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轉讓,轉讓方可以繼續使用此專利嗎?可以繼續對專利進行改進嗎?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專利轉讓后,1、轉讓方可以繼續使用此專利嗎?2、可以繼續對專利進行改進嗎?3、受讓方對專利改進后轉讓方可以使用嗎?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簽署有關協議,使以上三條可以得以實現。1、轉讓后,轉讓方不能再繼續實施,因為權利已經轉移,受讓方為新的專利權人,有權制止他人未經其許可的實施。
2、可以繼續對專利進行改進。僅限于科學研究的實施,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而且確實有改進后,可對其提出新的專利申請。獲批后,與原專利互為從屬專利,可交叉許可對方實施。
3、受讓方對專利改進后,并就此提出了新的專利申請且被授權,如轉讓方未經對方許可使用,則為侵權。理由同第1條。
4、可以在轉讓的時候通過合同予以約定,例如合作開發等,則可使以上三條得以實現。
這個要看情況來定,專利一旦轉讓后,專利的所有人就會發生改變。只有專利權人才可以使用專利,轉讓后雙方簽訂了專利許可的合同,得到了使用權的話。那么專利轉讓后就可以接著使用。
商標轉讓后 原來的許可還有效嗎
商標轉讓:商標轉讓商標轉讓是商標注冊人在注冊商標的有效期內,依法定程序,將商標專用權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轉移的是商標的所有權,商標轉讓后轉讓人不享有處置商標的任何權利。商標轉讓一般有合同轉讓、繼受轉讓和因行政命令而發生的轉讓。
商標許可:商標許可是商標使用權的轉讓,商標的所有權并不發生轉移。商標許可分為普通許可、排他許可和獨占許可。商標許可后許可人還享有商標的所有權,有的也可以繼續使用商標。
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若干解釋》第20條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肯定了注冊商標轉讓前合法訂立的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因為商標專用權人的變更而否定其效力,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但是,如果原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此另有約定的,依照該約定執行,比如原來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約定商標轉讓,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終止等內容的,應當按照該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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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轉讓后還可以繼續使用嗎
商標注冊轉讓后,原商標注冊人不在享有其商標專用權,不可以繼續使用。
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需要簽訂轉讓協議。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是一種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一樣,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可根據商標權人的意志自由轉讓。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轉讓注冊商標是注冊商標的主體發生變更,轉讓后的商標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冊人,不再享有獨占權、使用權、處分權等權利。上述商標權利由受讓人享有。
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僅使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商標權移轉的結果,而且也影響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為保證商標轉讓的合法進行,保護利害關系人及消費者的利益,所以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
商標轉讓后,若原商標注冊人未經許可繼續使用該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其行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是違法行為。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或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綜上所述,商標轉讓后,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不得繼續使用。
專利轉讓后,繼續使用,在一般意義上講是不可以的。
但是如果原專利權人將專利轉讓后,又與現專利權人簽訂了有效的許可實施合同,那么繼續使用是可以的。
專利轉讓,是指專利權人在有效的時間和地域范圍內將其所有權利讓與他人。屬于技術轉讓的一種。
轉讓后專利權主體發生變更,原專利權人不再對該專利享有任何權利。
專利轉讓后不可以再使用。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1.專利發明人與專利權人是兩個概念。專利發明人不一定是專利權人。專利發明人無權轉讓專利所有權,和使用權。專利權人才有權。
2.專利權人將專利的使用權(實施許可)出賣給其他人后,還可以再出賣給第三者,第四者。。。。或者自己實施。這種實施許可叫做“普通實施許可”。
3.另一種“實施許可”,叫做“獨家實施許可”,專利權人與別人簽訂了“獨家實施許可”合同,就不可以再許可第三者實施了。但是,專利權人自己可以實施。
4.專利權人與別人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專利權轉讓”,則,原專利權人也不再可以實施專利了。因為專利權已經不屬于原來的專利權人了。
5.當然,不同的許可,不同的價碼。普通實施許可,價格最低。轉讓專利權是價格最高的。
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專利轉讓后不可以再繼續使用。
法律依據: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生效。書面形式和登記及公告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法定條件,未簽訂書面形式或未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的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具體分析:專利轉讓權一經生效,受讓人取得專利權人地位,轉讓人喪失專利權人地位,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影響轉讓方在合同成立前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效力。
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由專利權受讓方承擔。
另外,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前,轉讓方已實施專利的,除合同另有約定以外,合同成立后,轉讓方應當停止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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