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作者同意將筆下人物寫進小說算是侵犯知識產權嗎
侵犯著作權一般是侵犯的原作者作品中的內容,包括抄襲、篡改等。你只是把人物寫進了自己的小說,大概只是人物的名字吧,而并沒有模仿原作者小說的情節,這個并沒有侵犯別人的著作權。
關于知識產權的問題求解答一下
我是一個喜歡寫小說的高中生,我很喜歡古龍的書,然后我也嘗試著寫有。假如我的小說里面帶有古龍小說里面出現過的某些設定,比如說“青龍會”,還有《天涯明月刀OL》游戲里面的設定,比如“八荒門派”,而且我想出版,那我這么做算是侵犯了已故的古龍先生的知識產權嗎?出版權很復雜。但這種權利屬于私權,就是說民不告官不咎的,作品里有個別模仿的橋段,你可以說是向大師致敬,權利所有人不告你就萬事大吉了。
續寫別人的小說是侵權行為嗎?
續寫作品在文化市場中不斷涌現,但國際和國內都沒有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司法判例,因此續寫作品問題逐漸成為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續寫作品問題關系到續寫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權,涉及到作者之間權益的分配,故實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試圖探求續寫作品的性質,判定其合適的法律定位,從而提出對續寫作品問題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續寫作品 獨創性 侵權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續寫作品的基本理論
��(一)、 續寫作品的概念。
���關于續寫作品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獨立思維、創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對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或)空間上進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藝術形象,綜合理論或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認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創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節和結構,但可以看出它是源著原作品而一脈相承的。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續寫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拓展而成的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演繹作品有本質上的不同。演繹作品,又稱再創作品,即從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中雖然有后一創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內,但又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如果以許多原有的作品的內容為素材,創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節和結構,那就不能視為版權含義下的“演繹”了。這種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續寫作品不屬于演繹作品,比演繹作品具有更多的獨創性。
��續寫作品的續寫行為究竟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改編,翻譯,匯編,編輯等。但是第十條沒有兜底條款。因此,“續寫”這一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規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對原作品的使用;而“續寫”偏重于在原作基礎上創作新作品。所以,續寫的性質與上述的使用行為是不同的。
��(二)、續寫作品的分類和特征。
��續寫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與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未完成作品的續寫,一類是對已完成作品的續寫。在文化市場上現存的續寫作品,一般包括四種:(1)對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續寫;(2)基于委托合同關系的續寫;(3)對合作作品的續寫;(4)對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續寫。雖然各種續寫作品形式各異,但是它們實質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續寫作品的依附性。無論是文學藝術作品,還是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作品的續寫,都是續寫作者在對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構思發揮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續寫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續寫作品存在著天然的依附關系。這種依附性主要表現為:(1)在對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學作品尤其是小說由三要素構成,即人物、故事情節和環境;(2)對原作的名氣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續寫的原作為名家名作,續寫作品作為名作的續集,也就借助原作擴大了自己的影響。正是這種依附性,使得續寫作品對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續寫作品質量的高低優劣,對原作者的聲譽,原作品的在讀者中的評價,產生直接的影響。
��2、續寫作品的獨創性。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對續寫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爭議很大,這也是續寫作品著作品問題爭議的焦點。有人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必須是獨創的,而續寫作品含有多大的獨創性,創新性,是個尚存質疑的問題,即使其具有創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為續寫作品對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獨創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觀點卻認為,獨創性是續寫作品的最本質特征,依附性只不過是這種創作方式的外在表現,而其內涵在于續寫中的思維、構思、創造的獨立性。
��二、續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一) 、續寫作品具有獨創性。
��
��關于獨創性的概念在學術界還存在著爭議,但通說認為,獨創性,指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風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包含以下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獨創性首先意味著是“獨立創作完成”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是比較容易接受的結論。換言之,獨創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個人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作自己的技能技巧,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獨立完成的勞動成果,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剽竊、抄襲過來的。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獨立的勞動創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應的著作權。如果是剽竊、抄襲而來,則不但談不上獨創性和受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反而要承擔相應的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蔼毩撟魍瓿伞保梢哉f是獨創性在作品形成過程中的體現。
��2、作品的獨創性還意味著作品的誕生是作者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結果,體現了作者的個性特征作品獨創性產生于智力“創造”活動中。這符合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權保護體現于作品之中的創造性勞動,只有具備這種創造性才給予保護。作品創造性要求應當說是源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思想——保護人類智力創造活動,鼓勵人們從事有益于社會的智力創造,以促進人類文明和進步。從著作權制度鼓勵促進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繁榮科學文化事業的宗旨出發,對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當然要有一定的要求,這種要求總的來說是對人類文明有所貢獻,至于這種貢獻的大小則不論。相應地,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要具有某種創造性,至于創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論。
��續寫作品具有獨創性,理由:1、續寫作品不是簡單的復制,更不是抄襲和剽竊。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獨立的創作活動而完成的。2、續寫作品是續寫者獨立構思、獨立創新的結果。續寫者雖然盡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圖進行續寫,但不能脫離續作者本人的思維;實際上仍是以續作者本人的才能、風格為主導,按續寫作者的邏輯思維向前發展的。續寫不是對原作的抄襲或重復,而是一種新的創作,它有自己新的內容、新的風格,是續作者獨立創新的結果。因此,續寫作品與原作之間有實質性差異,續寫作品與原作品是可以分離的。續寫作品有相對獨立性,可以離開原作而獨立存在。尤其對完整作品的續寫,續寫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脫離原作,它是可以獨立存在的。
��因此,續寫作品是作者經過獨立的創作行為,通過艱辛的勞動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獨創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續寫作品具有侵權性。
��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調整國家、社會、作者三方的利益關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權、作品傳播者權和作品公益權。我國著作權法始終堅持了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權制度確認了作者的權益在著作權關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對作品的使用,必須要以維護作者的權益為大前提。《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對作品作了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要條件。筆者認為續寫作品一方面具有獨創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權性。其侵權性表現在:
��1、續寫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權。被續寫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這些經典作品已經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閱讀群體。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銘刻人們在心目中。續寫作品由于客觀上的原因,大多數是難以達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現實中不少人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響力,憑借原作者的聲譽,進行續寫。這些從“搭便車”行為中生產出來的“作品”,往往是為了迎合低級趣味,嚴重影響了原作的思想內涵,美學價值和藝術風格。無論對原作者還是對讀者,都是一種傷害。
��2、續寫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續寫的權利。原作者(對于已經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這個問題)對原作進行續寫的情況在現實中普遍存在。如瓊瑤續寫《還珠格格》,蔡智恒續寫《第一次親密接觸》等。如果允許他人隨意進行續寫,將會導致有人趕在作者的續寫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續寫作品,勢必影響到原作者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實現。
��三、小結與立法思考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除了必須具備第二條的規定外,即具有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智力成果,還必須符合不損害原作者著作權這個隱含要件。所以,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可以作為一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護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而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因存在侵權因素而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續寫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續寫作品)誠然具有侵權性,但是也存在獨創性。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性而完全否定其獨創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一般的法理原則。因此,相對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作品的標準而言,這里的續寫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續寫作者的確為之付出過不少智力勞動,進行過獨立的創作活動。如果著作權法不對續寫作者的合理權益進行保護,事實上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應該完善對續寫作品的規定。鑒于對原作者和續寫作者之間權益的衡量,《著作權法》應該規定原作者對作品享有續寫權的時效,以填補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進行續寫,為了保證續寫作品的質量,原作者必須要有一定的醞釀過程,所以,續寫權的時效不能太短,筆者認為5-10年是比較合適的。在這個時效期內,其他人意圖進行續寫,應該征得原作者或繼承人或主管機關的同意后,方可續寫;原作者也可以將續寫權作為一項著作財產權進行轉讓。在時效期內,其他人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續寫,如果經過協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認,續寫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果協商不成,則續寫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存在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時效期滿,可以允許他人續寫。當然,他人的續寫,必須要符合通常的續寫原則和一般的標準。
不是,那是你對于一部小說的繼續創造
想相續寫紅樓夢的高鶚
關于網絡小說的委托續寫的問題
今天心情很不好,俺一直追捧和喜歡的網絡小說太監了,倉促結尾,讓人滿腔郁悶啊。俺發現好多大神級的網絡小說,都是太監結尾的,這不僅是對作品的不負責任,更是傷粉絲們的心啊。俺認為原作者對其小說實在寫不下去或者難以為繼的時候,應當果斷授權委托讓別人代為續寫(即使是貂續狗尾,也總比太監強啊,更何況委托得當的話,續寫甚至有可能趕超原著),小說、文學網站也應當提供中介平臺,鼓勵并且支持廣大作者搞授權交易。大家是否看好這樣的委托續寫呢,能否解決網絡小說太監的問題呢。應該是侵犯了,如果想接著原著作寫,應該爭取作者支持!
還有就是也可以另起標題,如<XXX書-外傳>,大家看的古今小說多了,很多外傳都是別人在原書的基礎上編寫的,那樣的話就不算了
只能算是以前人的題材自主發揮
但最好人物情節都變一下,如果說是某某的后代,某某的
續寫在知識產權法上屬于演繹作品,則演繹作品的作者可以享有著作權,但必須尊重原始作品作者的權利。
也就是說你要去出版或者發表都得有原作者的同意,有收入也應該合理分配。。
當然如果原作品已經是過了原作者死后50年保護期限的。你想怎么寫都沒問題了,但要注意必須把原作品的作者名標注,因為對于作者的人身權利的保護是沒有期限的,,就算古人也是如此,這是一種起碼的尊重,,
另外,如果你和原作者達成協議,那么可以根據協議處理,法律不予干涉,注意此時要約定好著作權的歸屬問題。
主要是利益的問題,寫這個很累的,錢又沒多少,續寫的人可能還得交一部分錢給原作者,那么他就沒多大意思了,費力不討好,不經過原作者他寫了網站不好收錄,也肯定不會支持,如果這樣,就沒有原創了,原作者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版權,畢竟這年頭想個吸引讀者的好點子不容易。
這個不好說要看接班的水平怎么樣,還有就是讀者的見義了
,續寫別人的小說 ,會不會違法,會不會侵犯原著作者的版權
續寫別人的小說 ,會不會違法,會不會侵犯原著作者的版權,比如說 九陰九陽,那部倚天屠龍記的續寫,rn 還有,若是假如寫的好,比較受歡迎,續寫者,會不會吃原著作者的官司續寫作品在文化市場中不斷涌現,但國際和國內都沒有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司法判例,因此續寫作品問題逐漸成為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續寫作品問題關系到續寫作品本身和原作品的著作權,涉及到作者之間權益的分配,故實有商榷之必要。本文試圖探求續寫作品的性質,判定其合適的法律定位,從而提出對續寫作品問題的解決方法。
[關鍵詞:]續寫作品 獨創性 侵權性 原作品 瑕疵
一 、續寫作品的基本理論
(一)、 續寫作品的概念。
關于續寫作品概念,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作品,就是在他人已完成或未完成的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獨立思維、創作而成的作品。 也有的學者認為,續寫作品是對現有作品在時間上和(或)空間上進行延伸和拓展,拓展者借用現有作品的主要角色或典型藝術形象,綜合理論或線索等進行延伸和拓展而成的作品,并認為是基于原有作品而創作出的全新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品的基本情節和結構,但可以看出它是源著原作品而一脈相承的。 筆者認為第二種觀點更加完善,本文所指的續寫作品是指續寫他人的作品的作品。
續寫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拓展而成的作品,與我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演繹作品有本質上的不同。演繹作品,又稱再創作品,即從原有作品中派生出的新作品。這種派生作品中雖然有后一創作者的精神成果在內,但又未改變原作之創作思想的基本表達形式。如果以許多原有的作品的內容為素材,創作出全新的作品,在新作品中已看不出原作的情節和結構,那就不能視為版權含義下的“演繹”了。這種作品是新的“原作”。 因此,續寫作品不屬于演繹作品,比演繹作品具有更多的獨創性。
續寫作品的續寫行為究竟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中規定的使用方式呢?《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的使用方式包括:復制,表演,放映,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改編,翻譯,匯編,編輯等。但是第十條沒有兜底條款。因此,“續寫”這一行為在《著作權法》中并沒有規定。再且,上述的使用方式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都是對原作品的使用;而“續寫”偏重于在原作基礎上創作新作品。所以,續寫的性質與上述的使用行為是不同的。
(二)、續寫作品的分類和特征。
續寫作品按照原作品的完成與否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對未完成作品的續寫,一類是對已完成作品的續寫。在文化市場上現存的續寫作品,一般包括四種:(1)對原作品作者因死而未完成作品的續寫;(2)基于委托合同關系的續寫;(3)對合作作品的續寫;(4)對原作品完整作品的續寫。雖然各種續寫作品形式各異,但是它們實質上仍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續寫作品的依附性。無論是文學藝術作品,還是其他社會科學,自然科學的作品的續寫,都是續寫作者在對原作品充分的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加上自身的感悟和構思發揮而成的。所以,原作品是續寫作品的根基,原作品和續寫作品存在著天然的依附關系。這種依附性主要表現為:(1)在對原作品三要素上的依附,文學作品尤其是小說由三要素構成,即人物、故事情節和環境;(2)對原作的名氣的依附性,一般而言,被續寫的原作為名家名作,續寫作品作為名作的續集,也就借助原作擴大了自己的影響。正是這種依附性,使得續寫作品對原作品具有反作用性。即續寫作品質量的高低優劣,對原作者的聲譽,原作品的在讀者中的評價,產生直接的影響。
2、續寫作品的獨創性。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對續寫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爭議很大,這也是續寫作品著作品問題爭議的焦點。有人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必須是獨創的,而續寫作品含有多大的獨創性,創新性,是個尚存質疑的問題,即使其具有創新性,也是要打些折扣的,因為續寫作品對原作品的依附性,降低了其獨創性的含金量。相反的觀點卻認為,獨創性是續寫作品的最本質特征,依附性只不過是這種創作方式的外在表現,而其內涵在于續寫中的思維、構思、創造的獨立性。
二、續寫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一) 、續寫作品具有獨創性。
關于獨創性的概念在學術界還存在著爭議,但通說認為,獨創性,指作品必須是由作者通過獨立構思和創作而產生,并且在作品中能反映出作者的思想、風格、手法、技巧等。 因此,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獨創性之界定,必須包含以下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
1、作品獨創性首先意味著是“獨立創作完成”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出來的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這是比較容易接受的結論。換言之,獨創性首先是指作品必須是作者個人通過自己的獨立構思,運作自己的技能技巧,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獨立完成的勞動成果,而不是從他人那里剽竊、抄襲過來的。這一要求表明,只有以自己獨立的勞動創作的作品才能取得相應的著作權。如果是剽竊、抄襲而來,則不但談不上獨創性和受著作權保護的問題,反而要承擔相應的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蔼毩撟魍瓿伞?,可以說是獨創性在作品形成過程中的體現。
2、作品的獨創性還意味著作品的誕生是作者創造性智力勞動的結果,體現了作者的個性特征作品獨創性產生于智力“創造”活動中。這符合著作權保護的基本理念,即著作權保護體現于作品之中的創造性勞動,只有具備這種創造性才給予保護。作品創造性要求應當說是源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思想——保護人類智力創造活動,鼓勵人們從事有益于社會的智力創造,以促進人類文明和進步。從著作權制度鼓勵促進優秀作品的創作與傳播,繁榮科學文化事業的宗旨出發,對受法律保護的作品當然要有一定的要求,這種要求總的來說是對人類文明有所貢獻,至于這種貢獻的大小則不論。相應地,作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要具有某種創造性,至于創造性程度的高低,亦在所不論。
續寫作品具有獨創性,理由:1、續寫作品不是簡單的復制,更不是抄襲和剽竊。它是作者在原作的基礎上,運用自己的聰明才智,通過獨立的創作活動而完成的。2、續寫作品是續寫者獨立構思、獨立創新的結果。續寫者雖然盡可能地按原作者的意圖進行續寫,但不能脫離續作者本人的思維;實際上仍是以續作者本人的才能、風格為主導,按續寫作者的邏輯思維向前發展的。續寫不是對原作的抄襲或重復,而是一種新的創作,它有自己新的內容、新的風格,是續作者獨立創新的結果。因此,續寫作品與原作之間有實質性差異,續寫作品與原作品是可以分離的。續寫作品有相對獨立性,可以離開原作而獨立存在。尤其對完整作品的續寫,續寫作品自身就是一部完整的作品,脫離原作,它是可以獨立存在的。
因此,續寫作品是作者經過獨立的創作行為,通過艱辛的勞動所取得的成果,其具有獨創性是自不待言的。
(二)、續寫作品具有侵權性。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調整國家、社會、作者三方的利益關系,合理分配作品著作權、作品傳播者權和作品公益權。我國著作權法始終堅持了以維護作者權益為核心的立法精神,著作權制度確認了作者的權益在著作權關系中的首要和核心地位。 因此,對作品的使用,必須要以維護作者的權益為大前提?!吨鳈喾▽嵤l例》第二條對作品作了定義:“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要條件。筆者認為續寫作品一方面具有獨創性,但另一方面存在侵權性。其侵權性表現在:
1、續寫作品侵犯了原作品的完整權。被續寫的作品一般都是有名的作品,這些經典作品已經在社會上形成了一定的影響力和吸引了一定的閱讀群體。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已在銘刻人們在心目中。續寫作品由于客觀上的原因,大多數是難以達到原作的水平;而且在現實中不少人為了名和利,利用原作的影響力,憑借原作者的聲譽,進行續寫。這些從“搭便車”行為中生產出來的“作品”,往往是為了迎合低級趣味,嚴重影響了原作的思想內涵,美學價值和藝術風格。無論對原作者還是對讀者,都是一種傷害。
2、續寫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續寫的權利。原作者(對于已經死亡的作者而言,不存在這個問題)對原作進行續寫的情況在現實中普遍存在。如瓊瑤續寫《還珠格格》,蔡智恒續寫《第一次親密接觸》等。如果允許他人隨意進行續寫,將會導致有人趕在作者的續寫作品出版前出版其續寫作品,勢必影響到原作者權利的行使和利益的實現。
三、小結與立法思考
從上面的論述中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除了必須具備第二條的規定外,即具有獨創性,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加以復制的智力成果,還必須符合不損害原作者著作權這個隱含要件。所以,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可以作為一種合理使用的方式加以保護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而那種認為續寫作品因存在侵權因素而不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的做法也是不可取的。 續寫作品(除了基于合同或委托的續寫作品)誠然具有侵權性,但是也存在獨創性。我們不能因為其侵權性而完全否定其獨創性。存在瑕疵的法律行為并非必然不受法律保護,這是一般的法理原則。因此,相對著作權法上規定的作品的標準而言,這里的續寫作品并非完全符合,但是續寫作者的確為之付出過不少智力勞動,進行過獨立的創作活動。如果著作權法不對續寫作者的合理權益進行保護,事實上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應該完善對續寫作品的規定。鑒于對原作者和續寫作者之間權益的衡量,《著作權法》應該規定原作者對作品享有續寫權的時效,以填補這一立法空白。如果原作者有意進行續寫,為了保證續寫作品的質量,原作者必須要有一定的醞釀過程,所以,續寫權的時效不能太短,筆者認為5-10年是比較合適的。在這個時效期內,其他人意圖進行續寫,應該征得原作者或繼承人或主管機關的同意后,方可續寫;原作者也可以將續寫權作為一項著作財產權進行轉讓。在時效期內,其他人未經同意擅自進行續寫,如果經過協商,得到原作者的追認,續寫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如果協商不成,則續寫作者享有的著作權存在瑕疵,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時效期滿,可以允許他人續寫。當然,他人的續寫,必須要符合通常的續寫原則和一般的標準。
希望可以幫到你
呵呵 放心吧 只要續寫內容出自原創 無大段剽竊就行 出書時需注明原作者及謝辭 書名應定為某某某續
你只要寫的內容是完全原創的,那就沒有關系了,那如果這樣都不行,那網上那些穿越的一些小說不是不得了啊
那要看作者有沒有申請版權,不過網絡上的東西,還是共享多,可以續寫。
不會,標題寫清楚,注明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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