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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件發表后,版權歸報社還是作者有什么區別呢

首頁 > 知識產權2021-11-07 20:58:48

報刊上發表文章著作權歸誰

我在一家有名的報刊上發表了文章,現在他們出版社要匯編文章出書,是公開發行的著作,但沒有支付給我額外的報酬,也沒有同我商量過,只是書出來之后寄給我一本。請問在報刊上發表文章之后著作權還是屬于我嗎?他們出書以后我是否可以向他們索要稿酬?這個錢應該怎么算?
  版權屬于你的,你應該保護自己合法利益
  http://wenwen.soso.com/z/q5289854.htm
  這個是費用的給付標準

  新華網北京8月15日電(記者曲志紅沈路濤)新頒布的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強調,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產生,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條例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
  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新條例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對于專有使用權,條例規定其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結合著作權法的規定,今后凡涉及著作權專有許可或者轉讓的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對于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條例規定,如果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一、在報刊上發表作品的有關法律關系
  《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著作權人一享有作品的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第23條又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合同或者取得許可,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從以上規定不難得出:在報刊上發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報刊出版者之間的有關許可行使該作品著作權的一種法律關系。對作者而言,發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發表權和許可報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權,即許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復制和發行)使用作品;對報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據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使用作品。
  (一)在報刊上發表作品是作者與報刊出版者之間的一種合同法律關系
  作品在報刊上發表主要包括兩個環節,一是投稿,即作省將作品寄(送)給選定的報社或雜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貴報(刊)發表該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發表,即報刊出版對收到的作品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內容、形式等方面的審核,根據作品的專業、文字水平決定是否給予發表。在報刊上發表作品,一般無需雙方當事人簽訂正式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這種合同關系的依據往往是一種雙方信件交換或口頭形式,也可以是由雙方按沒有明確規定的習慣作法而采取的態度來確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報刊出版者發出的一種合同要約,即作者向報刊出版者提出許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該要約自作品送達報刊出版者之時起生效。報刊出版者作為受要約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諾的資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作者作出同意發表作品的意思表示,當作者收到決定發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與報刊出版者之間的作品著作權使用許可合同關系即告成立。該合同的主要內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無需雙方另作約定。雙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作者應保證作品著作權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權,并不能將同一作品再投其他報刊社,報刊出版者則應在一定期限內刊用作品,并按規定向作者支付稿酬。報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對來稿不作回音,這表明報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約,此項要約不再繼續有效。根據要約和承諾的法律原理,結合我國目前有關報刊發表作品的現狀,作者和報刊出版者應注意以下幾點:
 ?。?)根據要約的不可撤回性,在報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者不得隨意撤回作品。根據《著作權法》第32條的規定,該法定期限為:向報社投稿的,為稿件發出之日起15日,向雜志社投稿的,為稿件發出之日起30日。報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該作品而拒絕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發出相同內容的約稿,也可能已進行審稿,或付出了其他勞動,因此,作者撤稿必將損害報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報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對作品進行修改,筆者認為應予允許,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趨完善和成熟。此類作者主動的修改,可視為作者的一種新的要約,報刊社有權決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
 ?。?)根據要約和承諾的程序,報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決定采用的,應及時通知作者,該通知即為對投稿要約的承諾。只有當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關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國內許多報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
 ?。?)根據要約效力的時間性,報刊出版者對決定刊用的投稿,應在法定期限內通知作者。根據《著作權法》第32條,報社、雜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別為作者發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過了期限投稿要約即為失效,在有效期滿后,報刊社決定采用來稿的,則應商請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該通知實為一個新的要約,只有當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諾后,報刊社才能刊用。未經同意貿然刊用,一方面是對作者著作權的侵犯,另一方面還會出現多家報刊同時刊用作品的情況,因為在有效期滿后,作者享有向其他報刊的再投權。
 ?。?)承諾的內容應與要約的內容完全一致。報刊社應尊重作者的政治觀點和學術觀點,當對來稿的主要內容或觀點不完全采納,而需修改、補充、刪節時,應商請作者修改。該修改通知并不是對投稿要約的承諾,而是一種新的要約,作者有權決定是否修改、是否按報刊社的要求修改。當然報刊社也有權決定是否采用未經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
 ?。?)受要約人沒有必須承諾的義務。報刊社對決定不采用的來稿,沒有通知的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內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為報刊社對投稿要約的拒絕。
  (6)作者投稿要約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得向其他報刊社發出同樣的投稿要約。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和一般慣例,作者不能同時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處理期限內,再投其他報刊。
  (二)在報刊上發表作品是一種著作權使用許可法律關系。
  作者行使著作權,往往是通過許可他人的方式來實現的。報刊社依據作者的投稿,取得該作品在本報刊上刊載的權利。這種刊載權實為作者許可報刊社行使的出版權(包括復制權和發行權),和所有使用受保護的作品一樣,作者有權因許可報刊社使用作品而獲得著作權使用費(稿酬),報刊社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著作權是屬于你的。
著作權當然是你的啦,錢怎么算自己去商量啊

我投稿給某雜志,但雜志的投稿須知上說凡是在該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其所有、反對一稿多投,那我

我投稿給某雜志,但雜志的投稿須知上說凡是在該雜志上發表的文章版權歸其所有、反對一稿多投、轉載徐標明出處,凡投稿者均為同意上述條件!問一下我有沒有權利在該雜志投稿并刊發后,以個人名義投稿給另一個雜志(不標明轉載自該雜志)?有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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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著作權人可以向報社、期刊社投稿,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br /> 《著作權法》的這一規定明確了以下四個問題:
一、嚴格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發出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將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報社、期刊社;
二、督促報社、期刊社及時認真審閱處理稿件,并必須盡到通知的義務,因報社、期刊社的原因導致作者一稿多投,應負民事責任;
三、作者在投稿時應聲明該作品不得轉載、摘編;
四、作者在投稿時未作聲明的,其他報社、期刊社轉載、摘編,應向作者支付報酬。

著作權人主動給圖書出版人投稿,六個月內沒有收到出版人決定采用或不采用的通知,或者通知作者簽訂出版合同,著作權人于六個月后有權要求出版人退回原稿件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1:首先版權是歸個人所有,除非雜志社和您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
2:禁止一稿多投。作者自稿件發出后,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得將同一稿件再投往其他報社、期刊社
3:您所說的法律保護指明是作品還是投稿給第三方,如果是作品,建議您去版權局做一個著作權登記,保護期限長達100多年,如果你指投稿給第三方,您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反而要承擔民事責任。
您的想法是合理的 也符合法律規定

記者已發表作品 版權歸誰?

如題 記者已發表的作品 在紙質刊物也好 電視媒體也好 這版權歸誰 著作權和使用權又歸誰? 是記者還是報社/電視臺?
按《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一般來說,報社沒有和新聞記者簽訂合同,約定新聞職務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因此即使新聞作品是職務作品,著作權也屬于新聞工作者所有。但單位有優先使用的權利,一般來說如果是職務作品都歸單位,作者只要署名權就可以了...

如果我的稿件被雜志社或者報社錄用、刊登,那我以后是否結集出版(出書)的權利,版權算誰的?

如果我的文章先發表于個人博客或者QQ空間,再投給報社算不算一稿多投?rn被雜志社或者報社錄用、刊登以后,文章的所有權、版權歸誰所有?rn我是否有再結集出版(出書)的權利,出書的時候出版社向誰支付版稅?
恩!
作者享有著作權!你若想出版成書的話,肯定是你擁有“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昂侠硎褂玫臋嘞拊谧髡摺?。出版社肯定是得向作者支付報酬,這是新的《著作權》規定的!
1:個人博客和QQ空間刊登后不算一稿多投
2:除非有特殊說明,否則所有權、版權仍是你的,就連那家出版社也只能出版一次。
3:你有結集出版的權利,出版社出稅肯定是給稅務部門了。不過出版社應該給你一定的報酬。
親愛的,QQ空間和BLOG發布的文章不算發表,因此版權都是你自己的,這個就像寫在自己的日記本里一樣的道理.
報刊雜志與圖書在版權上是互不干涉的,你完全可以在雜志上發表之后再出書.事實上許多作者的長篇都是這么出版的.
版稅是給作者的,毫無疑問.要不小郭怎么那么有錢的.
一稿多投是令人不齒的,解決這個問題有一個辦法,就是轉載,新投的報刊要注名轉自哪家報刊.需要注意的是,這個跟報刊的行為只能叫做發表,而不可以稱為出版.
另外,有的雜志在版權頁上會有特別聲明,這個最好要看一下,有些會各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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