且沒有支付補償。
三、不用受這個競業約束;當然,應當遵守的保密義務還是要遵守的。
根據2008年1月1日最新的勞動法規定,公司不能與個人簽訂保密協議的,之前你簽訂的協議現在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補償,協議無效
公司保密協議問題
我是一名銷售人員,因為牽扯到公司的技術方面的問題,辭職的時候老板要簽保密協議,規定保守公司秘密.并且3年內不得從事本行業工作.否則罰款10萬元,這協議我該不該簽? 沒有保密費的情況下,如果我簽了該協議,是否有效? 只有20分,都給了.請專業的法律人事回答.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這個你得跟公司進行好好協商,態度放委婉一點,實在不行就上勞動局監察大隊舉報投訴。
牽扯到公司技術方面這個老板為了自己安全起見肯定是要你簽的,你簽了就有效,不存在說他不給你保密費你簽了無效之說。
不過建議你最好是讓他給你一筆保密費你再簽。
員工保密協議問題
我想咨詢一下,公司入職時簽訂過保密協議,協議要求兩年內離職后不允許去競爭對手行業,公司會支付相應的補償金!但是我們在8月30號報備離職,公司同意我們離職后,并沒有告知我們給予補償金的問題,且沒有任何通知!我們還需要履行協議內容,不去競對工作么?我們現在已經在競對工作,但是沒有簽訂任何入職協議,只是以兼職形式工作!這時候我們需要主動去離職單位要解除保密協議的手續,還是可以置之不理?置之不理是不可行的,你和原單位簽訂的保密協議是有效的,你可以通過去原單位辦理解除保密協議的形式完成這個協議的解除和執行,一個原單位支付你補償金,一個是原單位不支付,這里一定要留下你辦理事務的文字痕跡或原單位對此事的態度依據,支付解除或不支付不管,這樣你有了辦理痕跡,就可以采取相應的辦法了
保密協議問題
公司要我們簽份保密協議,限制業務部離職后兩年內不得做公司客戶,不得去同行公司,且合同四年內有效,并且沒有補償金,太摳門了。大家都不想簽,可又必須解決這個問題,我想問一下如果找朋友仿簽自己的名字,蓋朋友的手印,在法律上合同是否有效?朋友是否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如何在簽了后讓協議是無效的?謝謝。沒有補償金的保密協議時無效的。不做公司客戶和不去同行公司一般屬于競業禁止,一般針對高級管理人員和財務等能接觸到公司商業秘密的人員。對一般員工是沒有約束力的。你的做法當然導致合同無效。即使你簽名了只要有被強迫的證據,找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即可。即使最后到法院打官司,你上面約定的沒有保密費用的保密條款及競業禁止的約定也是無效條款。
保密協議簽訂問題?
乙方和甲方簽了商務合同,涉及保密條款,但甲方公司擔心乙方員工離職后,泄漏甲方公司機密,甲方要求和乙方具體服務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是否合法合理?這種情況一般比較少見,合同主體應該是單位,合同里面可詳細約定保密條款,勞動者個人是否簽訂保密協議是對方單位的管理手段,但是可以要求對方提供有具體服務人員簽字署名及加蓋公章的保密承諾書
保密協議簽訂,只要一旦簽訂,對雙方當事人都是一種約束效應,一旦一方違反保密協定,可以按照保協定錯約定的內容進行懲處賠償
情況不明不好講,從法律上來講,應該可以的,法律沒有禁止,關鍵要看你們協商結果如何了
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確。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保密范圍。
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
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用人單位與員工既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也可以訂立專門的保密協議。但無論選擇何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確。
1、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密協議跟其他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確保密范圍。
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所持的商業秘密是不一樣的,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此外,當商業秘密具有企業無形資產和職工個人勞動成果雙重性質時,例如廣告公司策劃人員的創意工作、IT公司技術人員完成的編程、數據庫等,應當特別注意明確其性質屬于個人著作權還是公司商業秘密?當事人是否要承擔保密義務。
3、明確保密主體和保密義務期限。
除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這兩種涉密崗位以外,一般員工(包括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擔保密責任;掌握了商業秘密的員工的家屬、朋友,對保守商業秘密也應該履行同等義務。
雖然法律規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的義務不因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而免除,但由于商業秘密存在過期、被公開或被淘汰的情況,因此最好還是約定保密義務的起止時間。此外,保密主體在用人單位授權、司法調查或用于個人學習研究等特殊情況下使用商業秘密的,均可不視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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