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出版社的編務主要職責是什么?
如題~!!編務工作職責
一、負責收費的通知和收取工作,并及時交款到財務處;
二、負責勞務費的計算工作;造冊發放審稿費、稿費以及編輯費、校對費等;
三、填寫發給校外人員審稿費、稿費的匯款單,并按時匯款;
四、負責處理借款、報帳等工作;
五、負責欠交費的催收工作;
六、負責稅務報表工作和完稅工作;
七、具體負責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八、負責學報刊用文章和有關資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九、負責審稿的送出和取回;
十、負責交寄信件和文稿、稿酬通知的分送工作;
十一、按名單分送學報給校內有關單位;
十二、負責贈送、交流學報的包裝、郵寄工作;
十三、負責辦理報刊雜志的訂閱和登記、上架工作;
十四、完成編輯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我們社不設編務了,因為本來的編務就是打雜的。
出版社的日常工作是什么?
一般綜合性的出版社分編輯部,發行部等等部門,編輯部又按業務范圍分:比如美編室少兒編輯室等等。日常工作是組稿看稿編稿發稿,直至出書。
出版社編輯主要的工作內容是什么?
編輯是一本書的全程操盤手,一般在一審后,就會聯系美術編輯做封面,美術編輯會根據責任編輯提的要求和相關資料進行設計,設計完后由編輯認定,編輯滿意了,美術編輯進行拼版,然后出軟片。
1、總編的工作職責:總編輯作為“編輯工作的決策人,出版社的主要負責人”,他們所履行的是“各項編輯工作的指揮者,出版方向的把握者與選題的總策劃,書稿審讀加工的終審者,編輯責任制度的負責人”職責。
2、主編的工作職責:在編委會或總編輯領導下,按編輯方針實施某個方面的具體業務。其工作內容為研究、制訂某一方面的工作計劃,組織并領導日常編輯事務,如審稿、審樣、撰寫重要言論等。
3、責任編輯的工作職責:至少有三大責任,其一是業務責任,亦即技術層面上的觀點把握;其二是政治責任,亦即思想,層面上的觀點把握;其三是經濟責任,亦即利潤層面上的創收指標。
4、執行編輯的工作職責:負責報紙、雜志的整體版面設計,調整各版面的材料配搭關系等,不直接負責各個版面的工作。
5、采編的工作職責:采編是采集信息及編輯信息的工作。
出版社編輯主要的工作內容大致有:
1、選題策劃
即由編輯提出出版創意。擇其要點簡單說,這里需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出版社的實際情況、出版方向、專長、發行渠道等;圖書市場的“風向”,什么“風”已經刮過去了,現在正在刮什么“風”,接下來可能會刮什么“風”等,說白了,就是掌握同類書情況及目標讀者群的情況;選題的可操作性,包括組稿的難度、出版時間限制、編輯加工的難度、發行渠道兼容度、宣傳營銷難易度等。然后是做選題策劃報告,這里要包括為什么要做這樣一本書、市場同類書情況、作者情況、市場預期、書稿特色、裝幀形式、營銷策略,有的也包括書稿內容提要、提綱及樣章等。只有選題真正成熟、具有可行性及良好的市場前景,才有可能通過出版社的選題討論會,進入下一步操作。
2、組稿
這是從空想走向實踐的第一步。組稿的方式有很多,傳統的出版基本完全靠編輯的人脈,所以要求編輯社會交往能力強,必須手勤、嘴勤、腿勤,即經常出差參加各種學會、論壇、筆會等,以結識更多的作者;多給作者打電話、寫信,以加強與作者的聯系,同時擴大自己的作者隊伍及關系網。所以,傳統的組稿方式往往是編輯做好選題策劃報告,然后從自己已經掌握的作者資源中尋找合適作者,或者根據書稿需要去結識新作者約稿。因此,傳統的出版多是“約稿”性質的。
而現在,編輯工作方式有了很大的改變,因為有了網絡,編輯與作者的聯系更方便了,大量書稿也出現在網絡平臺上,很多編輯完全成了尋找者,只要泡在網上或者跟網站直接掛鉤,就可以獲得大量的信息及書稿。
3、審稿
一部書稿拿到手里以后,首先通讀,判斷稿件是否符合選題設計思路或者稿件是否具有出版價值。如PASS,進入一審,即責任編輯按照出版規范進行審稿,這里包括政治、思想方面、出版規范方面(編排體例等)、語言文字方面(邏輯、文字、標點等)。如原稿水平較高,編輯則省力一點,如原稿水平較差,那就看編輯怎么做了,負責任的編輯會具體指出書稿中的所有問題,然后回給作者修改,有時候,作者反復修改不好的地方,在經過作者同意后,編輯也會親自捉刀。所以說,編輯經常自詡為“為他人做嫁的工作”。
正規出版社是“三審三校制”,責任編輯一審完辦理發稿手續,然后將書稿、審讀意見等提交二審(編輯室主任或具有副高職稱以上編輯),二審后將書稿及兩個審次審讀意見提交三審(總編、副總編或具有正高職稱以上編輯)。三審通過以后,將書稿交排版公司排版,然后進入校對流程,一校通常是校對排版公司出來的校樣與原稿的差異(因為傳統印刷都是用鉛字排版,很容易出錯),然后校樣返回給責任編輯,編輯認定校對提出的問題后,退還給排版公司改錯、出二校樣,然后給校對,進行二校,還是進行“比校”,然后再給編輯認定、退給排版公司改錯出三校樣,最后一校通常由有經驗的校對進行讀校。然后退還給責任編輯,經認定后,退給排版公司改錯,出付印清樣、軟片,編輯開付印手續,到出版部門準備付印。
4、裝幀
編輯是一本書的全程操盤手,一般在一審后,就會聯系美術編輯做封面,美術編輯會根據責任編輯提的要求和相關資料進行設計,設計完后由編輯認定,編輯滿意了,美術編輯進行拼版,然后出軟片。
版式設計,傳統出版里,版式設計一般由出版科人員完成,也是需要由責任編輯提出要求并最后驗收。不過現在,一般版式設計也會交給美術編輯甚至責任編輯自己做。
5、付印
封面、內文軟片齊了以后,一起交給出版科,包括用紙、工藝等,在流程中應該都已經確定,由出版科給印刷廠開付印單。出書以后,責任編輯還要核對樣書、給作者開稿費、寄樣書等。
6、營銷
這個規模可大可小,根據實際需要決定。
小的營銷,可能只需要在出書以后,在媒體或網絡發發書評、給發行部門、圖書出版年鑒等提供一些文字資料等。
大的營銷,有時候從書稿還沒進入流程就開始運作,比如前期造勢、制造新聞事件等,到出書以后的作者簽售、發行推廣會等等,這里手段就太多了。
出版社各個部門職責
請幫我解釋一下以下幾個詞,要求簡練,盡量一兩句話:rn主編,副社長,出版部,編輯部,印刷部,財務部,材料供應部rn(老師要求解釋,請分開解釋,謝謝)主編:編輯工作的主要負責人
副社長:協助社長對出版社進行管理的人
出版部:出版社中負責書刊、圖畫或音像制品出版的部門
編輯部:出版社中負責對資料或現成的作品進行整理、加工的部門
印刷部:出版社中負責把文字、圖片等做成版,涂上油墨,印在紙張上的部門
財務部:出版社中負責財產的管理或經營以及現金的出納、保管、計算等事務的部門
材料供應部:出版社中負責與編輯、印刷、出版等有關的各種材料的供應的部門
出版行業,發行的主要工作職責有哪些?
正在給別人做一份簡歷,誰能盡快幫忙解答一下:rn出版行業,發行的主要工作職責有哪些?9月18日 14:15 出納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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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出納
出納人員,從廣義上來說,既包括各單位會計部門設置的出納人員,也包括各業務部門的各類收款員、工資發放員(專職或兼職)等。無論是專職的還是兼職的收款員、工資發放員,他們大都直接與現金、銀行結算票據打交道,也要填制和審核一些原始憑證,他們必須保證自己經手的貨幣資金、票據的安全與完整,他們所從事的款項收付業務實際上是單位出納人員的工作延伸。從狹義上來說,出納人員僅指單位會計部門從事資金收付和核算工作的出納人員。
任何工作都有自身的特點和工作規律,出納是會計工作的組成部分,具有一般會計工作的本質屬性,但它又是一個專門的崗位,一項專門的技術,因此,具有自己專門的工作特點。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社會性出納工作擔負著一個單位貨幣資金的收付、存取活動,而這些活動是置身于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的大環境之中的,是和整個社會的經濟運轉相聯系的。只要這個單位發生經濟活動,就必然要求出納員與之發生經濟關系。如,出納人員要了解國家有關財會政策法規并參加這方面的學習和培訓,出納人員要經常跑銀行等。因此,出納工作具有廣泛的社會性。
2.專業性出納工作作為會計工作的一個重要崗位,有著專門的操作技術和工作規則。憑證如何填,出納賬怎樣記都很有學問,就連保險柜的使用與管理也是有講究的。因此,要做好出納工作,一方面要求經過一定的職業教育,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積累經驗,掌握其工作要領,熟練使用現代化辦公工具,做一個合格的出納人員。
3.政策性出納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其工作的每個環節都必須依照國家相關財經法規進行。如,辦理現金收付要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進行;辦理銀行結算業務要根據國家銀行結算辦法進行。《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規都是把出納工作并入會計工作中來,并對出納工作提出具體規定和要求的。不掌握這些政策法規,就做不好出納工作;不按這些政策法規辦事,就違反了財經紀律。
4.時效性出納工作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何時發放職工工資,何時核對銀行對賬單等等,都有嚴格的時間要求,一天都不能延誤。因此,出納員心里應有個時間表,及時辦理各項工作,保證出納工作質量。
二、出納員的職責和權限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職責:
(1)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出納員應嚴格遵守現金開支范圍,非現金結算范圍不得用現金收付;遵守庫存現金限額,超限額的現金按規定及時送存銀行;現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結,賬面余額與庫存現金每日下班前應核對,發現問題,及時查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也要及時核對,如有不符,立即通知銀行調整。
(2)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辦理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業務時,要嚴格審核有關原始憑證,再據以編制收付款憑證,然后根據編制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并結出余額。
(3)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和對購匯制度的規定及有關批件,辦理外匯出納業務。
(4)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辦理結算。
(5)保管庫存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如,國庫券、債券、股票等)的安全與完整。
(6)保管有關印章,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
根據《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會計人員工作規則》等法規,出納員具有以下權限:
(1)維護財經紀律,執行財會制度,抵制不合法的收支和弄虛作假行為。
《會計法》第三章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對會計人員如何維護財經紀律提出具體規定。《會計法》的這些規定是:各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的時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無權自行處理的,應當立即向本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和糾正無效的,應當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要求處理。單位領導人應當自接到書面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書面決定,并對決定承擔責任。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法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也應當承擔責任。
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向主管單位或者財政、審計、稅務機關報告,接到報告的機關應當負責處理。
(2)參與貨幣資金計劃定額管理的權力。
(3)管好貨幣資金的權力。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新聞出版事業和著作權的直屬機構,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國家版權局名義單獨行使職權。新聞出版工作在建設、傳播和發展先進文化,增強國家的綜合實力和民族凝聚力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正式成立。建國初期的出版總署遵循"為人民大眾的利益服務"的基本方針,集中力量統一管理全國的出版事業,形成了以國營出版為主體,編印發合理分工,法規制度統一的出版體系。1954年11月出版總署撤消,所有出版行政業務歸文化部管理,文化部設置出版事業管理局;1973年7月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國家出版局)成立;1987年1月成立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新聞出版署先后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印刷業務管理條例》等一整套政策法規,明確了出版者、印刷者、發行者的權利和義務,規范了各級出版管理機關的權力和職責,使新聞出版業呈現出健康快速發展的良好態勢,出版了一大批弘揚時代主旋律,反映中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成就,有利于提高廣大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水平的優秀出版物。尤其是重點圖書、重點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全國百家期刊、優秀報紙的評選反響強烈,中國的新聞出版事業有力地促進了中國生產力和發展,積極體現了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進一步滿足了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
2000年,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更名為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升格為正部級,并在職能上進行了調整,加強了兩項職能:1、全國掃除"黃色"出版物,打擊非法出版活動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出版物市場的執法監管,2、新聞出版和著作權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工作;增加了一項職能: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報批,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轉變了一項職能:與直接管理的出版、印刷、發行企事業單位脫鉤。
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內設11個職能司(廳局),主要職能是對圖書、報紙、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印刷復制、出版物發行市場等進行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和組織實施;審批出版社、報社、期刊社、印刷、發行等單位的成立、分工、變更等事項;對新聞出版市場實施監督管理;草擬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參與起草與著作權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草案;檢查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實施和我國加入的國際版權公約在國內的執行情況;承辦新聞出版和著作權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等。
當前中國新聞出版業的改革已進入整體推進的新階段,以集團化建設為龍頭,進一步加大結構調整力度。2002年正式組建了中國出版集團,中國印刷集團也已成立,中國發行集團即將成立。全國已組建試點出版集團7家,發行集團5家,期刊集團1家,報業集團38家。在不斷強化監管的基礎上,大力推行依法行政,《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法規的相繼頒布實施,有效地凈化了文化市場,加強了知識產權保護和對外交流與合作,使版權貿易有了更大的發展。中國政府和中國新聞出版界在加入WTO以后必將充分發揮中國東方文化和巨大市場的諸多優勢,與國外新聞出版界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努力實現中國新聞出版事業的跨越式發展,推動中國由出版大國向出版強國邁進。
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版權局)主要職責
(一) 起草新聞出版、著作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擬定新聞出版業的方針政策;制訂新聞出版、著作權管理的規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 制定新聞出版業的發展規劃、宏觀調控目標和產業政策并指導實施;制定全國出版、印刷、復制、發行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定新聞出版業的經濟政策和有關的經濟性宏觀調控措施;指導、推進新聞出版業的改革。
(三) 審批新建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包括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下同)總發行單位;審批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復制單位;審批著作權集體管理和涉外代理等機構;核準新聞出版外商投資企業和出版物進出口單位及其在境外設立的類似機構。
(四) 對新聞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貿易等)實施監督管理;查處或組織查處違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進出口單位的違規活動。
(五) 審核互聯網從事出版信息服務的申請,對互聯網出版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
(六) 擬定出版物市場"掃黃打非"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并指導實施;查處或組織查處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動;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的"掃黃打非"工作;組織、協調、指導"掃黃打非"集中行動和大案要案的查處工作。
(七) 擬定出版物市場的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并指導實施;對出版物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八) 負責音像制品出版、復制管理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復制、發行管理。
(九) 負責全國印刷業(包括出版物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及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監督管理。
(十) 組織、指導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以及教科書和其他重點出版物的出版發行工作。
(十一) 管理著作權工作,查處或組織查處有重大影響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和涉外侵權案件;代表國家處理涉外著作權關系,組織參加著作權的雙邊或多邊條約、協議的談判、簽約和國內履約活動。
(十二) 負責新聞出版和著作權對外交流與合作的有關工作;承辦政府間文化協定中有關新聞出版、著作權項目的執行工作;管理、協調圖書、報紙、期刊和電子出版物的進口貿易;組織、推動出版物的出國(境)展覽、展銷和出口貿易。
(十三) 負責國家古籍整理出版規劃工作。
(十四) 編制新聞出版業科技發展規劃和信息化、網絡化、標準化規劃并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新聞出版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十五) 編制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隊伍建設、人才培養規劃并指導實施;負責新聞出版業和著作權管理工作全國性評獎和表彰活動。
(十六) 承辦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 號: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標 題: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頒布日期:2005年9月30日
實施日期:2005年12月1日
終止日期:
類 別:
頒布單位:新聞出版總署
內 容: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新聞出版總署令第31號)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已經2005年9月20日新聞出版總署第1次署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聞出版總署署長:石言源
二00五年九月三十日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期刊業的繁榮和發展,規范期刊出版活動,加強期刊出版管理,根據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期刊出版活動,適用本規定。
期刊由依法設立的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出版單位出版期刊,必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持有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領取《期刊出版許可證》。
本規定所稱期刊又稱雜志,是指有固定名稱,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順序編號,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冊連續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期刊出版單位,是指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經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并履行登記注冊手續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設立期刊社的,其設立的期刊編輯部視為期刊出版單位。
第三條 期刊出版必須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出版方向,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傳播和積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文化交流,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條 期刊發行分公開發行和內部發行。
內部發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內按指定范圍發行,不得在社會上公開發行、陳列。
第五條 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實施全國期刊出版的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機制等監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期刊出版單位負責期刊的編輯、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動。
期刊出版單位合法的出版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擾、阻止、破壞期刊的出版。
第七條 新聞出版總署對為我國期刊業繁榮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期刊出版單位及個人實施獎勵。
第八條 期刊出版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期刊創辦和期刊出版單位設立
第九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不與已有期刊重復的名稱;
(二)有期刊出版單位的名稱、章程;
(三)有符合新聞出版總署認定條件的主管、主辦單位;
(四)有確定的期刊出版業務范圍;
(五)有3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
(六)有適應期刊出版活動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專業人員;
(七)有與主辦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固定的工作場所;
(八)有確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在境內長久居住的中國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前款所列條件外,還須符合國家對期刊及期刊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總體規劃。
第十條 中央在京單位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其他單位創辦期刊并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經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
第十一條 兩個以上主辦單位合辦期刊,須確定一個主要主辦單位,并由主要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期刊的主要主辦單位應為其主管單位的隸屬單位。期刊出版單位和主要主辦單位須在同一行政區域。
第十二條 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由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期刊出版申請表》;
(二)主管單位、主辦單位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
(三)擬任出版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簡歷、身份證明文件及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職業資格證書;
(四)編輯出版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
(五)辦刊資金來源、數額及相關的證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單位的章程;
(七)工作場所使用證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總署應當自收到創辦期刊、設立期刊出版單位的申請之日起9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直接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書面通知主辦單位;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期刊主辦單位應當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批準決定之日起60日內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一)持批準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領取《期刊出版登記表》,填寫一式五份,經期刊主管單位審核簽章后,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將《期刊出版登記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二)公開發行的期刊,可以向ISSN中國國家中心申領國際標準連續出版物號,并向新聞出版總署條碼中心申領條型碼;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登記表》審核無誤后,在10日內向主辦單位發放《期刊出版許可證》;
(四)期刊出版單位持《期刊出版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依法領取營業執照。
《期刊出版登記表》由期刊出版單位、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十五條 期刊主辦單位自收到新聞出版總署的批準文件之日起60日內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批準文件自行失效,登記機關不再受理登記,期刊主辦單位須把有關批準文件繳回新聞出版總署。
期刊出版單位自登記之日起滿90日未出版期刊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并由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發生前款所列情形的,期刊出版單位可以向原登記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請延期。
第十六條 期刊社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經核準登記后,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本規定所稱期刊業務范圍包括辦刊宗旨、文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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