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在網上傳播他人隱私信息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同時也是一種民事侵權行為。而公開他人家庭住址,聯系電話等屬于侵犯他人隱私權。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礙
3、消除危險
4、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6、賠償損失
7、賠禮道歉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三、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
我國法律沒有對隱私權進行規定,根據司法解釋,我國在法律實踐中,通常以保護名譽權的形式來保護個人的隱私權。 名譽權定義: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人格權的一種。人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
擴展資料:
一般侵權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所謂的行為是指侵犯他人權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為本身。若無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會產生侵權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權利的相對人均負有不得侵犯權利的一般義務。侵犯權利的行為因為違反了法定義務,故具有違法性。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加害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作為侵權行為的作為,是指不該作而作;作為侵權行為的不作為,是指該作而不作。
2、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包括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非財產損害又包括人身損害、精神損害。
3、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侵權法上的因果關系包括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和責任范圍的因果關系。 責任成立的因果關系,是指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考量的問題是責任的成立。
4、過錯是指行為人應受責難的主觀狀態。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狀態。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侵害他人權益的結果,但卻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未經許可在網上傳播他人隱私信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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