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擴展資料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中規定:
第十一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單。
配料清單中各種配料應當按照生產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進行標注,具體標注方法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劑、防腐劑、著色劑的,應當在配料清單食品添加劑項下標注具體名稱;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劑的,可以標注具體名稱、種類或者代碼。食品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執行。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識還應當標注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第十二條 食品標識應當標注企業所執行的產品標準代號。
第十三條 食品執行的標準明確要求標注食品的質量等級、加工工藝的,應當相應地予以標明。
第十七條 食品在其名稱或者說明中標注“營養”、“強化”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有關規定,標注該食品的營養素和熱量,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定量標示。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簽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注,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第九十七條 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
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
參考資料來源:原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公司名稱、 產品注冊商標圖案、 食品名稱、 國家的檢測標準、 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 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產品使用方法 、公司地址、公司電話等。希望對你有幫助。
“QS”是英文“QualitySafety”的縮寫,意為“質量安全”,表明食品符合質量安全的基本要求。據國家規定,國內從事米、面、油、醬油、醋的加工食品,肉制品、乳制品、飲料、調味品、方便面、餅干、罐頭等必須有“QS”標志才能出廠銷售。
無公害農產品標志,該圖由麥穗、對勾和“無公害農產品”字樣組成。麥穗代表農產品,對勾表示合格,金色寓意成熟和豐收,綠色象征環保和安全。
無公害農產品能夠把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主要強調其安全性,是最基本最起碼的市場準入標準,普通食品都應達到這一要求。
與環境保護有關的事物,國際上通常都冠之以“綠色”字樣,目的是突出這類食物與良好的生態環境有關,涉及到食品的事物定名為“綠色食品”。綠色食品比“無公害農產品” 級別高。
有機食品包括糧食、蔬菜、水果、奶制品、水產品、禽畜產品、調料等。這類食品在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人工合成的化肥、農藥和添加劑。對生產環境和品質控制的要求非常嚴格,是更高標準的安全食品。目前,在我國產量還非常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175 —2007
代替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
2007-11-09發布
2008-06-01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 國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發布
ICS
Q11
通用硅酸鹽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前 言
本標準第7.1、7.3.1、7.3.2、7.3.3、8.4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與歐洲水泥標準ENV197-1:2000《通用波特蘭水泥》的一致性程度為非等效。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175-1999《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GB1344-1999《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GB12958-1999《復合硅酸鹽水泥》三個標準。
與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相比,本標準主要變化如下:
——全文強制改為條文強制(本版前言);
——增加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本版第3章);
——將各品種水泥的定義取消(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3章);
——將組分與材料合并為一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第4章,本版第5章);
——普通硅酸鹽水泥中“摻活性混合材料時,最大摻量不超過15%,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5%的窯灰或不超過水泥質量10%的非活性混合材料來代替”改為“活性混合材料摻加量為>5%且≤20%,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代替”(原版GB175-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中礦渣摻加量由“20%~70%”改為“>20%且≤70%”,并分為A型和B型。A型礦渣摻量>20%且≤50%,代號P.S.A;B型礦渣摻量>50%且≤70%,代號P.S.B(原版GB1344-1999中第3.1條,本版第5.1條);
——將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中火山灰質混合材料摻量由“20%~50%”改為“>20%且≤40%”(原版GB1344-1999中第3.2條,本版第5.1條);
——將復合硅酸鹽水泥中混合材料總摻加量由“應大于15%,但不超過50%”改為“>20%且≤50%”(原版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1條);
——材料中增加了粒化高爐礦渣粉(本版第5.2.3、5.2.4條);
——取消了復合硅酸鹽水泥中允許摻加粒化精煉鉻鐵渣、粒化增鈣液態渣、粒化碳素鉻鐵渣、粒化高爐鈦礦渣等混合材料以及符合附錄A新開辟的混合材料,并將附錄A取消(原版GB12958-1999中第4.2、4.3條和附錄A);
——增加了M類混合石膏,取消了A類硬石膏(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3章,本版第5.2.1.1條);
——助磨劑允許摻量由“不超過水泥質量的1%”改為“不超過水泥質量的0.5%”(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4.5條,本版第5.2.6條);
——普通水泥強度等級中取消了32.5和32.5R(原版GB175-1999中第5章,本版第6章);
——將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中“熟料中的氧化鎂含量”改為“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其中要求P.S.A型、P.P型、P.F型、P.C型水泥中的氧化鎂含量不大于6.0%,并加注b說明‘如果水泥中氧化鎂含量大于6.0%時,應進行水泥壓蒸試驗并合格’;P.S.B型無要求。(原版GB1344-1999和GB12958-1999中第6.1條,本版第7.1條);
——增加了氯離子限量的要求,即水泥中氯離子含量不大于0.06%(本版第7.1條);
——將各強度等級的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硅酸鹽水泥一致,將各強度等級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強度指標改為和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一致(原版GB12958-1999中第6.6條,本版第7.3.3條);
——增加了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于30%作為選擇性指標(本版第7.3.4條);
——增加了選擇水泥組分試驗方法的原則和定期校核要求(本版第8.1條);
——將“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來確定用水量”的規定的適用水泥品種擴大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原版GB1344-1999第7.5條,本版第8.5條);
——編號與取樣中增加了年生產能力“200×104t以上”的級別,即: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個編號;將“120萬噸以上,不超過1200噸為一個編號”改為“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個編號”(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1條,本版第9.1條);
——將“出廠水泥應保證出廠強度等級,其余技術要求應符合本標準有關要求”改為“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2條,本版第9.2條);
——增加了出廠檢驗項目(本版第9.3條);
——取消了廢品判定(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3條);
——不合格品判定中取消了細度和混合材料摻加量的規定,將判定規則改為“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技術要求為合格品。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3.2條,本版第9.4.1、9.4.2條);
——檢驗報告中增加了“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8.4條,本版第9.5條);
——交貨與驗收中增加了“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本版第9.6.2條);
——包裝標志中將“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8%”改為“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9%”(原版GB175-1999、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1條,本版第10.1條);
——包裝標志中將“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改為“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包裝袋的兩側印刷采用黑色或藍色”(原版GB1344-1999、GB12958-1999中第9.2條,本版第10.2條)。
本標準由中國建筑材料工業協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水泥標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84)歸口。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唐山冀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叢林集團、都江堰拉法基水泥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紅河有限公司、云南國資水泥昆明有限公司、合肥水泥設計院、廣東省建筑科學研究院、山東省水泥質量監督檢驗站、上海市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建筑材料工業技術情報研究所、冠魯集團山東萬利水泥有限公司、唐山隆豐水泥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顏碧蘭、江麗珍、肖忠明、劉晨、張秋英、陳萍、霍春明、席勁松、宋立春、王昕、郭俊萍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情況為
-GB175-1956、GB175-1962、GB175-1977、GB175-1985、GB175-1992、GB175-1999;
-GB1344-1956、GB1344-1962、GB1344-1977、GB1344-1985、GB1344-1992、GB1344-1999;
-GB12958-1981、GB12958-1991、GB12958-1999。
通用硅酸鹽水泥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通用硅酸鹽水泥的定義與分類、組分與材料、強度等級、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等。
本標準適用于通用硅酸鹽水泥。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76 水泥化學分析方法(GB/T176-1996,eqv ISO680:1990)
GB/T203 用于水泥中的粒化高爐礦渣
GB/T750 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方法
GB/T1345 水泥細度檢驗方法(篩析法)
GB/T1346 水泥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安定性檢驗方法(GB/T1346-2001,eqv ISO9597:1989)
GB/T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GB/T2419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2847 用于水泥中的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GB/T5483 石膏和硬石膏
GB/T8074 水泥比表面積測定方法(勃氏法)
GB9774 水泥包裝袋
GB12573 水泥取樣方法
GB/T12960 水泥組分的定量測定
GB/T17671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GB/T17671-1999,idt ISO679:1989)
GB/T1804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爐礦渣粉
JC/T420 水泥原料中氯離子的化學分析方法
JC/T667 水泥助磨劑
JC/T742 摻入水泥中的回轉窯窯灰
3 定義與分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通用硅酸鹽水泥 Common Portland Cement
以硅酸鹽水泥熟料和適量的石膏、及規定的混合材料制成的水硬性膠凝材料。
4 4 分類
本標準規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按混合材料的品種和摻量分為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各品種的組分和代號應符合5.1的規定。
5 組分與材料
5.1 組分
通用硅酸鹽水泥的組分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
品種
代號
組 分
熟料+石膏
粒化高爐
礦渣
火山灰質
混合材料
粉煤灰
石灰石
硅酸鹽水泥
P·I
100
-
-
-
-
P·Ⅱ
≥95
≤5
-
-
-
≥95
-
-
-
≤5
普通硅酸鹽水泥
P·O
≥80且<95
>5且≤20a
-
礦渣硅酸鹽水泥
P·S·A
≥50且<80
>20且≤50b
-
-
-
P·S·B
≥30且<50
>50且≤70b
-
-
-
火山灰質硅酸鹽
水泥
P·P
≥60且<80
-
>20且≤40c
-
-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P·F
≥60且<80
-
-
>20且≤40d
-
復合硅酸鹽水泥
P·C
≥50且<80
>20且≤50e
a本組分材料為符合本標準5.2.3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5.2.4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不超過水泥質量5%且符合本標準5.2.5的窯灰代替。
b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203或GB/T18046的活性混合材料,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或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中的任一種材料代替。
c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2847的活性混合材料。
d本組分材料為符合GB/T1596的活性混合材料。
e本組分材料為由兩種(含)以上符合本標準第5.2.3條的活性混合材料或/和符合本標準第5.2.4條的非活性混合材料組成,其中允許用不超過水泥質量8%且符合本標準第5.2.5條的窯灰代替。摻礦渣時混合材料摻量不得與礦渣硅酸鹽水泥重復。
5.2 材料
5.2.1 硅酸鹽水泥熟料
由主要含CaO、SiO2、Al2O3、Fe2O3的原料,按適當比例磨成細粉燒至部分熔融所得以硅酸鈣為主要礦物成分的水硬性膠凝物質。其中硅酸鈣礦物不小于66%,氧化鈣和氧化硅質量比不小于2.0。
5.2.2 石膏
5.2.1.1 天然石膏:應符合GB/T 5483中規定的G類或M類二級(含)以上的石膏或混合石膏。
5.2.1.2 工業副產石膏:以硫酸鈣為主要成分的工業副產物。采用前應經過試驗證明對水泥性能無害。
5.2.3 活性混合材料
符合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
5.2.4 非活性混合材料
活性指標分別低于GB/T203、GB/T18046、GB/T1596、GB/T2847標準要求的粒化高爐礦渣、粒化高爐礦渣粉、粉煤灰、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石灰石和砂巖,其中石灰石中的三氧化二鋁含量應不大于2.5%。
5.2.5窯灰
符合JC/T742的規定。
5.2.6 助磨劑
水泥粉磨時允許加入助磨劑,其加入量應不大于水泥質量的0.5%,助磨劑應符合JC/T667的規定。
6 強度等級
6.1 硅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62.5、62.5R六個等級。
6.2 普通硅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42.5、42.5R、52.5、52.5R四個等級。
6.3 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的強度等級分為32.5、32.5R、42.5、42.5R、52.5、52.5R六個等級。
7 技術要求
7.1 化學指標
化學指標應符合表2規定。
表2 %
品種
代號
不溶物
(質量分數)
燒失量
(質量分數)
三氧化硫
(質量分數)
氧化鎂
(質量分數)
氯離子
(質量分數)
硅酸鹽水泥
P·I
≤0.75
≤3.0
≤3.5
≤5.0a
≤0.06c
P·Ⅱ
≤1.50
≤3.5
普通硅酸鹽水泥
P·O
-
≤5.0
礦渣硅酸鹽水泥
P·S·A
-
-
≤4.0
≤6.0b
P·S·B
-
-
-
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
P·P
-
-
≤3.5
≤6.0b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P·F
-
-
復合硅酸鹽水泥
P·C
-
-
a如果水泥壓蒸試驗合格,則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允許放寬至6.0%。
b如果水泥中氧化鎂的含量(質量分數)大于6.0%時,需進行水泥壓蒸安定性試驗并合格。
c當有更低要求時,該指標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7.2 堿含量(選擇性指標)
水泥中堿含量按Na2O+0.658K2O計算值表示。若使用活性骨料,用戶要求提供低堿水泥時,水泥中的堿含量應不大于0.60%或由買賣雙方協商確定。
7.3 物理指標
7.3.1 凝結時間
硅酸鹽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終凝不大于390min;
普通硅酸鹽水泥、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初凝不小于45min,終凝不大于600min。
7.3.2 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7.3.3 強度
不同品種不同強度等級的通用硅酸鹽水泥,其不同各齡期的強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單位為兆帕
品 種
強度等級
抗 壓 強 度
抗 折 強 度
3d
28d
3d
28d
硅酸鹽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鹽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礦渣硅酸鹽水泥
火山灰硅酸鹽水泥
粉煤灰硅酸鹽水泥
復合硅酸鹽水泥
32.5
≥10.0
≥32.5
≥2.5
≥5.5
32.5R
≥15.0
≥3.5
42.5
≥15.0
≥42.5
≥3.5
≥6.5
42.5R
≥19.0
≥4.0
52.5
≥21.0
≥52.5
≥4.0
≥7.0
52.5R
≥23.0
≥4.5
7.3.4 細度(選擇性指標)
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以比表面積表示,不小于300m2/kg;礦渣硅酸鹽水泥、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以篩余表示,80μm方孔篩篩余不大于10%或45μm方孔篩篩余不大于30%。
8 試驗方法
8.1組分
由生產者按GB/T12960或選擇準確度更高的方法進行。在正常生產情況下,生產者應至少每月對水泥組分進行校核,年平均值應符合本標準第5.1條的規定,單次檢驗值應不超過本標準規定最大限量的2%。
為保證組分測定結果的準確性,生產者應采用適當的生產程序和適宜的方法對所選方法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并將經驗證的方法形成文件。
8.2不溶物、燒失量、氧化鎂、三氧化硫和堿含量
按GB/T176進行試驗。
8.3 壓蒸安定性
按GB/T750進行試驗。
8.4 氯離子
按JC/T420進行試驗。
8.5 標準稠度用水量、凝結時間和安定性
按GB/T 1346進行試驗。
8.6 強度
按GB/T17671進行試驗。但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復合硅酸鹽水泥和摻火山灰質混合材料的普通硅酸鹽水泥在進行膠砂強度檢驗時,其用水量按0.50水灰比和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來確定。當流動度小于180mm時,須以0.01的整倍數遞增的方法將水灰比調整至膠砂流動度不小于180mm。
膠砂流動度試驗按GB/T2419進行,其中膠砂制備按GB/T17671進行。
8.7 比表面積
按GB/T8074進行試驗。
8.8 80μm和45μm篩余
按GB/T1345進行試驗。
9 檢驗規則
9.1 編號及取樣
水泥出廠前按同品種、同強度等級編號和取樣。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應分別進行編號和取樣。每一編號為一取樣單位。水泥出廠編號按年生產能力規定為:
200×104t以上,不超過4000t為一編號;
120×104t~200×104t,不超過2400t為一編號;
60×104t~120×104t,不超過1000t為一編號;
30×104t~60×104t,不超過600t為一編號;
10×104t~30×104t,不超過400t為一編號;
10×104t以下,不超過200t為一編號。
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可連續取,亦可從20個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樣品,總量至少12kg。當散裝水泥運輸工具的容量超過該廠規定出廠編號噸數時,允許該編號的數量超過取樣規定噸數。
9.2 水泥出廠
經確認水泥各項技術指標及包裝質量符合要求時方可出廠。
9.3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7.1、7.3.1、7.3.2、7.3.3條。
9.4 判定規則
9.4.1 檢驗結果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為合格品。
9.4.2 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7.1、7.3.1、7.3.2、7.3.3條中的任何一項技術要求為不合格品。
9.5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內容應包括出廠檢驗項目、細度、混合材料品種和摻加量、石膏和助磨劑的品種及摻加量、屬旋窯或立窯生產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技術要求。當用戶需要時,生產者應在水泥發出之日起7d內寄發除28d強度以外的各項檢驗結果,32d內補報28d強度的檢驗結果。
9.6 交貨與驗收
9.6.1 交貨時水泥的質量驗收可抽取實物試樣以其檢驗結果為依據,也可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依據。采取何種方法驗收由買賣雙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協議中注明。賣方有告知買方驗收方法的責任。當無書面合同或協議,或未在合同、協議中注明驗收方法的,賣方應在發貨票上注明“以本廠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字樣。
9.6.2 以抽取實物試樣的檢驗結果為驗收依據時,買賣雙方應在發貨前或交貨地共同取樣和簽封。取樣方法按GB12573進行,取樣數量為20kg,縮分為二等份。一份由賣方保存40d,一份由買方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
在40d以內,買方檢驗認為產品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而賣方又有異議時,則雙方應將賣方保存的另一份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水泥安定性仲裁檢驗時,應在取樣之日起10d以內完成。
9.6.3 以生產者同編號水泥的檢驗報告為驗收依據時,在發貨前或交貨時買方在同編號水泥中取樣,雙方共同簽封后由賣方保存90d,或認可賣方自行取樣、簽封并保存90d的同編號水泥的封存樣。
在90d內,買方對水泥質量有疑問時,則買賣雙方應將共同認可的試樣送省級或省級以上國家認可的水泥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10. 包裝、標志、運輸與貯存
10.1 包裝
水泥可以散裝或袋裝,袋裝水泥每袋凈含量為50kg,且應不少于標志質量的99%;隨機抽取20袋總質量(含包裝袋)應不少于1000kg。其它包裝形式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但有關袋裝質量要求,應符合上述規定。水泥包裝袋應符合GB9774的規定。
10.2 標志
水泥包裝袋上應清楚標明:執行標準、水泥品種、代號、強度等級、生產者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QS)及編號、出廠編號、包裝日期、凈含量。包裝袋兩側應根據水泥的品種采用不同的顏色印刷水泥名稱和強度等級,硅酸鹽水泥和普通硅酸鹽水泥采用紅色,礦渣硅酸鹽水泥采用綠色;火山灰質硅酸鹽水泥、粉煤灰硅酸鹽水泥和復合硅酸鹽水泥采用黑色或藍色。
散裝發運時應提交與袋裝標志相同內容的卡片。
10.3 運輸與貯存
水泥在運輸與貯存時不得受潮和混入雜物,不同品種和強度等級的水泥在貯運中避免混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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