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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可以許可給多個主體嗎?即使許可了還可以自己使用嗎?

首頁 > 知識產權2022-05-27 23:55:30

著作權許可使用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所以需要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除此之外《著作權法》還對其作了一些特殊規定。那么著作權許可使用應該注意哪些事項呢?今天,我們八戒知識產權整理了一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著作權許可使用應該注意哪些事項?1.合同形式關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2.權利內容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于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于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用雙方具有共識并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3.時間、地域范圍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后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余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4.使用費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準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關于著作權許可使用應該注意哪些事項?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于版權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著作權可以許可給多個主體嗎?即使許可了還可以自己使用嗎?

  著作權人一旦將作品申請了著作權,不但自己可以使用也可以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這是著作權包含的一種權利之一。著作權包含的的種類有以下幾種: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追續權是指美術作品的作者及其繼承人從其作品的公開拍賣或經由一個商人出賣其作品的價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的權利。確認和保護追續權旨在救濟和補償作者在上述情況中承受的不公正待遇。
  14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在許可他人使用作品時應當簽訂協議,以保障自己的著作權合法權益。

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

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著作人身權,又稱著作精神權利,指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種與人身相聯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是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個人風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獲得名譽、聲望和維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著作權許可使用類型有哪些一、什么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使用著作權法定許可是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一樣,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一般也需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使用的作品是已經發表的作品;第二,使用必須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具體情形;第三,使用的過程中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不得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除此之外,在著作權的法定許可中,雖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事先不需要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是必須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是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與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最主要的區別。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范圍(一)教科書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23條規定: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我國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包括教科書的法定許可、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但應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權利。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須是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國家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不屬于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大專院校的教科書就不適用法定許可;其次,使用的內容只能限于已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二)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轉載、摘編的是發表在報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夠轉載、摘編的主體同樣是報社、期刊社。其他媒體如出版圖書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適用法定許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權發表不得轉載、摘編聲明的是著作權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報刊。實踐中,許多報刊雜志經常聲稱未經本刊同意,不得轉載和摘編本刊發表的作品。此類聲明必須經過著作權人的授權才有效。(三)制作錄音制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0條第3款規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權利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向其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樂作品,而且是已經被他人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如果先前的錄制是非法的,即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而錄制為錄音制品,其音樂作品不能作為法定許可的對象。其次,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必須獨立錄制,其不能翻錄他人在先錄制的錄音制品。(四)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我國《著作權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我國《著作權法》第44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該項法定許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首先,播放的主體是廣播電臺、電視臺;其次,播放的內容是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以及已發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著作權的法定許可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限制。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將其作品許可使用人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內使用的法律行為。那么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一般規定是怎樣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著作權法》24條)(1)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2)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3)許可使用的范圍、期間。(4)付酬標準和辦法。(5)違約責任。(6)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概念性質和形式是什么?

1、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概念
著作權許可使用是指著作權人在保留其著作權人身份的前提下,允許他人在一定的條件下行使其著作權。所謂“一定的條件”除了指使用費以外,還包括對使用方式、時間和地域范圍等方面的限制。
2、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性質

  (1)著作權許可使用并不改變著作權的歸屬。通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被許可人所獲得的僅僅是在一定期間、在約定的范圍內、以一定 的方式對作品的使用權,著作權仍然全部屬于著作權人,不會導致任何權利缺陷。.
  (2)被許可人的權利受制于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約定的權利,同時也只能以約定的方式在約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權。同時被許可人還不能擅自將自己享有的權利許可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權人將同樣權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內許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許可人享有的是專有許可權并附有從屬許可的權利。
  (3)被許可人對第三人侵犯自己權益的行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向侵權者提起訴訟,因為被許可人并不是著作權的主體,除非著作權人許可的是專有使用權。
3、著作權許可使用的形式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
  1.合同形式
  關于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2.權利內容
  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
  3.時間、地域范圍
  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
  4.使用費
  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準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
  5.其他
  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 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
  6.合同的解釋
  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
  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后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并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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