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名稱與他人相同是否構成侵權
網站名稱與他人相同是否構成侵權?CNIPNET.COM訊:近日來筆者多次接到類似“網站名稱與他人在先使用的網站名稱相同,是否構成侵權”的咨詢。
現行法律對網站名稱并沒有相關保護規定,根據我國目前的相關法律規定,對網站名稱的保護,可以通過將其注冊成商標來加以保護!
一旦該名稱被注冊于商標的某一國際分類中,則在該分類中,其他人并再無權使用改名稱,若未經許可使用,即為侵權。
相同的道理,如果別人已將其網站名稱,在其網站所經營范圍的國際商標分類中進行了商標注冊,那么他人欲使用該名稱則需要獲得授權。而若沒有人進行注冊,那么任何人均可使用該名稱。
舉個例子說:
A經營一家從事服裝銷售的在線銷售網站,名稱為XYZ網。而B也經營了一家從事銷售服裝的網站,名字亦為XYZ網。
在商標分類中,銷售是屬于35類別的,如果A或B其中一人,在先將XYZ名稱注冊于35類作為商標保護起來,那么另外一人則不可再使用此商標,否則即侵犯了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
如果他們均未將XYZ進行商標注冊保護,那么任何人,包括C,D,E等等,均可使用XYZ這一名稱,而且仍然可以用于服裝銷售網站上。
所以說,如果你的名稱,是別人已經注冊成商標的,而且所注冊類別與你經營的范圍一致,那么你便不可再使用此商標,如果沒有,那么你使用這個名稱并不屬于侵權!
不屬于
別人的商標和我的商標注冊:的一樣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幾條該怎么辦
,[資政知識產權]:別人的商標如果是在相同產品上跟你的商標一模一樣,而且你的商標已經申請注冊,則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你可以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申請撤銷該商標。
但是,如果產品不同,或則你的商標只是使用而未申請注冊,則不符合上述規定。
法律依據《商標法》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并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嗎
2012年8月29日,張某軍在域名注冊商“商務中國”注冊“金寶萊.com”中文域名,其后曾與在金寶萊公司的交流中曾要約高價出售涉案域名。后金寶萊公司將張某軍告上法庭。
審理與判決: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經審理認為,原告金寶萊公司依法取得注冊商標“金寶萊”及字號“金寶萊”的在先商號權,依法應受法律保護。在被告張某軍注冊涉案域名時金寶萊公司的商標和字號已經擁有一定的知名度,且“金寶萊”注冊商標在有效期限內,涉案域名與金寶萊公司的字號及注冊商標相同,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被告張某軍未能舉證證明其注冊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也無法證明其在涉案域名注冊后真實、持續地使用該域名,并且曾向金寶萊公司要約高價出售涉案域名,其也無法證明在糾紛發生前,其注冊的涉案域名已獲得一定知名度且能與原告金寶萊公司的注冊商標相區別。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告注冊涉案域名行為具有惡意,并構成對原告金寶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被告應注銷其注冊的訴爭域名。由于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害,被告不需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但被告應承擔原告為制止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典型意義:
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發展,網絡域名的標識性功能及其經濟價值越來越得到重視。企業域名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地址,既展示經營主體,又展示其商品或者服務。域名與他人的營業標識相同或近似,可能導致經營主體的混淆,域名包含他人商標的內容,則可能與他人的商標產生聯想或者混淆。因此,注冊、使用域名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不應損害他人的在先權利。本案中,被告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與原告在先使用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及注冊商標相同的文字注冊為域名,無償占有了原告的商譽,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且被告要約原告高價出售訴爭域名,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注銷涉案域名,切實維護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用別人商標作為公司名,是否違法,有以下兩種情況: 1、已經核準的公司名稱享有名稱權,與商標同名不存在侵權。但未經核準的公司名稱可能侵權。 2、已經核準的公司與商標同名雖然不存在侵權,但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違法使用商標構成侵權。 中國站名與別人的相同,也是違法的。《中國站名稱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中國站所有者對其所注冊中國站名稱享有專有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其所擁有的中國站上使用與他人注冊中國站名稱相同的名稱。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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