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先用權成立的條件
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構成要件:
1、在專利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
3、被訴侵權人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技術。
立法原意和理由:
1、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
2、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難點:
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
3、“原有范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
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一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
相關司法解釋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一)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
(二)已經制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后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準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于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并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先用權的條件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正確適用先用權的的關鍵在于把握先用權成立的條件: ① 時間條件:在先使用行為必須是在該項專利的申請日或優先權日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 ② 獨立性條件:先使用人所使用的發明創造必須是獨立完成或者合法獲得的且應與專利權人無關,以非法途徑得到的發明創造不能產生優先權。 ③ 使用性條件:先使用人必須在他人專利申請日前至少已經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準備。 ④ 使用范圍條件:先用權的制造或使用行為,只限于原有的范圍之內,不得擴大使用范圍。關于何為“原有范圍”學術界觀點還不統一,立法上也沒有明確。2003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會議討論稿)》的第四十七條對這個問題作出了規定。
什么是專利先用權?
專利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構成要件:1、在專利申請日(優先權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3、被訴侵權人是通過合法途徑獲得的技術。立法原意和理由:1、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2、保證公平競爭理解難點: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3、“原有范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一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
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二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立法原意和理由: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難點:
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
3、“原有范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
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一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
專利先用權
專利先用權指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rn 既然有了先用權為何不以對方(專利人)的技術不具備新穎性而無效掉,反而要受制于人,不得擴大生產? 所謂專利先用權也稱占先使用權。就是說,甲乙兩方不約而同地研究同一課題,甲方就此申請了專利,而乙方在甲方提出專利申請前就已實施了該發明或者已為實施該發明做好了必要的準備,即使甲方就此發明獲得了專利,乙方也可以繼續從事合法的生產,但不能超過甲方申請日前自己已有的生產規模和范圍。這是照顧同行不約而同地從事開發同一產品的研究,對雙方都很公平,故各國專利法多有這一規定。但是,有些專利課題的研究開發恰恰是沒有及時做好付諸實施的準備,從而喪失占先使用權,給企業帶來不小的損失。
比如
日本的甲公司與雅西卡公司不約而同地進行攝影機驅動電機電池消耗量表示法進行研究開發,而且甲公司的研究工作在前,但是他們卻沒有及時申請專利,因此受制于申請了專利權的雅西卡公司。此時,甲公司想到運用日本專利法關于占先使用權的規定。但是雅西卡公司根本不予理會,雙方只好為此訴諸東京地方法院。
作為被告的雅西卡公司辯駁:原告甲公司聲稱在雅西卡公司申請專利時完成了設計,把拍攝影機的驅動電機電池消耗量表示裝置具體化了,但是,僅僅完成了設計并不等于是完成了發明,事實上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所規定的為實施發明做好了準備。
法院最后的判決也采納了雅西卡公司的辯駁意見,認為原告在該發明思想的基礎上完成的攝影機驅動電機電池消耗量表示裝置的設計圖,但僅如此程度,不能說是為生產具有該裝置的攝影機做好的準備,也不能說明原告為實施該發明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這就是說,雖然甲公司完成了設計,但還沒有滿足享受占先使用權的條件,還必須受制于雅西卡公司的專利。在這個事件里,甲公司已搞出了發明設計,在沒有及時申請專利權的同時,試圖爭取占先使用權,但都沒有成功。
這件事告訴我們,企業研制出了發明,除了要及時申請專利以取得法律保護外,為了萬無一失,防止受制于他人,一定要盡早地投入實施或做好實施準備,一旦喪失了專利申請權,作為補救,還可利用專利先用權,維護企業的部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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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使用,包括公開生產使用及非公開(秘密)生產使用。
前者破壞新穎性,后者則不然。
另外,兩者在程序上也不同。
用先用權抗辯可以在訴訟中作為抗辯理由提出。
而無效則需要暫停訴訟程序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請求,常會將整個訴訟時間跨度拉到很長。
我覺得那個先用的技術應該是不為國內外公眾所知的,如果是現有技術還是應該以不具備新穎性無效掉的。
如果你制造好的東西已經公開了,社會上的人都知道了,有證據,當然可以無效了。
關鍵是很多的狀況是你雖然制造好,只是內部人員知道,社會公眾并不知道,并沒有形成公眾所知的現有技術,當然就不能無效了。
先用權指的是:根據專利法第69條第1款第二項,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立法原意和理由:保護首先實施專利技術者,保證公平競爭。
理解難點:
1、所有在申請日前發生的行為必須沒有導致專利申請內容的公開,否則直接破壞該專利申請的新穎性;
2、本款所稱“專利申請日”包含“優先權日”;
3、“原有范圍”通常是指申請日前具備的生產能力,而不是指糾紛發生時的生產量;
4、主張先用權者獲得專利技術內容的途徑必須是合法的,可以是直接或間接從專利權人處獲得的,也可以是從另一個獨立發明人處合法獲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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