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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變為商業用地,怎么弄?

首頁 > 知識產權2022-06-06 23:53:55

部分工業用地變更為商業用地

準備將我廠區部分地塊從工業用地變性為商業用地,需要什么手續?土地證怎么分割?
您好
這個一般當地政策都有相關政策的,您可以去相關部門問問
望采納,謝謝

工業企業已經取得土地使用證的工業用地怎樣才能變更為商業用地?需要重新招拍掛嗎?企業需要怎么做?

1.土地的性質主要是兩個部門管理,城市建設用地性質主要是規劃管理部門與國土管理部門共同劃定土地用途。其他用地主要是國土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部總體規劃確定。
2.變更土地用途,一是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修建性規劃的要求,二是要向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3.變更土地用途,要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工業用地如何變為商業用地?

工業用地如何變為商業用地?(通過正常手續辦理),辦理程序如何?rn規劃局辦理程序是否嚴格?

首先,工業用地向商業用地轉變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并按照土地出讓的相關規定,由工業用地使用人與當地土地管理部門聯系,由土地收購儲備機關根據收購計劃安排收儲。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的基本步驟如下:

1、原土地使用者向國土部門申請交回土地,并由原土地使用者委托雙方共同認可的評估機構確定補償價格,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

2、國土部門根據規劃部門出具的原地塊調整后新的用途及規劃條件,在綜合考慮政府公布的土地出讓金標準、土地成本、市場教育參考價格和近期相鄰宗地交易價格的基礎上,經規劃、國土、財政、監察部門集體會審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并由土地交易機構依法組織招拍掛出讓。

3、經招拍掛出讓后產生新的土地使用者。新的土地使用者與土地交易機構簽訂成交確認書,并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出讓價款。

4、土地使用者按土地出讓合同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后,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擴展資料:

根據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布的《關于發布實行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工業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其出讓底價和成交價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最低價標準。大致的流程以下:

1、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對擬出讓地塊的正常土地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發布,并對申請人進行資歷審查;

3、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出讓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組織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經過現場競價肯定競得人后,拍賣人或掛牌人與競得人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向競得人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批準文件;

4、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受讓人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并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批準書》肯定的時間和條件將出讓土地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申請辦理土地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需注意以下幾點:

1、有政府批文,即經政府批準(包括政府、規劃局、國土局等);

2、如果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未約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則無需經過招拍掛程序;

3、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合同;

4、補交土地差價。法律文件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

特別注意:出讓工業用地變出讓商住用地一些地方國土部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要求走“招拍掛”程序,其實你只要補出讓金即可的。

司法解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依據和方式

編者按: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委政研室陳清波致函《地產周刊》,反映他們在研究中發現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前幾年協議出讓的國有工業用地,而現已改為商服用地的,是否必須收回其土地使用權后再經招拍掛出讓?針對這個帶有普遍性的問題,編輯部約請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的鐘京濤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解答。鐘認為,工業用地要改變為商業用地情況,需要注意兩點:一是現使用者要繼續使用的,需按規定補交相應的土地出讓金,因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地價是不一樣的。二是政府收回協議出讓的工業用地使用權,重新以招拍掛方式出讓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據。鐘還認為,協議出讓是法律明確的一種出讓方式,現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獲取的工業用地使用權應當受到保護,政府在土地收購儲備時應避免強收強賣。

關于協議出讓國有工業用地改為經營性用地,是由現使用者補辦手續還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在當前各地實踐中,是一個爭議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問題,對此,需要對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文件進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準確理解相關法規、規章條款的具體涵義

2002年 7月1日國土資源部頒布實施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下簡稱 11號令)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2003年 8月 1日施行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以下簡稱 21號令)第十六條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2004年 3月 18日,國土資源部和監察部聯合下發的《關于繼續開展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情況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71號,以下簡稱 71號文)規定,對 8月 31日后以歷史遺留問題為由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的,要從嚴查處。

從上述規定來看,似乎 21號令的規定與 11號令、 71號文存在沖突,即協議出讓的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為商服用地時政府部門所作的“合同變更或重新簽訂合同”,是否在 11號令和 71號文所禁止的范圍內,是否與經營性用地招拍掛的規定相違背。對此,通過全面深入分析相關規定,可以看出這里并不矛盾。協議出讓土地是我國法律中規定的一種土地出讓方式,通過這一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與招拍掛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樣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過程中根據土地利用的需要,可以申請將土地用途改為經營性用地,只要按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并辦理相關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即可,政府統一收回重新招拍掛的做法并沒法律依據。

21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的出讓合同變動與 11號令和 71號文中規定的禁止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有本質的區別

這兩種行為的性質不同。11號令和 71號文中所禁止的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行為,是政府主動實施的一種土地出讓行為;21號令第十六條中規定的行為不是一種土地出讓行為,而是政府根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而作出的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從 71號文的立法背景及內容來看,協議出讓工業用地改變用途,并不屬于歷史遺留問題,因此,也就無所謂對這一方式的禁止。

這兩種行為對土地權利的影響不同。11號令和 71號文中所禁止的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是一種權利設定,通過協議出讓,土地使用者得到了一種出讓土地使用權;而 21號令第十六條中規定的合同變更或重新簽訂合同,是一種權利內容的變動,而不是重新設定,它是以已有土地權利為基礎而進行權利內容變動。

這兩種行為出現在不同的國有土地管理環節上。11號令和 71號文中所禁止的協議方式出讓經營性用地行為,是指政府在一級市場中直接通過協議方式向市場供地的行為;21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是出現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的過程中。

21號令第十六條是對已有規定的補充和完善

對于出讓土地改變用途,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明確規定,1995年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01年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原批準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必須依法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對于出讓土地,凡改變用途、容積率的,應按規定補交不同用途和容積率的土地差價。

可見,土地使用者對其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改變用途,法律中并沒有明文禁止,相反,法律中明確了具體的操作程序。為進一步規范這一行為,國土資源部 2003年發布 21號令第十六條對此又作了具體規定,明確提出了“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原有規定的不足,防止了以此來規避經營性用地招拍掛,保證了國有土地收益最大化。

21號令第十六條適用的條件

從當前規定來看,21號令第十六條適用的條件應該包括以下方面:1.土地權利人已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取得了完整的土地使用權;2.取得原出讓方和規劃部門同意,應該說,只要符合規劃及有關條件,有關主管部門就應該批準;3.按新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補交出讓金;4.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這里的重新簽訂合同,也是對原有合同的一種調整,而不是重新出讓。

一、土地法中明確規定改變用途的條款: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二、改變用途的大致程序

  1、寫個變更用途的申請,然后報送到土地局,逐級上報到主管土地規劃的副市長簽字

  2、然后拿著批復到規劃部門辦理規劃變更

  3、和土地局重新簽定土地出讓合同或者變更土地合同,然后補交土地出讓金

  三、現在的情況

  1、但是現在變更土地用途沒有特別充分的理由,一般是不會批下來的,因為國家現在對于城市規劃管理的非常嚴,如果不合規定變性了,到時候規劃審查的時候所以簽字的人都得受牽連,所以他們一般不會冒這個風險

  2、所以很可能的結局就是,如果要變性就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

  兩證是房產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土地出讓一般分五類:商業用地、綜合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各類用地出讓的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

  在沒有辦理土地手續前,原土地性質保持不變.

  你說的工業基地,是指當地政府經過規劃\土地等部門確定的城市規劃.簡單的

  說,只是一種指導性政策.只有政府征用或者有具體項目辦理土地征用手續以后

  ,土地性質才會發生改變.

  工業用地改變土地使用性質變為商業用地,怎么弄?

  變更用途,一要看城市規劃是否允許,二要到土管局辦理變更,三要補錢.

  地使用性質由工業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需要補交多少地價和契稅,是怎么核算的??

  經過規劃部門審查,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改變用地性質,價格與此地塊價格有關,沒有明確的標準,各個地市也不同,建議您去國土部門咨詢

  《土地證》不等同于《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土地規劃用途性質分類有多種,如居住用地、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等。《土地證》只說明有擁有該地塊土地使用權,但所建項目是否符合規劃用地性質,以及是否適合在該地實施所建項目,則要進行審批,并由規劃土地管理部門和有關機構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必要時,需進行土地使用用途變更手續,俗稱“土地變性”。

  土地是劃撥并不影響房產交易。

  劃撥土地的房產,房產證過戶以后辦理土地證過戶時,要繳納一筆土地出讓金,領取的新土地證,土地的性質就成出讓了。

  工業用地性質的土地做老年公寓土地要不要照拍掛?

  去年我買了一塊地是工業用地性質,土地證變更為繡花廠,后因不符合規劃,改項為老年公寓并辦了規劃用地許可證,現在土地證不符,需要變更,可是土地局讓我土地參加照拍掛.

  問題補充:

  當時我在買這塊地的時候以工業用地性質已經交了出讓金了.現在還需要再補嗎?你的回案有依據嗎?土地局局長說改變用途就要招拍掛?

  補交土地出讓金就可以了,土地原來就是你的,只是改變土地用途,不是轉讓不用再招拍掛

  我們手頭一塊工業用地想走整理改變用地性質變成商業,應該找哪個部門?程序如何。哪位知道請賜教。多謝。

  答:

  建設用地性質變更的依據

  城市規劃對不同性質建設用地的布局,根據其使用功能、對社會和基礎工程設施的要求,對環境和安全的影響等情況,提出不同的要求,并加以綜合協調,以期達到功能分區和整體布局結構的科學、合理。根據《城市規劃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做出的調整用地決定。”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據。在城市規劃管理過程中,根據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具體情況,在不違反城市規劃用地布局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確需對局部地塊使用性質進行調整的,必須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

  申報材料:

  申請用地性質變更報告(原件3份);

  特殊項目需提交市政府批準文件(驗審原件,提交復印件3份);

  涉及到的相關部門意見(如國土、消防、環保等);

  發改委立項文件(重大項目應有已審批的可研報告);

  原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證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原件)及相關文件(原件3份);

  規劃設計條件及帶有用地紅線、坐標及面積實測數據并加蓋測繪單位章的成果圖(3份藍圖及電子文件)。

  審批程序:

  申請變更單位向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特殊項目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縣政府(或法定的主管部門)批準后,持政府批文報規劃局受理;

  規劃局出具批文;

  持規劃局批文到發改委、國土部門申請立項及批文;

  規劃局審核、勘查,發放規劃許可證或決定書。

  審批時限:15個工作日

  其實很簡單,就是要政府出面,把它劃走,變成城市用地,然后在通過招標賣出

  大城市就按程序辦理,小地方還是先疏通人際關系吧!!

  每個城市有些程序可以稍微不同。但在實際操作中,相關部門的關系非常重要。

  變更土地用途不簡單,看運氣,規劃局有可能已經劃到商業用地去了,單需要辦理,這種的就比較簡單,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就可以,也可以委托第三房代辦.如不認識人,打我電話88221737幫你聯系試試

  目前在房地產開發中,會遇到這樣的問題,土地性質的變化,最近接到一個顧問項目,項目用地現在是倉庫用地,即工業性質用地,現想轉成房地產開發用地,即國有建設用地,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怎么處理,需要過那些程序和辦理什么樣的手續,謝謝。

  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6條的規定是可以的,根據該條規定,建設單位確需改變土地建設用途的,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第16條也規定:“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后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于各地的執行政策不一,國土資源部在今年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中對此問題再次作出了明確,在該規范第4. 3條“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范圍”中,國土資源部規定,如果出讓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約定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對于出讓地變更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對于出讓地申請變更用途應當采取招拍掛形式。

  所以你們應該先向規劃局遞交變性申請報告,接下去就是公關的問題了。規劃局簽批以后,后面的手續和流程他們會告訴你的。

  需要到國土局辦理相關手續,目前比較難,需要上面的用地指標。

  其實可以鉆一些空子,比如建成企業總部獨棟別墅的形式,當然房子的使用年限有一些問題,就需要靈活變通了,我也接觸過類似的兩三個案子...

  集體土地性質的別墅,屬于小產權房,便宜點賣,跟客戶說清楚就是了,將來國家總要解決房產證的

  土地分類:1、農用地(耕地、林地、園地、草地)

  2、建設用地(商服用地、工礦倉儲用地、住宅用地、軍事用地、

  交通運輸用地、公共管理服務用地)

  3、未利用地

  土地使用權分幾種?有什么區別?

  1、按是否交出讓金(即用地性質)劃分為二類:出讓地(已交了土地出讓金)和劃撥地(沒交土地出讓金)兩類土地使用權證,這是最基本的分類.

  2、按建房性質(使用性質)分:有住宅用地、商業用地、行政辦公用、旅游用地、綜合用地等。規定什么用途就只能建什么樣的房,而使用性質不同,土地出讓的期限也不一樣,如住宅為70年,而商業只50年。

  政府分配的房大多為劃撥住宅地。你可看看你房產證上面的土地性質是否注明。出讓地都會注明的,另外劃撥地沒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而出讓地是有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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