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為什么只有五個國家?入常要什么條件?入常后能行使哪些權力?
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是二戰的主要勝利國 中國 英國 美國 法國 俄羅斯 而日本 德國是戰敗國 不能入常 常任理事國最主要的權利是具有一票否決權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是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除法國外的四+1大國。(法國在1940年戰敗,被德國占領,故沒參加反法西斯同盟)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代替。 《聯合國憲章》有關安理會的章節中并無明確規定“否決權”,但規定“凡非程序性決議案,必須得到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至少9票以上贊成,并且5個常任理事國中沒有一國投反對票才能通過”,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是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中的五位創始成員國,是二戰期間反法西斯同盟國中除法國外的四+1大國。(法國在1940年戰敗,被德國占領,故沒參加反法西斯同盟) 《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中明文規定:“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應為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1971年,中華民國的席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所代替。1991年,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的席次為俄羅斯聯邦所代替。 《聯合國憲章》有關安理會的章節中并無明確規定“否決權”,但規定“凡非程序性決議案,必須得到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至少9票以上贊成,并且5個常任理事國中沒有一國投反對票才能通過”,
作為在聯合國高大上的常任理事國,它究竟擁有哪些特殊權利?
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為了維護全人類的和平而誕生的組織,世界上的國家都已經加入,很難想象沒有這么一個組織世界各國是怎么維持基本的交流等問題,我國作為聯合國中一個大國,擁有著很多國家都沒有的一個國際地位,那就是聯合國中五個常任理事國,我們占據著其中至關重要的一個名額。之所以會出現幾個名額是因為這五個國家為了二次抗戰的勝利都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最近幾年印度和日本為首的幾個國家翹首以盼能夠加入其中,當然這個難度是可想而知的,究竟是什么原因讓常任理事國的數量如此稀少呢,且聽我慢慢道來。
1.提案權。顧名思義就是聯合國的五個常任理事國擁有提出提案的權利,這個是任何一個剩余國家所不曾擁有的。聯合國中有眾多的法案,這些法案約束中世界上的每一個國家,在很多動蕩的地區尤其是中東和非洲等等,聯合國為了調停各國的矛盾,讓各國簽署了很多停戰協議,這些協議都是覺有至高無上的法律效益,每個國家都要嚴格的遵守。作為了以色列的親密伙伴,以色列之所以能夠建國就是因為背后的大哥在聯合國提案通過才順利進行的。
2.一票否決權。這個權利可謂是最關鍵最重要的權利,以美國為代表的國家經常提出一些無理的要求對于一些他們看著不順眼的國家,這時候從世界各國的大局出發,我國和俄羅斯通常會聯手否決這些決議。
3.無與倫比的國家地位。常任理事國的背后通常有著不為人知的政治利益,很多國家為了拉攏每年花費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這也是一筆不小的政治財富。
以上只是說了聯合國常任理事國的一些好處,總之我們國家能夠成為其中之一收獲還是極其巨大的。
作為常任理事國之一,有很多的特權。其中最有名的就是一票否決權,常任理事國可以對會議任何的議案一票否決,毋庸置疑,這再很多關鍵的會議上,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
每一個常任理事狗都擁有一票否決權,這個權力非常的重要,因此往往常任理事國不會被踢出
具有一票否決權,如果不同意哪一項提案的話,可以直接一票否定,但是別的就沒有這項權利。
每個理事國都有1個投票權,程序問題要至少9票才能通過。常任理事國對實質問題都擁有否決權,只要有1票反對就不能通過。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否決”權。非常任理事國無否決權。 實際上,在程序問題上,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也擁有否決權。因為安理會會員國就該問題是“程序問題”還是“實質問題”產生分歧時候,就可以把該問題認定為“實質問題”,有人稱其為“雙重否決權”。
做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有什么特權
請問一下做為聯合國的常任理事國有什么特權?作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常任國,
1長期擔任其成員,
2擁有一票否決權,任何提案可以一票否決
。。。
1長期擔任其成員,
2擁有一票否決權,任何提案可以一票否決
世界警察。。。維護世界和平地區和平==
聯合國五大常任理事國除了否決權外,還有哪些特權
不只是否決權,還有決定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對于一般的程序性問題,15個成員投票,9票同意就可以通過;對于實質性問題,需要9個理事國的同意,其中包括5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同意,如果有一個常任理事國反對,該決議就不能通過,這個制度被稱為“大國否決權”或“大國一致原則”。當時聯合國憲章賦予5個常任理事國這個權力,是因為國際上的事務,大國發揮的作用很大,如果這5個常任理事國不能協調一致的話,很難作出決定,即使作出決定,也很難得到執行。所以,有關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問題,只有得到5個常任理事國的一致同意,才能通過。由此可以看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在國際事務中享有特殊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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