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隨意改變
改變字體的商標是一個新的商標,建議對改變字體的新商標申請注冊為新商標。一是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利,一是可以避免冒充商標而帶來的行政處罰及民事侵權風險。
一、商標字體改變,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易引起糾紛,且不利于商標權利的保護,建議對改變后的新商標申請注冊。
《商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這意味著商標的使用要嚴格限制在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之內,改變商標圖樣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圍,跨類別使用,都不應當加注冊標記,否則屬于冒充注冊商標行為;改變后的商標圖樣或者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與他人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還要承擔商標侵權法律責任。
因此,注冊什么字體就應當適用什么樣的字體,不可以隨意改變,并加注標識。很多注冊商標權利人為了商標更為美觀、具有特別性,會對字體進行改變,如將注冊印刷體文字改為其他具有美感的字體,或者對注冊商標字體進行藝術創作。
在此,提醒各位注冊商標權利人,改變字體的商標是一個新的商標,建議對改變字體的新商標申請注冊為新商標。一是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商標權利,一是可以避免冒充商標而帶來的行政處罰及民事侵權風險。
二、例外情況下,對商標字體的改變不構成冒充注冊商標,屬于自行改變,可自行選擇是否對改變后的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有些情況下,對商標字體的改變并非對字體構成實質性的改變,這種變化是微乎其微的,如注冊商標時的字體與實際使用中的商標字體為手寫體與打印體。法律是允許這種情況出現的,故而不會作假冒注冊商標處理。但還是建議商標權利人仔細斟酌,對改變字體后的商標申請注冊。
三、注意謹防撤三風險。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在此提醒商標權利人,改變字體后的商標注冊后與之前的注冊商標構成了不同的兩個注冊商標,商標權利人注意對改變前后的兩個商標進行使用,防止面臨撤三風險。
四、字體改變后的新商標不注冊僅使用,商標法不予保護。
我國商標法采用注冊制度,也即只有注冊商標才受到商標法的保護。僅使用而未注冊的商標,除非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否則不受商標法保護。但成為馳名商標的條件較嚴苛、認定程序也極為復雜。所以,建議商標權人對字體改變后的商標予以注冊。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商標使用不當的撤銷事由包括:
商標所有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
權利人擅自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義、地址或其他注冊事項;
商標所有人自行轉讓注冊商標的;
商標所有人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的;
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欺騙消費者的。
存在以上行為的通通撤銷、撤銷……就這么任性,而其中改變商標就包括改變商標的字體,所以說千萬不可隨意改變商標的字體,如要改變,一定要記得重新申請注冊新的商標。
要。
注冊什么字體就應當使用什么樣的字體,這是商標管理中一貫堅持的原則。但在商標管理中,對于變化不大的改動(如:注冊的是手寫體,而在使用時為印刷體;注冊是楷體,在使用時為黑體),一般可以維護商標專用權;但是,商標注冊人還是將使用的字體形式重新注冊為好。
《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獲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币虼耍淖肿鳛樯虡俗院?,若注冊的是簡化字,而實施使用繁體字;或注冊的是繁體字,而實際使用簡化字,都應視為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可依照《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經1982年8月23日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議通過;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
《商標法》分總則,商標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準,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附則73條,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63年4月10日國務院公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止;其他有關商標管理的規定,凡與本法抵觸的,同時失效。本法施行前已注冊的商標繼續有效。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p>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p>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小康為您解答:
一般情況下,商標注冊申請由公司的法務部門負責,而最終印制到商品上的商標形態一般由市場部門負責。因此,就造成了實際使用的商標形態與注冊證書上核準使用的商標不一致的情況發生。又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將商標進行升級、重新設計。原則上,如果商標形態發生變化,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應當向商標局重新提交注冊申請,否則使用的商標會存在一定瑕疵,商標局有權在商標權利人限期不改正的情況下予以撤銷該商標。但是,撤三程序設立的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標資源,防止商標的閑置。因此,雖然商標權利人未及時針對變化后的商標重新提交注冊申請,實際使用的商標存在一定瑕疵,但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雖有細微差異,在未改變顯著特征的情況下,撤三程序中一般可以視為注冊商標的使用,不應輕易予以撤銷。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注冊商標的顯著部分發生實質變化,那么該注冊商標將面臨被撤銷的危險。
歡迎關注康信IP平臺,為您提供知識產權一站式智能解決方案!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