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共同完成發明創造,誰是專利權人?
專利法第八條規定,“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后,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有一些企業,因為對專利法不了解,委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發明創造時,事先沒有簽訂協議,結果,受委托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了專利,成了專利權人。因此,在委托之前,最好要簽訂協議,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以及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在合作中處于優勢。
如有兩人或以上合作完成一件發明,該發明專利將屬于何人所有?
在發明創造過程中,如每個參與者均有對發明創造的構思及其具體化提出了創造性的見解,他 們便是共同發明人;專利申請被批準后,專利權將屬於這些共同發明人所擁有。另一方面,假如其中一人對發明構思作出了創造性貢獻,而其他人只是按其指示辦 事,這位提供發明構思的人就是唯一的發明人,而且專利申請及專利權將屬於其單獨擁有。
合作發明專利的歸屬及權利行使
合作發明專利的歸屬及權利行使是:
1.兩個以上的人如果合作完成一個發明,專利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合同約定;
2.如果合作開發者中一個要申請專利權,另一個人堅決反對,這個時候不能申請專利,只能采取對技術秘密的方式來進行保護。
根據《專利法》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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