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買賣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簽訂合同的人都是這方面的專家,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合同經常會見到。此時,為了保證合同的完整性,一經發現的,當事人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進行補救。
那么,對于存在合同漏洞的情況,該如何解決呢?
1、簽訂補充協議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簽訂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可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適用下列規定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且不能通過簽訂補充協議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處理:微信關注國暉律師事務所,掌握更多法律資訊!
(1)如果是質量要求不明確的,可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如果是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如果是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如果是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如果是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如果是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注意什么
買賣合同是賣方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買方,買方向賣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主要條款應包括:賣雙方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物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數量及價款;質量要求;包裝方式;交貨的時間、地點、方式;檢驗標準、時間、方法;結算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其他條款(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質量保證期等)。
鑒于買賣合同是日常市場交易中最常見的一種活動,僅僅了解買賣合同的條款還不足以避免糾紛,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一些問題,做到慎之又慎,以防合同欺詐,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需注意問題一:買賣合同主體如何明確?
在簽訂買賣合同中,應先審查買賣雙方的名稱、地址、身份信息等資料是否真實,合同雙方是否具有簽約的權限。首先,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在發生糾紛時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如果當事人提供的是虛假信息,如虛假的公司名稱、虛假的身份信息等,則可能有發生糾紛時無法向一方主張權利等法律風險。其次,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簽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這里主要針對的是作為買賣合同的賣方,如合同中的賣方對所出賣的標的物,不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則其與買方所簽訂的合同屬無效的合同或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旦出現這種情況,作為買方,則喪失了按照合同約定,要求賣方交付合同標的物的權利。
需注意問題二: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如何明確?
買賣合同中應視標的物的類型,在合同中將其特定化。如標的物為機器設備,應在合同中標明該機器設備的名稱、生產廠家、型號、出廠日期等等;如標的物為房產,則應標明房產地址、房產證編號、房屋所有權人等信息。
另外,在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中,應避免使用“一袋”、“一車”、“一批”等籠統的字眼。
需注意問題三: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質量如何要求?
質量要求,是指出賣人出賣的物品經雙方約定,必須要達到的技術等級,如國際認證標準、國家標準、部門標準、行業標準等要求,或者符合機器質量法規定的其他標準,出賣人出賣的物品達不到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應視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在合同的制定過程中,明確標的物的質量標準,是合同的關鍵。如在簽訂合同前,賣方向買方提供樣品的,最好將樣品進行封存。如果雙方對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履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質量不符合約定,造成其他損失的,可以請求賠償損失。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對出賣人的質量違約行為,就可以通過這些規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需注意問題四:買賣合同中怎樣確定標的物交付方式、地點,如產生運輸費用的,將由哪方承擔?
在買賣合同中,應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由賣方送貨,還是由買方提貨。對于“交貨地點”也應當明確約定,因為該交貨地點可能關系到貨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一般貨物毀損、滅失風險隨貨物所有權轉移面轉移,屬于動產的貨物在所有權交付時轉移。如: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為賣方的倉庫,則意味著該貨物一旦出庫,其毀損、滅失的風險則轉移到買方處,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對于交貨地點的選擇上,應慎重對待。
根據《合同法》規定,確定買賣合同交付標的物的地點有以下幾種方式:
1、如果合同當事人約定有交付地點,出賣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地點交付標的物。
2、如果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約定不明確,且也無法按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依下列方式確定交付地點: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交付地點為第一承運人營業地。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如知道標的物是從存放在某地倉庫中的一批貨物中要提取的物或知道標的物將在某個地方生產或制造,則出賣人交付地點為雙方所知道的標的物所在地。
(3)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也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的交付地點為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如果出賣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出賣人的居住地為交付地點。
另外,對于運輸費用的產生,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標的物的價款是否包含運輸費用,如不包含,相關的運輸費用由誰承擔,運輸費用如何支付等等。
需注意問題五: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履行期限?
有的買賣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
需注意問題六: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合同款項的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
在實務中,有的買賣合同只是簡單地約定合同款項的金額,對于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卻未作出約定。這一漏洞將為支付方無限期不支付或遲延支付找到借口。另外,相關款項是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如是轉賬支付,是轉到哪家銀行何人的賬戶內,合同中都應作出明確約定,以便產生糾紛時有據可依。
需注意問題七: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要條款化。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含糊,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具體應明確,違反合同的哪條約定,應承擔何種違約責任,如:質量不符、數量不符、未按時足額付款、未及時交貨等等,不同違約情況應制定相應的違約責任,另外,違約金的數額要具體化、數字化,以便于向違約方主張。
需注意問題八:買賣合同中如何約定“合同的解除”及“合同的生效”條款。
合同的解除可分為協議解除或單方解除。協議解除雙方同意即可。單方解除是一方可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行為,這種單方解除的情形雙方當事人可以進行約定,并明確解除時的通知義務及責任的分擔。
合同一般可約定雙方簽字(蓋章)時生效,但也可約定附條件或附時間生效。在此還應注意簽字生效,簽字或蓋章生效,簽字加蓋章生效的區別。
在現實生活中買賣很普遍,不論是否簽訂書面的買賣合同,只要是買賣就需要一方交付貨物,一方接受貨物,但有時候一方可能會因為交付貨物有質量或數量問題而拒收。可該拒收行為有可能給買賣雙方都帶來損失,為了避免“雙損”的局面出現,最好在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出現問題后的處理方式,并避開模棱兩可的語言表述。
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問題?
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一:房地產開發商的五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是否五證齊全。
第二:買房是注意看合同上的交房標準;是毛坯還是精裝(裝修標準)。
第三:房產證何時能辦理。
第四:房屋單價,面積、面積誤差怎么處理的約定。
第五:交房時間,交房時間具體到具體日期,如有逾期交房如何補償。
第六:交房的時候還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合同里面一般不會增加附加條款。
您好,簽訂購房合同一般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注意審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抵押
購房者購買前可向當地土資源管理機構查核該開發土地使用權是否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因為現實中,很多開發商為了融資往往將土地使用權抵押給銀行貸款進行項目開發。售房時如果開發商隱瞞此抵押情況,這將對購房人構成法律障礙,影響購房人的順利購房。
二、仔細審核開發商應當辦理的法定手續和相關證件
1、開發許可手續是否完善直接影響所購房屋產權是否有保障,所以至關重要。
商品房開發的法定手續(許可程序)包括:立項批準、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證書、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等。對于開發手續,應特別注意各許可證件中的開發主體名稱、開發土地用途、開發土地范圍等必須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也應特別關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而劃撥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開發的。
2、注意查看賣方的“一照”、“ 兩書”、“五證”
①“一照”:即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②“兩書”:即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商品房使用說明書。
③“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證、內(外)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權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尤其要注意有些開發商的預售許可證冒名頂替。
三、要先咨詢清楚交易房屋的稅費、貸款的審批程序
大多購房者購房需要貸款。因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最好能夠熟悉申請銀行貸款的政策,從而使貸款的申請能夠順利被批準。
1、一般來說,向銀行提供收入證明、稅單、其他擁有的不動產證明,或者是擔任法人代表的公司營業執照及財務報表等材料,可以幫助買方貸到希望的數額。
2、如果通過中介公司辦理貸款,同樣需要把好貸款關,不能輕信中介公司的貸款承諾。
四、注意訂立合同時部分條款是可以修改或補充約定的
1、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一旦確定合同就成為雙方共同遵守的準則,發生糾紛時,便成為雙方解決爭議的依據。
2、現實交易中,開發商往往以格式合同為房管部門擬定,不能修改為理由將其單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強加給購房者接受。要明確一點,正式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候,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本身是可以進行修改或補充約定的。
五、約定違約責任條款須詳細、具體
1、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都會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逾期辦理或不能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但是往往開發商雖然約定了違約責任,一般違約金額都不多,因此,購房者一定要注意這些細節。
2、同時,還應該約定:①規劃、設計的變更致使購房者解除購房合同,開發商不僅僅要承擔購房款的銀行利息,還應承擔一定金額的違約金。
②由于開發商原因不能辦理產權證,購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時,開發商還應該賠償退房時房價與簽訂合同時房價的差額損失。
③加重開發商違約責任,使其違約承擔的損失超過其不當獲利,才能從根本上遏制開發商惡意違約。
六、合同附件須重視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與合同主文條款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購房屋平面面積圖、公攤面積表、質量保證書、裝飾設備標準、住宅使用說明書等,對于補充協議的條款也常常列為合同附件。
可見,這些附件內容都是極其重要的。購房者不但要認真謹慎對待合同主文,對合同的附件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宣傳資料
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一般為要約邀請,不視為合同的條款,但是開發商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
八、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定金問題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在規定的期限內,如果消費者不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這筆錢是拿不回來的。這種定金或訂金的約定,對消費者是不利的,使他們在簽約時處于受制于人的境地,在簽約談判時雙方因為合同的某些條款達不成協議而導致談判失敗的,開發商都以對方沒有簽約違反定金的約定為由,拒不退還定金。但現實情況是,如果不交定金,你看好的房源,售樓部不會給你保留的,一旦有人看中這套房子并在你之前交了定金,他們就會將房子賣掉。所以,如果想買房,交定金(或訂金)是不可逾越的一個步驟。
我國法律規定的定金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履約定金,是為保證合同順利履行而約定的;另一種是立約定金,是為了訂立正式合同而約定的。律師認為,商品房的認購書應該算作預約合同,是消費者與房地產商為了保證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簽訂而訂立的一種協議。從這個層面上講,認購書中的定金是一種立約定金(訂約定金)。如果因為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成立的,另一方可以依據定金條款來追究過錯方的違約責任。“如果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中,出現不屬于自己責任的情況,比如: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開發商的手續尚不全;購房者依約定時間去簽合同,但由于某些實質性條款未達成一致協議等,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的,購房者要和開發商協商,讓開發商退定金是完全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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