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己的作品版權賣給別人了,那買的人就可以隨便改作者名字嗎?那樣算不算侵權?
自己還可以將賣出版權的作品拿去宣傳嗎?版權是不是只能賣一個人啊?以上問題希望懂的朋友們一一回答,謝謝,萬分感謝!將自己的作品版權賣給別人了,那買的人就可以隨便改作者名字嗎? 版權,又稱著作權,含以下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買賣雙方簽過著作權轉讓合同后,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該作品的署名權外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并且不得再授權任何第三方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作品。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項下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還有權自行決定許可第三方按照與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權根椐市場需求對作品的歌名及詞曲內容作適當修改。甲方發表該作品時,乙方享有作詞/作曲署名權。
可以拿去宣傳,版權一旦轉讓便不再屬于你,你只擁有作品署名權,所以無權再賣給另一個人。
在作者不知道的情況下,把文改了,只是把人物的名字改了,別的都沒改,標明了原作者,算侵權嗎?
沒經過小說作者的同意,把文給改到別的平臺上了,文里面的人物改了,別的都沒碰,發的時候表明了原作者,請問這樣犯法嗎?如果小說作者有寫明轉載要標明原著者,在其它平臺發不犯法。
歌詞原作者已將版權賣掉,那么買版權的人是否有權利告原作者侵權?
或者是在什么情況下買版權的人有資格控告原作者?第一方面,作者享有的著作權:(一)發表權(二)署名權(三)修改權(四)保護作品完整權(五)復制權(六)發行權(七)出租權(八)展覽權(九)表演權(十)放映權(十一)廣播權(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十三)攝制權(十四)改編權(十五)翻譯權(十六)匯編權(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方方面:《著作權法》第十二條規定: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三方面:作者享有的著作權的保護期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四方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的情況,你參加商演了,這方面直接不用想。
第五方面:放棄著作權是什么意思那?簡單講你公司委托創作人進行創作,在委托合同中明確指出,受托人放棄著作權,著作權為委托人所有,這才叫放棄著作權。沒有其他情況,著作權是私權,不是說我放棄了這個權力就不是我的了。因此,不管說不說放棄,著作權任然屬作者所有。著作權轉讓除外。
第六方面:綜合上面這些,你這案子,解決的最好途徑是,1、公告聲明:讓該作品作者與你方聯系,并提交切實有效的著作權證明。2、沒人聯系你,或者無法提交有效的著作權證明的,那么恭喜你,你改編后的這個作品就獲得著作權,且不侵犯其他作品的著作權。3、作者確實找到了,那么談談吧,你改編后的作品的歌詞署名權等仍然是人家的。不過可以讓作者授權,其他可以用于商業運作的權利。。。 總之,著作權這東西,沒人找你追究權利,就沒事。
忘了說了,如果你確實有把握作者不會出現,那你可以直接在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確定你修改后作品的著作權。。。。。
是有權利告原作者侵權的。
買賣雙方簽過著作權轉讓合同后,除甲方外,乙方此后除享有該作品的署名權外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并且不得再授權任何第三方以同樣的方式使用該作品。
甲方除自己按照本合同項下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外,還有權自行決定許可第三方按照與本合同相同的方式使用合同作品,甲方有權根椐市場需求對作品的歌名及詞曲內容作適當修改。
甲方發表該作品時,乙方享有作詞/作曲署名權。
付費作品,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買家拿去把作者改成了自己的名字算侵
付費作品,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買家拿去把作者改成了自己的名字算侵權嗎?看看著作權法中表演者權的最后一句規定吧!
唉,表演者權中除了表演者人身權,以外其他表演者財產權都需要表演者和著作權人雙重許可并付費的。
<p>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p><p>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p><p>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p><p>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p><p> (5)剽竊他人作品的;</p><p>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p>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p><p>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p>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p><p> (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p><p>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p><p> (1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p> (1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p><p> (14)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p> (15)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p> (16)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p><p> (17)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p><p> (18)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p><p>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p><p> 以上第(1)至第(11)項行為,侵權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第(12)項至第(19)項行為,侵權人除了承擔上述民事責任外,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p> 另外,在著作權許可使用或轉讓等合同中,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民事責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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