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權利既受憲法的保護,有受法律限制對不對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法律是以憲法為基礎產生的,所以法律和憲法并不矛盾。
對
憲法在保護公民基本權利方面的作用是什么?
不要介紹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了界限公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必須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但有少數官員并沒有敬畏公權力、尊重人民,如果不對其進行約束,就會造成對公民權利的侵害在限制公權力方面。
憲法發揮著重要作用,規定了國家機關的組織和運行規則,并為公權力設置了多種有效的監督機制此外,憲法還通過列舉公民基本權利的方式對公權力進行限制,公民權利的邊界就是公權力止步的地方。
憲法規定了公權力機關對人權的積極保障義務尊重和保障人權,既是公權力機關的首要目標,也是其擁有和行使公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因此,憲法不但禁止公權力機關侵犯公民的權利,而且規定其應當履行對公民權利的積極保障義務有權必有責,憲法授予公權力機關的權力既不能被濫用。
擴展資料:
憲法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行使進行了必要的限制比如,憲法賦予了公民的言論自由權,但是公民的言論一旦損害了國家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確認和保障,直接關系到其他法律對公民具體權利的確認和保障要尊重和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憲法在法治體系中的至上地位。
憲法首先是確認了公民的基本權利,這是任何法律都無可替代的;其次,憲法的規定是其他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法條的淵源,所有保護措施都源于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條文也可能成為司法判案的依據,如最高人民法院對侵犯教育權的批復等等。
憲法對文化教育權利的保護
憲法對文化教育權利的保護一、政治權利和自由
□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
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
會、結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公民享有選舉與被選舉為國家權力機關
的代表或者某些國家機關領導人的權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內容:
1)公民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選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2)公民有被選舉為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3)公民對被選舉的代表享有監督和罷免的權利。
2.我國憲法規定,除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滿18周
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不受民族、種
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于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后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愿。
2)追懲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后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為什么憲法規定保護華僑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合法的權利和利益?二者到底有什么區別?
這兩者的區別在于:保護對象不同、所處地域不同、保護的權利和利益不同。
一、保護對象不同
1、“華僑”是指居住在國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享有中國國籍的中國公民。
2、“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親屬,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僑眷有長期撫養關系的其他親屬。
二、所處地域不同
華僑定居于國外,而歸僑和僑眷則是已經回到中國,他們所處的地域不同,一方處于國外,而另一方則處于國內。
三、所保護權利和利益不同
1、“華僑正當的權利和利益”是指按照國際法和國際慣例,我國華僑旅居外國所應當享有的一切權利和利益。
2、“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是指歸僑和僑眷依據憲法和法律享有的各項公民權利,以及國家根據他們的實際情況和特點,所規定的特殊的權利和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華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歸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僑眷
《憲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它規定了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也規定了國家這個主體。華僑屬于尚未加入外籍的中國公民,但長期居于國外;包括已取得居住國永久居民身份者,稱之為“華僑”,仍保留本國公民身份,仍然受到本國法律保護。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國家保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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