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與女是夫妻,男寫了一部小說稿費20萬。可是在小說刊印前夕兩人離婚了,問這稿費是不是夫妻共有財產?
是啊,它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所創造的財富,雖然錢還沒到手
不是共同的財產。因為是男的寫的小說,女的沒有在這本小說里動過一筆一劃。所以這是男方的私人財產。
那應該取決于這部小說是不是兩人共同寫的吧
不算夫妻共同財產的
不是,小說刊印前已經離婚就不算
是的把
離婚時稿費是否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稿費能否
要是她個人所獲得,而且與男方無關,并且是在離婚后所獲得,那么就不算數夫妻共同財產了。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知識產權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根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應該屬于共同財產,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稿費如何分割?
老公是作家,結婚前獲得5萬元的稿酬,結婚以后寫作獲得10萬元稿酬(前提是10萬元還沒有到手)。離婚的時候,妻子能分割著15萬元的稿酬嗎?
如果600-700章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創作的,即使離婚后獲得稿費,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前的五萬屬于婚前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婚后的十萬元則是可以分割的,那就是夫妻可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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