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范圍包括哪些?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66432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擴展資料
加計扣除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稅基式優惠方式,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支出數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企業為了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會計網-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支出范圍包括哪些
企業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431376633的費用包括哪些
企業研發機構發生的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的問題,一直以來都是企業財務人員比較關心的.根據有關稅法的規定,并不是企業科研機構發生的所有費用都可以加計扣除.
哪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一、企業所從事的研究開發項目必須是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項目.二、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包括: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哪些費用不予稅前扣除
不能實行加計扣除的費用主要包括:
1.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應當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擔的研發費用.
2.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沒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均不允許計入研究開發費用.如禮品、禮金、贊助費等.
4.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同時必須按照本辦法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企業應于年度匯算清繳所得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本辦法規定的相應資料.申報的研究開發費用不真實或者資料不齊全的,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有權對企業申報的結果進行合理調整.
6.由集團公司進行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由受益集團其他成員公司分攤的研究開發費.
申請扣除時報送哪些資料
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如下資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企業根據財務會計核算和研發項目的實際情況,對發生的研發費用進行收益化或資本化處理的,可按下述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研發費用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其當年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該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幾個需特別注意的問題
納稅人在扣除研發費用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當首先劃分清楚研發項目是否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的項目.對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項目,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不能實行加計扣除.
二是應當劃分清楚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屬于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的費用.對不屬于該文件列明的項目費用,如門衛的工資、公司經理的汽車加油費等,不能作為加計扣除的費用.
三是對于屬于共同開發或者由集團公司集中開發的研究開發項目,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劃分清楚是否屬于本企業應當負擔的研究開發費用.
四是應當按照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的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及時匯集有關資料和憑證.
五是按照規定的比例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對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要按照規定的年限進行攤銷.
另外,還有一些費用,不但不能實行加計扣除,而且也不能在稅前列支.像稅法不允許扣除的費用,如禮品、禮金、贊助費等.以及不屬于企業自身發生的費用,如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應當由合作的其他各方承擔的研發費用.還有就是發生費用時沒有取得有關票據,或者沒有取得合法票據的費用,對于這些費用,納稅人應當及時做好納稅調整工作,做到依法納稅,避免涉稅風險.
為了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78988e69d8331333431356631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在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同時廢止。
一、研發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發費用
(一)加計扣除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四、特別事項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政策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五、管理要求
(一)會計核算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企業可以設置“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結轉“無形資產”。期(月)末將“研發支出”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稅務管理
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第30行“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發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
2、年度申報
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由于該表根據原先政策設置費用明細,所以估計新政策出臺后本表欄次將會做相應修改。
(四)追溯執行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為了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財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5666162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在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同時廢止。
一、研發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發費用
(一)加計扣除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75%,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四、特別事項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政策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五、管理要求
(一)會計核算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企業可以設置“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結轉“無形資產”。期(月)末將“研發支出”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稅務管理
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第30行“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發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
2、年度申報
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由于該表根據原先政策設置費用明細,所以估計新政策出臺后本表欄次將會做相應修改。
(四)追溯執行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5666164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與舊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相比,在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上有如下變化:
(一)財稅〔2015〕119號文件將舊政策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的8項范圍和財稅〔2013〕70號文件規定的5項范圍變化為以下7項: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2、直接投入費用。
A.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B.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C.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六)款第2小點規定,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應關注的是,允許扣除的研發費范圍采取的是正列舉方式,即政策規定中沒有列舉的加計扣除項目,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哪些支出可以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領域說明
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加計扣除重點條件說明
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一)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加計扣除經費及配套
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150%的比例實行扣除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二、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什么企業都可以加計扣除
不是的,請看以下內容:
一、75%加計扣除的執行期限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財稅〔2018〕99號)
二、哪些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核定征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三、哪些行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并不是 有條件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116號文規定,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應符合如下幾點:
一、范圍符合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是《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11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二、目的符合 該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是指企業通過研究開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對本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計劃單列市)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領先具有推動作用,不包括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公開的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三、核算符合 企業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
四、加計扣除費用符合
1、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2、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3、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4、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5、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6、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7、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8、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五、報送資料符合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了研究開發費用,應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大廳綜合窗口報《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備案表》、《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一式三份),并附送下列資料(一式一份,綜合窗口一份):
1.計劃預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研究開發費預算。
2.編制人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
3.歸集表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當年研究開發費用發生情況歸集表。
4.立項決議。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5.合同協議。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或協議。
6.結果材料。研究開發項目的效用情況說明、研究成果報告等資料。
六、要求符合
1.分開核算。對于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進行核算。
2.專賬管理。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3.分項歸集。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究開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額。
4.合理計算。企業應該準確、合理的計算各項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5.準確填表。企業要對116號文附表的規定項目,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高企云)
望采納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中,有哪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中,有哪些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因此,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余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哪些費用可以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哪些不可以?
對其想要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來說,首先要弄清楚的一點事并不是所有研發費用都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
在此范圍之外的費用不允許加計扣除,如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房屋、建筑物的折舊是不允許加計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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