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付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發起人相互之間的責任承擔,應按其約定或投資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在經濟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依法應當承擔下列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簡述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
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是公司發起人由于公司不能成立或公司設立過程中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受損害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9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為對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正確理解與適用該條規定,對規范公司的設立行為,防止公司設立中的欺詐現象,保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保障我國企業股份制改造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的意義.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有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不少于2%),其余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而設立公司.無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公司都是由發起人發起而設立,都離不開發起人的設立行為.所謂發起人,是指"為啟動股份公司設立程序,依法完成發起行為的人."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的目的和后果在于使公司成立并使公司成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公司成立后,發起人自然成為公司的股東.但是,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并不是會導致公司的必然成立.因為,公司設立和公司成立是兩個不同概念:"依照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之前循序,連續進行的,目的在于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活動,稱為設立."而"公司成立系指已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法人資格的過程."
因而,公司成立是發起設立公司的必然結果,但不是當然結果.發起人的發起設立行為,既可能導致公司成立的后果,也可能導致公司不成立的后果.不管發起人發起設立公司的后果如何,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的過程中,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關系,如發起人在設立公司過程中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發起人公開募集股份時與認股人的關系等,如果公司成立,還存在發起人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在這些法律關系中,發起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發起人對債權人的責任,對認股人的責任,公司成立后對公司的責任等.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過程中對第三人及在公司成立后發起人對公司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為發起人的責任.對公司發起人的責任,應明確:
第一,發起人的責任,既包括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第三人所應承擔的責任,也包括公司依法成立時發起人對公司所應承擔的責任.公司是否成立,對發起人的法律后果是有所不同的,如公司未能合法成立,發起人就發起行為所產生的民事義務,對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如公司合法成立,而發起行為的正當性又經公司創立會確認,發起行為則視為公司本身行為,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由公司承受,但如果發起人的行為造成公司損害的,發起人也應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二,"責任"是指民事責任.從法理上講,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三種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形式等各有不同,不能混淆.發起人對其發起設立公司的行為,既要承擔民事責任,也要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但從第97條規定的內容來看,"責任"僅指民事責任.至于發起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則由《公司法》其他條文或其他法律法規加以規定.為保證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降低和化解市場風險,有效制止公司設立中的各種違法行為,必須在公司設立階段規范發起人的設立行為,規定和加強發起人的法律責任.首先,我國正在進行以國有企業改革為中心的企業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是企業制度改革的目標和方向,而現代企業的典型法律形式是公司制.在我國企業公司制改造的發展歷程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并最終使公司上市是許多公司發起人設立公司的最終目標.因為,公司上市,發起人只需要認購注冊資本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則通過股票發行從證券市場籌得,這既可實現發起人設立公司,籌集資金的目的,又可轉移和分散發起人的投資風險.
因而,公司上市,對發起人而言,其利益是顯而易見的.尤其在我國目前公司運作和證券市場運行投機色彩濃厚的環境下,對許多發起人而言,其發行股票使公司上市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把公司上市作為其實現在證券市場融資圈錢的手段,許多公司的發起人甚至為使公司上市而不擇手段,騙取上市資格,騙取投資者的信任.如1999年中國證監會處罰四家違規公司,大慶聯誼公司弄虛作假,欺騙上市;藍田股份公司在股票發行申報材料中偽造沈陽市土地管理局的兩份土地證及三份沈陽市人民政府地價核準批復,偽造公司及下屬企業三個銀行帳戶的銀行對帳單,虛增銀行存款;東方鍋爐公司在上市過程中編造虛假文件,虛增利潤;紅光實業公司編造虛假利潤,騙取上市資格.2000年在我國證券市場鬧得沸沸揚揚的鄭州百文案,也是采用虛假手段上市的.對這些公司的發起人而言,其使公司上市的直接的甚至唯一的目的就是通過公司上市達到其圈錢目的.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在設立中的責任
要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來回答才給分!!rn另外一個問題是“比較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在設立方面的區別與聯系” 要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來回答才給分!!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屬于合伙性質的關系,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伙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7月13日 22:20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對發起人的要求有哪些?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一般應為5人以上,且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但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應當采用募集設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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