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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權與民法上的人身權利有什么差別

首頁 > 知識產權2021-12-20 15:58:48

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身權有哪些區別?

如題

一、、定義不同:

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

一般的人身權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

二、、作品決定不同:與一般的人身權不同,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特定人(著作權人)的作品的一種權利。其權利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著作權人創作出作品。而我們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權是權利主體出生或基于某種身份關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種與財產權緊密相連的,對抗所有人的對世權。

三、、特點不同:

承認著作人身權的國家一般認為著作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

人生權特征:

1、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2、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3、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著作人身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權

區別在于:

一、從權利產生的基礎來看,一般人身權的產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權。而著作人身權則是基于作品的創作而產生,亦即以作品的誕生為條件。這是二者區別的根本所在。也是由此產生下述幾個不同點的根本原因。

二、一般人身權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人身權只限于作者,即創作作品的人才有資格享有。

三、一般人身權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人身權利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四、一般人身權就大部分權利而言是伴隨著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權其權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權)。著作人身權即使主體死亡,也可單獨存在,如署名權。

五、一般人身權不能繼承和轉讓,著作人身權中的部分權利可以轉讓和繼承。

擴展資料:

著作人身權具有的特點:

1、不可轉讓性。

2、永久性。

3、不可剝奪性

4、個別權能的可繼承性(如發表權)

人身權特征:

(一)人身權與民事主體的人身不可分離,因此,人身權同時具有不可轉讓的法律屬性。

(二)人身權沒有直接的財產內容,不能以金錢的價值尺度衡量人身利益。

(三)人身權是一種絕對權,又稱為對世權。

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一、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二、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范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狀態和社會適應能力的權利。

四、姓名權

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變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權利,是以姓名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變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礙和侵害。

五、名稱權

名稱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在參與民事活動時,為區別于其他組織而為自己確立的一個特定標志。法人的名稱應能反映其營業性質、業務活動及隸屬關系。

六、肖像權

肖像是指公民身體的外部表現,并通過傳統美術和現代科學將人身體的外部表現在客觀上再現,如通過雕塑、攝影、畫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個性特征,所以肖像與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離。所以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七、名譽權

名譽是指社會或他人對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譽、商譽、資歷、功績等方面的評價和總和。名譽權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關自己的社會評價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種人身權利。

八、隱私權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自然人不愿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秘密的權利。

九、信用權

民事主體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所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權,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機構也不能侵害這種權利。

一般人格權:人格獨立權、人格自由權、人格尊嚴權。

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身份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它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設立,同時也為相對人的利益而設立,因此權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身份權利,也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

身份權主要有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監護權)、榮譽權、知識產權中的身份權(著作權、發明權、專利權、商標權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與一般人身權的區別,使著作人身權有轉讓的可能。與一般的人身權不同,著作人身權保護的是特定人(著作權人)的作品的一種權利。其權利產生的前提條件是著作權人創作出作品。而我們通常所言的一般人身權是權利主體出生或基于某種身份關系而享有的,并且它也是一種與財產權緊密相連的,對抗所有人的對世權。⑧ 由此可見,著作人身權和一般人身權二者之間,無論從主體上,客體上,還是從權利產生的根據上來分析,都是不相同的。但是有的學者只是看到著作人身權和一般人身權的同一性,而不去重視二者之間特性不同的客觀實際,想當然的只是從著作人身權的稱謂上來認為“如果著作權可以轉讓,則稱之為人身權本身就是不準確的,應用其他的稱謂來代替。”很顯然,這種希望通過固有的理論和表面的詞義,來解釋現實中的業已變化了的著作人身權的轉讓問題的做法。至少是不恰當和不嚴謹的。
著作人身權與一般的人身權最大不同之處在于,著作人身權對作品的依賴。正是因為有了著作權人創作出了作品,才使得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具有了與作品密切相關的權利(既著作權)。也可以說,沒有了作品,著作人身權就沒有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正是著作人身權對作品的依賴,才使得其相對于一般人身權而言具有了自己獨特的受到作品限制的不同之處。而作品從其產生的目的而言,除了少數作者的自娛自樂而言,更多的是為了作為一項財產來體現著作權人的經濟,名譽等價值。在作品創造后,一些作者為了實現創作作品的目的,就有可能會通過轉讓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來轉讓發表`轉讓署名`轉讓修改和保護作品的完整。從而在最大的程度上達到創作作品的目的。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部分。著作人身權也稱著作精神權利、作者人格權,主要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其個人某種思想感情、個性特點的作品,從而獲得名譽、人格等人身利益方面的權利。 著作人身權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有所區別,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作者的身份權。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只有在創作出作品后才產生,由作者終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轉讓和剝奪的。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可以轉讓,人身權一般不可轉讓。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身權的內容一般有: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布于眾的權利;
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人身權的范圍大,包括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屬權和親權)和人格權(包括一般人格權:人身自由、人格獨立、人格尊嚴等以及特殊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隱私權等)人身自由權是人身權利的組成部分
人身權利,公民依法享有的與人身直接相關的權利。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部分。包括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等。 人身權利主要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人格尊嚴又包括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和隱私權等。 當人身權受到侵害時,我們可以請求司法保護
著作人身權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
其特征在于:
1、專屬于作者,通常不能轉讓、繼承和放棄;
2、它不同于普通民事權利中的人身權。
著作權人身權基于作品的創作產生,所以并非任何人都可以享有,它依附于作品而存在,除發表權外無限期地受到保護。普通民事權利中的人身權隨生命的消失而消失。

簡述著作權人享有哪些著作人身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1)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對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權利,它與民法中的人身權利有所區別,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包括作者的身份權。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權只有在創作出作品后才產生,由作者終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轉讓和剝奪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著作人身權主要包括:
1)發表權。
2)署名權。
3)修改權。
4)保護作品完整權。
姓名權、名譽權

知識產權著作人身權與民法其他著作權的區別?

謝謝了。
  著作權人的人身權,是從作者創作出作品后才產生的,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和剝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以下人身權:
  一、作品的發表權。
  二、作者的署名權。
  三、作品的修改權。
  四、保護作品的完整權。
  著作權中的第五至十七項權利屬于財產權。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本質區別是:人身權不可轉讓和剝奪,而財產權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或全部或部分轉讓。
我想說的是,你這個問題太過籠統。首先是以整個著作人身權與民法其他整體著作權對比,太過宏觀。其次,既然是比較就要一一比較,你要明細地說出來,要誰與誰比較,還有人身權與人身權,財產權與財產權相比較才合適,不能一概而論。第三,著作權法出臺后民法所規定的著作權基本上或者說完全已被覆蓋,因此首先要適用著作權法,再比較著作權人身權與民法其他著作權的區別已無意義。
知識產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前者包括作品署名權、修改權、發表權、改編權等等,這都是知識產權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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