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
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如果時事新聞的著作權被全盤否定,一棒子打死,對于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者的勞動顯然是一種漠視。那么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是什么?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其他作品一樣,新聞作品同樣是智力勞動成果,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既要體現對作者智力勞動和獨創性的尊重,同時,新聞作品又有其特殊性,因為國家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眾知情權,實現媒體的社會責任與功能。基于以上兩個基本的價值判斷,筆者認為,對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保護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新聞作品原則上應具有著作權。從新聞采訪寫作的全過程看,新聞作品中凝聚著作者的獨創性勞動。當然,不同作者針對同一題材進行采寫的新聞作品的智力勞動與創造性有大有小。但是,判斷作品獨創性的標準是有無,而非大小。所以,新聞作品具備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核心要件,原則上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作者的專有傳播權應適當限制。專有傳播權是指新聞作品的作者對其已在新聞媒體上發表的作品享有獨占控制權,未經其允許,其他媒體不得轉載。報道新聞、傳播信息是新聞傳播的基本功能,是其他功能實現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筆者建議將新聞轉載作品使用問題的內容修改為: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信息網絡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作品出處。新聞作品著作權保護三原則:根據不同新聞體裁給予不同保護。由于不同文體的新聞作品的創造性大小不同,因此,對不同新聞作品的著作權設定,應根據不同體裁有所變化。簡訊不宜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其他類型的消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只不過出于新聞傳播的需要,應該對作者的專有傳播權加以限制。再如新聞評論,它是作者個人思想、觀點與情感直接、與眾不同的表現,其他媒體在轉載時可以不經原作者允許,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新聞照片作者也應享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被傳播后獲得報酬的權利。
著作權法不適用于哪些范圍
政府文件或公文不適用著作權法
一、關于法律、法規和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也是作品,其作者,即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制定者,也享有著作權中的人身權等權利,即署名權、修改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但著作權人的用益權不受法律保護。
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頒布后,公眾可以自由使用,報紙刊登、電臺廣播等都無需征得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其支付報酬。然而使用這類作品,不得侵犯作者的人身權,如不得將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寫成是國務院發布的。 法律的官方正式譯文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將法律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的正式譯本,該譯文是國家對該法律的翻譯。
法律的官方正式譯文需經國家立法機關確認。國家機關的其他文件的官方正式譯文是指國家有關機關將該官方文件翻譯成其他民族文字或外國文字的正式譯本,這種譯文是國家機關對該官方文件的翻譯。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譯文與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官方正式譯文的著作權保護與對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相同,其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利受保護,用益權不受保護。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官方正式譯文發表后,他人可以隨意使用,無需征得制定者同意,無需向制定者支付報酬。但法律和其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正式譯文則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關于時事新聞
這里的關鍵在于要區分時事新聞和時事新聞作品。時事新聞作為一種事實,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但作者根據時事新聞所創作的時事新聞作品則受著作權法的保護。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作品的保護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確認作者對時事新聞作品享有人身權利,即作者享有署名權和修改權,有權在時事新聞作品上署名,有權對時事新聞作品進行修改。
第二,在著作財產權方面,著作權人對時事新聞作品享有發表權,并享有因首次發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三,為了時事新聞的廣泛傳播,著作權人對時事新聞作品中的財產權利應當受到一定限制,時事新聞作品發表后,他人為了傳播時事新聞可以使用時事新聞作品,而無需著作權人許可,無需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但是,倘若非以傳播時事新聞為目的而使用時事新聞作品,如出版新聞作品集,出版新聞攝影集,該時事新聞作品則受著作權法保護,使用人應取得時事新聞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
三、關于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歷法所揭示的日期、節氣、節日等內容是不為著作權法所調整的,但人們根據歷法所繪制的掛歷、臺歷、日歷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數表中的通用數表,如元素周期率、函數表、對數表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但非通用數表,如作者創作的五代以內血親表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 通用表格,如通用發票、通用會計賬冊表格;公式這些通用表格、公式不適用于著作權法。
時事新聞受到著作權保護
何謂時事新聞,有學者引用《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定義為通過報紙,期刊,電臺,電視臺等傳播媒介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最高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傳播的單純事實消息屬于時事新聞。但是,筆者認為,法律上只是認可單純事實消息屬于時事新聞。時事新聞受到著作權保護時事新聞之所以不受保護,是基于著作權理論中的唯一表達標準。即其他記者或報刊表達同一新聞事實時,也只能以同樣的方式表達,從這個立法精神來看,節目預告即使不屬于時事新聞類,也不受著作權保護。但是,近年來,隨著傳媒產業化的發展,媒體間的新聞競爭日益激烈,新聞報道已越來越多地融入了媒體自身對信息資源的整合、加工、價值判斷,其中包含了越來越多的智力勞動。因此,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傳播報道他人采編的時事新聞應當注明出處;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出處的,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至此,可以認為時事新聞得到了著作權的法律保護。
新聞評論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你說的新聞評論是指什么?
是指長篇的評論性新聞,還是說網友針對新聞的評論?
我都解釋下。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就是一段文字表達要體現一定程度的思想創造性,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或者事實等等。
對于一般性的短篇新聞來說,就是那種只有時間、地點、人物和主要事件的短新聞,由于新聞內容是事實本身,對于該事實一般就只有這幾種限定的表達,所以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但對于長篇的新聞,比如是經過記者的特殊采訪總結的,有詳細的描述,或者加有作者自己的評述,或者有自己獨到的寫作文筆風格等等,對于這樣的表述可以認為是有一定創造性的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二,對于評論、點評等等的內容也是同樣道理。
如果僅僅只有一兩句話,那很難說是作品,不能受著作權法保護。但是如果評論的內容比較豐富,則可以認為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著作權法這樣規定的原因在于,如果對很短很常見的表述都保護的話,就會造成對語言文字的壟斷。
新聞評論已經形成書面形式后是收到著作權保護的。
目前中國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令哦~
“時事”是客觀事實,“新聞”是一種文體,“時事新聞”是用“新聞”這種文體對某種客觀事實的表達。著作權法上所謂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應指受合并原則限制的對特定客觀事實的表達或不具有原創性的表達。
相對于文字性表達來說,用可視的方式表達特定客觀事實受合并原則限制的可能性較小。因此,在通常情況下,照片報道、圖片報道和音像報道等可視的表達方式不屬于著作權法中不受保護的“時事新聞”。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4款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但作者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一款是有關“時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規定。既然著作權法要規定了“時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顯然其在著作權法保護范圍之內,否則,有關“時事性文章”合理使用的規定純屬多余。可見,在現行法中,不同于“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是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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