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管制內容有哪幾方面
外匯管制是指一國政府為平衡國際收支和維持本國貨幣匯率而對外匯進出實行的限制性措施。在中國又稱外匯管理。一國政府通過法令對國際結算和外匯買賣進行限制的一種限制進口的國際貿易政策。
外匯管制分為數量管制和成本管制。前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的數量直接進行限制和分配,通過控制外匯總量達到限制出口的目的;后者是指,國家外匯管理機構對外匯買賣實行復匯率制,利用外匯買賣成本的差異,調節進口商品結構。外匯管制指政府或中央銀行為避免該國貨幣供給額的過度膨脹,或外匯儲備的枯竭,對於外匯之持有,對外貿易或資金流動所采取的任何形式的干預。
外匯管制主要有三種方式:1、數量性外匯管制2、成本性外匯管制3、混合性外匯管制
一般對貿易外匯的收支、非貿易外匯的收支、資本輸出入、銀行帳戶存款和匯率采取一定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地區一般以該國為限,但在相當一段歷史時期內,一些宗主國外匯管制的地區是以其所組織的貨幣區如英鎊區、法郎區等為限,在貨幣區內辦理外匯收支和國際結算基本自由,對貨幣區外則進行外匯管制。
外匯管制的內容:
1.對貿易項目的管制①對進口付匯的管制;②對出口收匯的管制;
2.對非貿易項目的管制從總體上看,對非貿易項目的外匯管制,收入松,支出嚴;發達國家松,發展中國家嚴。
3.對資本項目的管制一些發達國家由于國際收支長期順差,就需要采取一些限制外國資本流入的措施;而對于資本輸出,發達國家一般都不作限制。
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爭取國際收支平衡,多采取限制該國資金外流和鼓勵吸收外資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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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管制的基本內容有:
(1)對貿易外匯的管制。貿易外匯收支是決定一國國際收支狀況的最主要項目,因此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就成為各國外匯管制的重點。各國特別是貿易逆差國都希望通過對貿易外匯的管制達到獎出限入、改善國際收支的目的。其包括:①進口付匯管制;②出口收匯管制。
(2)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非貿易外匯收支的范圍比較廣泛,除貿易外匯和輸出入國境的國際資本以外的一切外匯收入均屬于非貿易外匯收支。其主要包括運輸費、保險費、港口使用費、郵電費、傭金、利潤、股息、利息、專利費、稿費、旅游費等。實行非貿易外匯管制的目的,在于集中該項目的外匯收入,限制相應的外匯管制。實行外匯管制的國家一般都對非貿易外匯的收入與支出進行嚴格的管理。
(3)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由于各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不同,對資本輸出入管制的目的、要求也各不相同,做法也不一樣。一般來說,外匯資金過剩、國際收支長期順差的國家,為了避免本幣匯率過分上浮,影響出口商品的競爭能力,往往采取限制流入或鼓勵本國資本外流的措施。對于發展中國家來說,通常把資本流入作為發展本國經濟的十個資金來源,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勵外國資本在本國投資,大力吸引外資流入,限制資本外流。
(4)對黃金、現鈔輸出入的管制。外匯管制的國家較多的也對本國貨幣的輸出輸入進行管制,因為輸出本國貨幣不僅可以被利用作為資本輸出的手段,而且還會導致在外國市場上本幣匯率下跌,所以許多國家都明令禁止本幣現鈔的大量出入境,有些國家只規定攜帶出入境的最高數額或要求攜帶者必須向有關部門登記,以監測與控制本幣現鈔的國際轉移。
(5)對外匯匯率的管制。匯率管制是指政府有關部門為涮節國際收支、穩定本幣價值而對本國所采用的匯率制度、匯率種類和匯率水平進行的管理。
外匯管制最核心的內容是什么?
對資本輸出入的管制。即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我國對外貿易管制的制度有哪些?
1、關稅制度
關稅制度是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時,由政府設置的海關對其征收稅賦的一種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目的的財政關稅和主要以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為目的而征收的保護性關稅。我國在征收莢稅時.從保護本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的競爭的目的出發,實行保護關稅政策。這一政策主要是通過我國的海關稅則政策以及體現這種政策的海關稅則來體現的 。
2、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以及相關法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對外貿易法規定,我國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為了鼓勵對外經濟貿易的發展,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對外自主權.國務院對外經濟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涉及到的相應內容做出了規范,對外貿易經營者在進出口經營活動中必須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總和構成了我國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資格管理制度是我國對外貿易眾多管理制度之一。
3、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
進出口許可實際上是國家對進出口的一種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國家許可為前提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續。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作為一項非關稅措施.是地界各國管理進出口的一種常見手段,在國際貿易中長期存在,并廣泛運用。
4、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是指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M及我國政府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出入我國國境的貨物及其包裝物、物品及其包裝物、交通運輸工具、運輸設備和進出境人員實施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的法律依據和行政手段的總和。我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制度實行目錄管理,即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根據對外貿易需要,公布并調整(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
5、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
《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在對外貿易經營活動中,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匯、用匯。這里所提的國家有關規定就是我國的外匯管理制度,即國家外匯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對外貿易法>、國務院《外匯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規定,對包括經營項目外匯、資本項目外匯、金融機構外匯業務、人民幣匯率的生成機制和外匯市場等領域實施的監督管理。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是我國實施外匯管理的主要手段,進出口貨物收付匯管理制度是我國外匯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
我國現行外匯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一)外匯及外匯管理
所謂外匯, 就是指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匯包括外國貨幣、外匯支付憑證、外幣有價證券、特別提款權、歐洲貨幣單位以及其它外幣資產。根據各國貨幣在國際清償中的不同特點,外匯又分為自由外匯和記帳外匯。
外匯管理又稱為外匯管制,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匯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實行一定限制措施的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限制資本外流,防止外匯投機,促進本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實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凡有國際收支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框架
我國從建國以來一直實行外匯管制。建國初期,基于我國國力較弱以及當時所處的嚴峻的國際國內形勢,我國實行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制度。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順勢頒布了一系列的外匯管理新法規,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為主,包括其它外匯管理法規、行政規章和其它規范性文件的相對完善的外匯管理法律體系,標志著我國外匯管理進入了一個新時期。
目前,我國外匯管理的職能部門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
二、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我國的外匯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匯和資本項目外匯,對它們分別實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一)經常項目外匯管理
經常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和單方面轉移等。
我國對經常項目下的外匯收入實行銀行結匯制,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必須匯回國內,并按照國家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經批準在外匯指定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境內機構原則上不得將經常項目外匯帳戶中的外匯資金轉作定期存款;確需轉作定期存款的,須憑法定的文件向開戶行所在地的外匯局申請。境內機構的經常項目用匯,可按國家關于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的規定,持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境內機構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應當按照國家關于出口收匯核銷管理和進口付匯核銷管理的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對于屬于個人所有的外匯,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銀行或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指導性限額及核銷管理,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居民個人可以持規定的證明材料直接到銀行辦理;購匯金額在限額以上的,居民個人應當持相應的證明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然后再憑外匯局的核準件和相應的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外國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要匯出境外的,可以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憑證倒外匯指定銀行兌付。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或者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二)資本項目外匯管理
資本項目是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
境內機構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調回國內,在外匯指定銀行開列外匯帳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的,須經外匯管理機關批準。
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的外匯管理:境內機構向境外投資,在向審批主管部門申請前,須由外匯管理機關審查其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投資者以外匯資金向境外投資的,應向外匯管理當局繳存所投資金的5%作為匯回利潤保證金;以設備作為投資的,應按資本設備投資額的2.5%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
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外債一般可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對于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境內中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累計發生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之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外債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同時,國家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法律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滿或因其它原因無法繼續經營而依法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理并照章納稅。清理納稅后的剩余財產屬于外方投資者所有的人民幣,可以向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或攜帶出境;屬于中方投資者所有的外匯,應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三、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管理
(一)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進行如下管理,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報經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準,并領取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帳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應按規定繳存外匯存款準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并建立呆帳準備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接受外匯管理機關的檢查、監督,同時,應當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外匯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以及其它財務會計報表和資料。
四、人民幣匯率和外匯市場管理
(一)人民幣匯率管理
匯率是指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相互折算的比率,匯率的高低由外匯市場供求關系和其它有關政治經濟因素所決定,同時又對一國的國際收支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反作用。
我國過去一直實行單一的匯率制度。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后,我國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形成官方匯率和調劑市場匯率并存的雙重匯率局面。自1994年1月1日起,我國取消外匯留成,將兩種匯率并軌,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
(二)外匯市場管理
外匯交易市場是指進行外匯買賣的場所,在外匯市場進行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我國,外匯市場交易的幣種和形式由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規定和調整。目前允許交易的幣種有人民幣對美元、港元、日元、歐元等。交易的形式包括即期交易和遠期交易;對銀行間的外匯市場只允許進行即期交易,對銀行與客戶之間則允許進行遠期外匯交易。
五、違反外匯管理的法律責任
違反外匯管理的各種行為,一般包括逃匯行為、套匯行為、擾亂金融行為、違反外債管理行為、違反外匯帳戶管理行為、違反外匯核銷管理行為以及違反外匯經營管理行為等,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都對這些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予以了定義,并規定了相應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
管制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對于輕微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在公安機關管束和公眾監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種刑罰。
1、管制的對象
刑法典對于管制的對象未作明確限制,只要刑法分則條文的法定刑中規定有管制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認為屬于犯罪尚不夠判處有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以不予關押為宜的犯罪分子,都可以判處管制,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管制有一定的期限,不得對犯罪人進行無限期的管制。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8條第1款的規定: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
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并罰時,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我國外貿管制的具體內容,并說明為什么這樣做?
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雖然分享了多邊貿易體制帶來的各種權利,但也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伴隨著國內市場開放程度的提高和貿易壁壘的拆除,國內工業將面臨著國際競爭的壓力。而在出口激勵手段受限的情況下,國內高新技術產品的出口也必將碰到一定困難。因此,盡管在未來較長的時期內我國工業發展的比較優勢依然會集中在勞動密集型行業以及中等技術水平的加工制造業,但假如要從根本上增強我國工業的國際競爭力,實施純粹的自由貿易將很難滿足我國工業化和現代化的中長期目標。而著眼于形成動態比較優勢和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在世貿組織規則下,實施有治理的貿易自由化戰略則是我國現實的選擇。這一戰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產業保護、靈活規范的進口限制和暖和的出口鼓勵政策相結合,強調政府對結構調整的積極干預,通過綜合運用世貿組織答應的關稅、反傾銷與反補貼、保障機制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國的對外貿易制度的定位趨向于中性化,具體政策手段趨向于彈性化、柔性化。所以,我國對外貿易制度的創新方向應該遵循這一戰略思路,在世貿組織規則框架下展開。在宏觀上,按照世貿組織規則和有治理的貿易自由化戰略的總體要求,可以在以下幾方面進行對外貿易制度的創新。1。創新外貿領導體制。需建立新型的外貿領導體制,更新外貿領導體制的觀念。作為政府治理機關,從根本上說更是服務機關。作為我國外貿的各級領導部門,它們的主要任務應是制定不同層次的外貿發展戰略、外貿方針政策和外貿立法,為企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使我國經濟朝著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2。創新外貿治理體制。以前外貿治理體制在變革的過程中,始終存在“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現象。如何實現政企分開、簡政放權,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體系,真正做到集中與分散、統一治理與經營靈活的有機結合,我們認為政府應考慮重視行業治理的作用,成立相應的行業商會,在行業商會中成立行業進出口商會。3。創新外貿計劃體制。經過多年變革,外貿計劃體制已發生了很大變化,但是,仍然存在著國際市場上按市場經濟原則辦事,國內市場上按計劃經濟原則辦事,盲目追求完成計劃的現象,這種割斷國際市場和國內市場聯系的行為,事實上促成了官商不分、政企不分。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創新我國的外貿計劃體制。4。創新外貿價格體制。我國的外貿價格是一種雙重扭曲的價格,商品的國內價格與國際價格不掛鉤,與國際市場相比,我國初級產品國內價格過低,而工業制成品國內價格偏高。這種價格扭曲的現象,再加上我國實行地區傾斜政策,各個地區之間外匯留成比例不同,造成了企業經營條件不同,無法公平競爭,無法以市場衡量企業的經營效益,這也是世貿組織成員非凡關注的問題。因此,有必要立即從根本上改變這種價格扭曲的現象。5。創新進口治理體制。(1)根據對外承諾,選擇適當時機分步將關稅總水平調到發展中國家應有的水平,一般認為15%比較合適;同時,基本實現關稅政策的統一和規范運作,確立較為合理的關稅結構。(2)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非關稅措施,對于確屬幼稚產業的少數商品保留進口配額治理,對于少數敏感性的農產品實行進口關稅配額,按照世貿組織規則給予一定期限的保護,取消其他非關稅措施。(3)進一步提高進口治理政策的統一性和透明度,確保進口政策制度在全國的統一實施。(4)經過一定的過渡期逐步放松對進出口經營權的限制,最終向登記制過渡。(5)與經濟體制整體配套改革進程相適應,逐步實現外貿政策的中性化,以優化資源配置和提高經濟效率為目標,最終建立競爭性的進口體制。6。創新出口治理體制。(1)在計劃治理方面,應把計劃列名的出口商品降低到最低限度,對關系國計民生的大宗資源性商品以及關系國家戰略利益的商品,要具體定位、測度,并力爭科學化、合理化。(2)出口許可證治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3)進一步完善外貿企業的自負盈虧機制。(4)加強工貿、技貿、農貿結合,積極進行各種跨部門的聯合、聯營,使出口貿易實體多元化。同時,外貿公司也要進行改造,逐步走上實業化、集團化和國際化經營的軌道。7。加快轉變政府職能。要進一步下放外貿經營權,將目前審批制逐步改為按規定的條件,經過登記自動獲得認可,減少進出口配額和許可證的治理環節,按效率、公正、公開的原則改進發證辦法。內貿和外貿的治理應逐步統一,能夠精簡合并的機構應盡快精簡合并。對外貿主管部門的職能應當放在制訂和實施外經貿發展戰略、出口產業政策上,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行政的手段,保證對外貿易與國民經濟協調發展。在微觀上,按照世貿組織和有治理的貿易自由化戰略的要求,進行相應的配套制度創新。1。積極探索企業制度創新。有條件的企業應進行股份制變革,變單一的國有制外貿公司為多家法人持股,并答應職工持股的有限責任公司。答應企業破產、兼并、合并,鼓勵效益好的公司通過兼并、合并或聯合等進行集約化經營。建立董事會制度和經理負責制,改革企業內部的治理,使職工尤其是經理人員的責、權、利相匹配。逐步打破企業經營范圍的限制,實行一業為主,多種經營,走實業化、集團化、國際化經營道路。積極推行出口代理制,轉變經營作風。2。創新出口退稅制度。根據不同企業的特點,分類治理。借鑒國際經驗,采用先進技術手段治理退稅,既要防止騙稅,又要方便企業及時退稅。3。創新進出口商會體制,提高商會權威。增加企業在商會中的發言權,使商會充分發揮向政府反映企業意見和要求、進行行業協調治理、監督企業守法經營、維護行業共同利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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