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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

首頁 > 知識產權2022-08-07 03:50:53

有關手機網絡的法律法規

有關手機網絡的法律法規
  涉嫌詐騙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蹲罡呷嗣穹ㄔ鹤罡呷嗣駲z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魇 ⒆灾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诙l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ㄒ唬┩ㄟ^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ǘ┰p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ㄋ模┰p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ㄎ澹┰斐杀缓θ俗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 ≡p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十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現在有多少部關于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啊??

我想知道到目前為止,中國有多少部法律法規是針對互聯網而制定的啊?。如果要涉及互聯網網站方面的話,應該先對哪些法律法規有一定的了解??rn最好是列出法律法規的名稱及其相對應的范圍也說明一下,我上網找了好久網上的內容都好亂,還沒有一個人說的很清楚。謝謝了。rnrn個人現在的懸賞財富不多啊,全部貢獻出來了,各位別嫌棄啊
這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太成體系,但是還是有一些的。貼出一部分供你參考:

1. 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2007-12-20】
2. 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2006-02-20】
3. 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2005-09-29】
4.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2005-09-25】
5.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6.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2005-02-08】
7.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2004-11-05】
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09-03】
9. 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04-07-08】
10. 文化部關于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07-04】
11. 文化部文化市場司關于全國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單位審批情況的通告【2003-06-05】
12.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03-05-10】
13. 文化部關于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連鎖經營管理的通知【2003-04-22】
14. 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失效]【2003-01-07】
15. 文化部關于實施《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2-09】
16. 文化部關于發布行業標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計算機經營管理系統技術規范》的通知【2002-11-19】
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09-29】
18.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規定的“企業登記注冊”是否包括個體工商戶登記注冊問題的答復【2001-07-16】
19.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2001-01-10】
20.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1.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2000-12-28】
22.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中國證監會國際互聯網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1999-05-25】
中國信息產業部網站: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index.html

據我了解如果未經許可批準放了他人的專利產品或者作品或者軟件,應該是違反了知識產權。。。你可以參考一下。。。

國家知識產權局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39號)

現公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镕基
2001年12月20日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人的權益,調整計算機軟件在開發、傳播和使用中發生的利益關系,鼓勵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促進軟件產業和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以下簡稱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第三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同一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為同一作品。
(二)文檔,是指用來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情況、測試結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資料和圖表等,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
(三)軟件開發者,是指實際組織開發、直接進行開發,并對開發完成的軟件承擔責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條件獨立完成軟件開發,并對軟件承擔責任的自然人。
(四)軟件著作權人,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軟件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四條 受本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第五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所開發的軟件,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行的,依照本條例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件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件登記的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章 軟件著作權

第八條 軟件著作權人享有下列各項權利:
(一)發表權,即決定軟件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開發者身份,在軟件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對軟件進行增補、刪節,或者改變指令、語句順序的權利;
(四)復制權,即將軟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五)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六)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軟件的權利,但是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七)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軟件,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軟件的權利;
(八)翻譯權,即將原軟件從一種自然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自然語言文字的權利;
(九)應當由軟件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

第九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

第十條 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合作開發者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合作開發的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是,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開發者。

第十一條 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條 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與行使由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規定;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確規定的,軟件著作權由接受任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

第十三條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任職期間所開發的軟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軟件著作權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開發軟件的自然人進行獎勵:
(一)針對本職工作中明確指定的開發目標所開發的軟件;
(二)開發的軟件是從事本職工作活動所預見的結果或者自然的結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金、專用設備、未公開的專門信息等物質技術條件所開發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軟件。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自然人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軟件是合作開發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軟件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軟件首次發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軟件自開發完成之日起50年內未發表的,本條例不再保護。

第十五條 軟件著作權屬于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在軟件著作權的保護期內,軟件著作權的繼承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除署名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軟件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后,其著作權在本條例規定的保護期內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沒有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國家享有。

第十六條 軟件的合法復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使用的需要把該軟件裝入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內;
(二)為了防止復制品損壞而制作備份復制品。這些備份復制品不得通過任何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喪失該合法復制品的所有權時,負責將備份復制品銷毀;
(三)為了把該軟件用于實際的計算機應用環境或者改進其功能、性能而進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該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軟件。

第十七條 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內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可以不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第三章 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

第十八條 許可他人行使軟件著作權的,應當訂立許可使用合同。
許可使用合同中軟件著作權人未明確許可的權利,被許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條 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沒有訂立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為專有許可的,被許可行使的權利應當視為非專有權利。

第二十條 轉讓軟件著作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第二十一條 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登記。

第二十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外國人許可或者轉讓軟件著作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件著作權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第二十八條 軟件復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復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復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

第三十條 軟件的復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該軟件是侵權復制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停止使用、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銷毀該侵權復制品將給復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損失的,復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軟件著作權人支付合理費用后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軟件著作權侵權糾紛可以調解。
軟件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依照侵權行為發生時的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http://www.sipo.gov.cn/sipo/flfg/bq/fljxzfg/200704/t20070425_166397.htm
計 算 機 軟 件 法 律 法 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01年修正)
2、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2)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
4、 作品自愿登記試行辦法(1994)
5、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
6、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收費項目和標準(1992)
7、 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辦法(1996)
8、 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出版和復制境外電子出版物和計算機軟件進行著作權授權合同登記和認證的通知(1996)
9、 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進行登記的通知(1995)
10、 國家版權局關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權合同登記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
11、 國家版權局關于對復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進行登記的通知(1994)
12、 國家版權局關于大陸與臺、港、澳版權貿易合同審核辦法的通知(1988)
13、 新聞出版署國家版權局關于征訂臺、港、澳作者的圖書應出示合同審核登記號的通知(1989)
14、 國家版權局公告(第9號)——指定計算機軟件登記機構(2002)
15、 國家版權局公告(第11號)——指定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機構(2002)
16、 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2000)
18、 關于軟件出口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
19、 國家版權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見
(2001)
2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稅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 關于進一步提高我國軟件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實施意見(2004)
22、 軟件產品管理辦法(2000)
23、 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2000)
24、 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認定條件和辦法(2000)
25、 國家火炬計劃軟件產業基地骨干企業認定條件和辦法(2001)
26、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2001)
27、 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等級評定條件(試行)(2000)
28、 北京市關于貫徹國務院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意見(2001)
29、 北京市軟件企業認定和軟件產品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試行)(2001)
30、 關于北京市軟件企業高級人才專項獎勵管理暫行辦法(2001)
31、 北京軟件產品名稱規范(試行)
32、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關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代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http://www.cnnic.net.cn/html/Dir/1997/05/20/0646.htm

有點亂,自行整理

有關網絡的法律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三號令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br />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以下簡稱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規范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公告服務和利用電子公告發布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并對所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連同互聯網信息服務一并予以批準或者備案,并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注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

  (二)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三)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第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或者備案,并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注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未經專項批準或者專項備案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 內容的。

  第十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電子公告服務規則,并提示上網用戶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類別和欄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類別或者另設欄目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于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信息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或者超出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類別、欄目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內容之一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未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未刊載電子公告服務規則或者未向上網用戶作發布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提示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未經上網用戶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網用戶個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上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義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本規定施行以前已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是該決定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我國的互聯網,在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下,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得到日益廣泛的應用,使人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已經開始并將繼續發生深刻的變化,對于加快我國國民經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如下決定:

  一、為了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致使計算機系統及通信網絡遭受損害;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造成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二、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提供淫穢站點鏈接服務,或者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二)非法截獲、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在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過程中,重視和支持對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絡的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

請問有關互聯網的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促進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加強自律,遏制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通過互聯網傳播,推動互聯網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特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互聯網站不得登載和傳播淫穢、色情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禁止的不良信息內容。

第三條 淫穢信息是指在整體上宣揚淫穢行為,具有下列內容之一,挑動人們性欲,導致普通人腐化、墮落,而又沒有藝術或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包括:

1、淫褻性地具體描寫性行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揚色情淫蕩形象;

3、淫褻性地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

4、具體描寫亂倫、強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過程或者細節,可能誘發犯罪的;

5、具體描寫少年兒童的性行為;

6、淫褻性地具體描寫同性戀的性行為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為,以及具體描寫與性變態有關的暴力、虐待、侮辱行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為淫褻性描寫。

第四條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體上不是淫穢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條中1至7的內容,對普通人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藝術價值或者科學價值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信息內容。

第五條 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信息、電子公告服務以及移動電信增值服務等業務,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審批或備案手續,取得合法資格;新聞信息應來源于具有向互聯網站提供新聞信息資質的媒體或其他合法的內容提供商。

第六條 不渲染、不集中展現關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緋聞等新聞信息;此類內容須嚴格控制數量,并不得在多個頻道或欄目同時登載。登載這類新聞信息,應有利于弘揚社會正氣和維護社會公德,確保導向正確。

第七條 登載有關醫學醫療、生理衛生、婚姻家庭、人體藝術和與此相關的自然、社會科學信息內容,應建立信息內容的審核制度,做到內容健康、科學,來源合法、可靠。

第八條 不開設或變相開設為不道德性行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頻道或專欄;開設交友類專題頻道或欄目,應明確說明該欄目的目的、網友行為規范和公布有關法律警示;非注冊用戶不得在該類頻道或欄目張貼信息,對注冊用戶上傳的信息實行先審后發。

第九條 對利用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短信息服務系統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戶,應將其IP地址列入“黑名單”,對涉嫌犯罪的,應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

第十條 不與非法網站建立任何性質的合作關系;不與其他網站或企業建立違背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聯盟或協作關系。

第十一條 不以任何形式登載和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廣告;不為含有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內容的網站或網頁提供任何形式的宣傳和鏈接。

第十二條 違反本自律規范的互聯網站,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經勸說、警告無效的,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有義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建議,取消其提供相關信息服務的資質。

第十三條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商和從業人員均有自覺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社會主義道德規范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接受政府的管理。

第十四條 加入《互聯網站信息服務自律公約》的成員單位應遵守本自律規范。

第十五條 《互聯網站禁止傳播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規范》由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范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目前我國關于網絡的所有相關法律法規

在完成一項課程作業。。需要了解一下我國關于網絡的法律法規。。rn可是由于對這方面不太清楚。。所以不知道怎樣查找全面。。一點頭緒都沒有。。- -!rn希望清楚這方面的親能夠幫忙提供一下目前我國關于網絡的所有法律法規。。rn麻煩大家了吶~。。
1、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關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2007年10月8日生效實施)

3、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
4、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第38號
5、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2號)
7、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8、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1、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2、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關于《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
(2007年10月8日生效實施)

3、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
4、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
《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信部電[2005]501號)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0號)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4號)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信息產業部令第33號)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國務院292號令)
你直接上網絡監管部門網站上去查政策犯規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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