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產上看到地理標志產品,那么什么是地理標志產品
在GB/T 17924—2008《地理標志產品標準通用 要求》中,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 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 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既包括植物及其產品,也包括動物及其產品。
根據是否經過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標準,地理標志產品可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未經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來自該地區(qū)的種植、養(yǎng)殖 產品(即初級產品);
一類是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qū)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qū),并在該地區(qū)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地理標志的專用標志有哪些,各有什么區(qū)別?
"記者8月31日從四川省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省知識產權局)獲悉,經該局審查認定,
自即日起核準16家企業(yè)在其生產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地理標志產品
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2019年,對,就是今年的10月16日,果汁局發(fā)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規(guī)定“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fā)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采用番茄炒雞蛋的配色方案,由紅色和金色元素繪成:
那么,在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發(fā)布以前,“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啥樣的?這事兒說來話長,咱們先從原來的三種不同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說起:
1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上標明“PGI”,即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保護)。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也稱質監(jiān)總局或質檢總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贛南臍橙的標志,綠色地球及中國版圖的圖樣中心標有“PGI”,“贛南臍橙”字樣寫在專用標志之中、中國版圖圖樣的下方。
2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上標明“GI”,即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商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柳州螺獅粉的地理標志商標,以天壇為背景的綠色區(qū)域中央標有“GI”及“中國地理標志”字樣,里外還都用麥穗圖樣圍了一圈,“柳州螺獅粉”標在地理標志商標圖樣之外。
3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上標明了“農產品地理標志”,即Agro-produ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農產品地理標志是由農業(yè)部管理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2018年)有這么幾點跟地理標志密切相關:
①組建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②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管理。
③組建農業(yè)農村部,不再保留農業(yè)部。
這意味著:
①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取消了,原來由質監(jiān)總局管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歸到了果汁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的地理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處)來管理。
②原隸屬于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局整體劃歸了果汁局,這種“整體遷移”其實并不會影響地理標志商標的管理,商標局依然以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方式受理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
③農產品地理標志改由農業(yè)農村部管理,你懂的,農業(yè)部變成農業(yè)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這一塊并沒有大的變動。
那有的小伙伴又要問了:新發(fā)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代替了原來的三種標志嗎?
根據君的仔細審題,第332號《公告》中寫明了“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所以,目前貌似只是替代了原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那一個標志呀。
332號《公告》里面也提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發(fā)布”,所以我們還是要等等官方的解釋。
2019年6月19日,國務院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fā)布了《2019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第一條就提到要“探索建立地理標志統(tǒng)一認定制度,優(yōu)化地理標志登記注冊和行政裁決程序。”
按常理說,“地理標志統(tǒng)一”是不是應該把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都統(tǒng)一了?地理標志的主體一般是各種農副產品,平谷大桃啊,道口燒雞啊,科爾沁肥牛啊,陽澄湖大閘蟹啊,郫縣豆瓣啊,難不成果汁局還打算讓廣大農民、牧民和漁民朋友自行分清這三個不同的概念?
如今果汁局親自主管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改了,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跟已有隸屬關系的商標局溝通溝通,把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也改了,再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還要跟農業(yè)農村部溝通溝通,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也改了,這才算統(tǒng)一。
2019年,對,就是今年的10月16日,果汁局發(fā)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規(guī)定“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原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新發(fā)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采用番茄炒雞蛋的配色方案,由紅色和金色元素繪成:
那么,在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發(fā)布以前,“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啥樣的?這事兒說來話長,咱們先從原來的三種不同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說起:
1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上標明“PGI”,即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保護)。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是由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也稱質監(jiān)總局或質檢總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贛南臍橙的標志,綠色地球及中國版圖的圖樣中心標有“PGI”,“贛南臍橙”字樣寫在專用標志之中、中國版圖圖樣的下方。
2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
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上標明“GI”,即Geographical Indication(地理標志)。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地理標志商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管理的。
比如,下圖是柳州螺獅粉的地理標志商標,以天壇為背景的綠色區(qū)域中央標有“GI”及“中國地理標志”字樣,里外還都用麥穗圖樣圍了一圈,“柳州螺獅粉”標在地理標志商標圖樣之外。
3農產品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上標明了“農產品地理標志”,即Agro-product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在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之前,農產品地理標志是由農業(yè)部管理的。
國務院機構改革(2018年)有這么幾點跟地理標志密切相關:
①組建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不再保留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
②將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職責、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管理職責、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國家知識產權局,由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管理。
③組建農業(yè)農村部,不再保留農業(yè)部。
這意味著:
①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取消了,原來由質監(jiān)總局管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歸到了果汁局(知識產權保護司的地理標志和官方標志保護處)來管理。
②原隸屬于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商標局整體劃歸了果汁局,這種“整體遷移”其實并不會影響地理標志商標的管理,商標局依然以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方式受理地理標志商標的申請。
③農產品地理標志改由農業(yè)農村部管理,你懂的,農業(yè)部變成農業(yè)農村部,農產品地理標志這一塊并沒有大的變動。
那有的小伙伴又要問了:新發(fā)布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是代替了原來的三種標志嗎?
根據君的仔細審題,第332號《公告》中寫明了“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同時廢止”,所以,目前貌似只是替代了原來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那一個標志呀。
332號《公告》里面也提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另行制定發(fā)布”,所以我們還是要等等官方的解釋。
2019年6月19日,國務院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fā)布了《2019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第一條就提到要“探索建立地理標志統(tǒng)一認定制度,優(yōu)化地理標志登記注冊和行政裁決程序。”
按常理說,“地理標志統(tǒng)一”是不是應該把地理標志產品、地理標志商標、農產品地理標志都統(tǒng)一了?地理標志的主體一般是各種農副產品,平谷大桃啊,道口燒雞啊,科爾沁肥牛啊,陽澄湖大閘蟹啊,郫縣豆瓣啊,難不成果汁局還打算讓廣大農民、牧民和漁民朋友自行分清這三個不同的概念?
如今果汁局親自主管的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改了,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跟已有隸屬關系的商標局溝通溝通,把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標志也改了,再下一步,大概也許可能是還要跟農業(yè)農村部溝通溝通,把農產品地理標志也改了,這才算統(tǒng)一。
地理專用標志在國家承認的就是G1。這個是在全球的通用的,其他的地理區(qū)別在每地都有不同的區(qū)別,比如說fea二還有c3這都是不同區(qū)域不同認定的。
地理標志的專用標志申請成功之后,那么就只有這個企業(yè)可以使用,未經允許任何企業(yè)和個人都不能使用。
那么,在新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發(fā)布以前,“原相關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是啥樣的?這事兒說來話長,咱們先從原來的三種不同的地理標志專
地理標志性產品什么意思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是什么意思
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qū),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qū)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商標中有地理標志或者與地理標志相同或者近似,而其指定使用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容易導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的,不得注冊;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xù)有效。
WTO(世貿組織)知識產權協(xié)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議》(簡稱TRIPS)第二部分第三節(jié)規(guī)定了成員對地理標志的保護義務。
TRIPS協(xié)議對地理標志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指證明某一產品來源于某一成員國或某一地區(qū)或該地區(qū)內的某一地點的標志。該產品的某些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在本質上可歸因于該地理來源”。
地理標志是特定產品來源的標志。它可以是國家名稱及不會引起誤認的行政區(qū)劃名稱和地區(qū)、地域名稱。
地理標識的基本特征有三點:
(1)標明了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來源(即原產地的地理位置);
(2)該商品或服務具有獨特品質、聲譽或其他特點;
(3)該品質或特點本質上可歸因于其特殊的地理來源。
由以上定義我們不難看出,TRIPS協(xié)議要求各成員國保護的地理標志,實際上屬于較特殊的地理標志,它更接近原產地名稱。
*與商標相似,地理標志的主要功能是區(qū)分商品的來源。雖然可以想象地理標志用于服務,但地理標志如此寬泛的適用范圍在目前還未用于由WIPO管理的國際條約或TRIPS協(xié)議中。與商標不同,地理標志區(qū)分商品是通過對其生產地的標示,而不是通過對其制造來源的標示。對制造或生產的地方的標示是地理標志的本質。地理標志與商標不同,不是主觀隨意選定的,并且地理標志的標示不可替代。
*一般來說,地理標志在一地理標志所指的地方所處的國家被認可。這一國家通常稱為“原屬國”。里斯本協(xié)定“原屬國系指其名稱構成原產地名稱而賦予產品以聲譽的國家或者地區(qū)或地方所在的國家”。
*原則上允許所有的制造商使用某一地理名稱,只要帶有該地理名稱的商品是原產于所標示的地方,或者符合產品的可適用的一些標準(如果有的話),視情況而定。
*地理標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權阻止其商品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方的任何人使用該地理標志。與商標一樣,地理標志適用“特殊性”原則,即:所受到的保護僅限于其實際使用的產品種類上;還適用“領土”原則,即僅僅在一定領土范圍內受到保護,并受該領土的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享有聲譽的地理標志是特殊性原則的一個例外。目前,由WIPO管理的條約和TRIPS均未對地理標志提供這種擴大保護。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地理標志產品是什么?有沒有詳細點關于地標產品的介紹?
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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