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費用承擔責
2.返還股款責任
3、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9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一、發起人的責任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發起人的責任可分為《公司法》規定的責任、刑法規定的責任和其他法規規定的責任。
1.按照《公司法》第97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應承擔的責任有: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在公司設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條針對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筆者認為應當同樣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此外,我國《公司法》未明文規定發起人對受損害的第三人(主要是公司債權人)是否要承擔直接損害賠償責任。
2.按照我國《公司法》第208條的規定,發起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我國《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抽逃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司法》第208條和第209條規定的責任沒有限于是哪類公司,應該理解為適用于兩類公司。
二、發起人的義務有:
發起人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也要承擔相應義務,主要有:
1.組織對所設立的公司的前景進行可行性研究和論證;
2.認股并繳納出資;
3.負責制定公司的章程并在章程上簽字蓋章;
4.通過一定方式籌集資金;
5.組織辦理申請成立的有關手續;
6.召集創立大會;
7.選舉公司的組織機構,等等。
發起人是指籌辦公司的設立事務、認購公司的股份、進行公司設立行為的人。發起人對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具有重要意義。發起人在進行公司設立行為過程中,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發起人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相互關系屬于合伙性質的關系,其權利、義務、責任可以適用合伙的有關規定。在設立公司的過程中,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第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第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付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的義務;第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因自己的過失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發起人虛假出資,如未支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第五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責令其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5%以下的罰款。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ǘ┕静荒艹闪r,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ㄈ┰诠驹O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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