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絡游戲購買的裝備受法律保護嗎?
隨著網絡游戲的盛行,網絡虛擬財產已成為上千萬網絡游戲用戶的重要財富,與此相伴,網絡虛擬財產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已成為一種全新的經濟現象,甚至出現了以網絡游戲積累虛擬財產并予以出售的特殊職業者。在網絡虛擬財產的積累和交易過程中,網絡虛擬財產被侵犯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因之而起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不斷發生。
實踐中,網絡因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大致有如下情形:其一,網絡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其二,網絡虛擬財產交易中欺詐行為引起的糾紛;其三,因運營商停止運營引發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其四,游戲數據丟失損害到網絡虛擬財產而引起的糾紛;其五,因運營商誤以為玩家使用外掛賬號被封引起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
面對不斷發生的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網絡虛擬財產擁有者在與運營商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往往選擇求助法院,提起訴訟。對于此類案件的審理和判決,在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直接對應的法律條文,但是,人民法院作為權利救濟的最后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置之不理,在網絡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依據出臺之前,應當合法、合理、穩妥地處理此類糾紛。在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中,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首先,應當弄清楚網絡虛擬財產是不是法律保護的合法財產,這是適用法律審理網絡虛擬財產糾紛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筆者認為,應當擴大該法條中“其他合法財產”的解釋,將網絡虛擬財產納入“其他合法財產”范圍之內。這是因為:其一,網絡虛擬財產這一特殊標的物具有財產屬性且不為法律所禁止。網絡虛擬財產盡管存在于網絡虛擬世界中,但這種財產凝結著某種體力或腦力勞動 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擁有者對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這些特性為廣大玩家普遍認可和接受,因此這種特殊財產與現實財產一樣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其二,網絡虛擬財產取得手段不為法律所禁止。網絡虛擬財產是玩家花費時間和精力進行游戲積累或直接向網絡游戲運營商購買而取得,是游戲者付出勞動、智力或金錢的一種成果,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
其次,如何適用法律來審理此類案件。從網絡虛擬財產引發的民事糾紛的情形來看,網絡虛擬財產糾紛的審理不能適用知識產權法,因為存在于互聯網中的網絡虛擬財產不具備地域性、時間性、可復制性等知識產權的權利特征,網絡虛擬財產的擁有者可隨時隨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時間的限制。況且,受到侵犯的往往是玩家通過付出勞動、金錢而得到的虛擬財產,并不是網絡運營商智力開發的虛擬物品,如果適用知識產權法來調整,對于玩家是不公平的,且違背保護虛擬財產的宗旨。
就目前權宜而言,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調整此類糾紛較為妥當。其理由在于,網絡虛擬財產供應者亦即網絡游戲運營商與游戲用戶之間存在非典型的服務合同關系,在該合同中,游戲運營商和玩家是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玩家注冊賬號,接受網絡運營商的服務,并以按時間付費或接受網絡廣告為對價參與游戲,玩家要獲取虛擬裝備,需付出精力或金錢。游戲運營商則應當負有保障玩家虛擬財產安全的義務。同時,網絡游戲也是玩家的一種特殊消費,經營者有保護消費者的責任,玩家作為消費者在接受網絡游戲運營商的服務時,其權益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享有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如果是由于游戲運營商的技術和運作差錯造成玩家虛擬財產損失的,應該由游戲運營商來承擔相應責任,恢復玩家的級別和裝備;如果是第三方非法竊取,但游戲運營商在服務過程中因疏忽而沒有盡到安全防護義務造成玩家損失的,也應負連帶責任。
受的 謝謝.
網絡游戲角色是否受法律保護
我的夢幻西游游戲角色被認識4年的朋友用藏寶閣系統交易了。rn現在網易客服給我的答復是因為時間太長只能通過公安機關立案才有可能找回。rn我現在想咨詢下。我的游戲角色是否屬于法律所保護的財產。 rn是否可以通過立案法律進行找回游戲角色 我國的現行法律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上還處于空白,沒有明確性的規定。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網絡虛擬財產的獲得,需要玩家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還需要上網和購買游戲時間的費用,即使是虛擬財產是交易來的,那它也直接與貨幣形成了等值關系,所以在法律實踐中,有不少涉及網絡虛擬財產的案件都將其視為理應受保護的財產。
可以去法院起訴立案,但是不一定能找到法律依據。我給你提供幾個判例,希望能對你有一些幫助:
1、2004年11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接到廣州網易互動娛樂有限公司報案稱,他們的《大話西游Ⅱ》游戲中部分玩家的游戲賬號被人盜取。警方很快查明,一個叫顏億凡的游戲玩家在2002年開始玩“大話西游”的網絡游戲。2004年,顏億凡經短期聘用,成為當年網易《大話西游Ⅱ》2周年慶活動的工作人員。通過接待游戲玩家,顏億凡拿到玩家資料30多張。于是他偽造玩家的身份證,將假的身份證復印件傳真回網易公司,以安全碼被盜為由,騙取網易公司修改了那些玩家的安全碼,他拿著新的安全碼在廣州的數個網吧里將那些玩家的“神獸劍精靈、猴精、斬妖劍”等“裝備”分別賣出,獲利近4000元。這個案件被廣州中級法院宣判,“網絡小偷”顏億凡因盜竊他人網絡虛擬財產———網絡游戲“裝備”,被終審判決盜竊罪名成立。
從這個案件看來,公安司法機關已經承認了網絡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屬于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2、
2007年1月26日上午,供職于南京某科技公司的李皞、張懷暢匆匆地趕到濉溪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報案,稱他們購買的18張“星 戰前夜”游戲卡被人盜取了。原來, 2003年,兩人花了24000元購買了24張游戲卡,為了使游戲卡盡快升值, 2005年他們在濉溪縣開了一家EVE游戲工作室,并請人幫助他們一起玩這個游戲。
經調查,王濤和王冬兄弟具有重大嫌疑。“我知道你們為什么找我,我把李老板的‘星戰前夜’游戲卡密碼盜用了,一共盜用了18個。”據王冬向警方交待, 2005年11月,經朋友介紹,王濤和王冬兄弟來到李皞的EVE游戲工作室幫打游戲。后來因為報酬問題,王氏兄弟離開工作室,但離開的時候,王冬沒有拿到當月的工資。 2006年12月6日凌晨,王冬破解了李皞的18張游戲卡賬號密碼,并給了王濤一個。后來,王冬把其中六七個賬號中的一些裝備換成了游戲幣,共賣了400多元錢。
王冬的行為屬于盜竊無疑,但是盜竊虛擬財產是否構成犯罪,卻產生了很大爭議。法院經審理認為,虛擬財產如同光、電、熱等一樣,雖然無一定的形體,但它具有確定的財產屬性,故可以將虛擬財產納入無形財產的范疇,符合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其它財產”的定義。王冬盜取的18張游戲卡的總價值為27375元,屬于盜竊行為,且數額較大。鑒于王冬認罪態度較好,在公安機關未掌握其犯罪事實前,主動自首,且積極繳納罰金,可酌情從輕處理。據此,濉溪縣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3、2004年上半年,安徽太和縣的網絡游戲玩家趙明驚訝地發現,自己辛辛苦苦購來的大量“極品游戲裝備”竟然被盜。為了讓自己的損失不白白付諸東流,他將游戲的運營商——上海盛大網絡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盛大”)告上了法庭。盡管與“中國首富”之一的盛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天橋不是一個重量級的對手,但是,趙明卻最終贏得了官司。
日前,太和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上海盛大”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將趙明所丟失的34種“武器裝備”分別恢復到趙明的兩個id內。此后,雙方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上海盛大”于“執行和解協議”簽署后3個工作日恢復趙明游戲賬號內的“裝備”;趙明則同意“上海盛大”對所恢復的“裝備”予以凍結4個月……
由此,被稱之為安徽虛擬財產第一案的本案終于塵埃落定。
其附帶的利益屬于你的財產,可以被保護
這一塊的保護會越來越強,因為,整個社會將在虛擬的網絡中體現很多東西。
虛擬財產現在受保護的,可以讓客服鑒定財產,然后去找法律部門處理
當然屬于個人財產,但是現在我們國家在這方面不是很嚴格。你到公安機關離案,人家只會敷衍你。其實真的很無賴,只能說放棄吧。兄弟。。你唯一的希望是通過密保或申訴,找回。。公安機關你可以去試一下。。99.9%是敷衍你。給0.1%的希望是人家說:“凡事都不能那么絕對”
網絡游戲帳號受法律保護么?
我前一段時間在5173上出售了一個天下貳的帳號,經過了半年多的時間有一個人聯系我 說他的號被盜了要我幫助他找回,我開始沒想什么就為他提供了一些證件。后來他有找我說證件不夠 要我的戶口本掃描件和視頻認證 我就回絕了他。而且從交談得知他也不是當初買我號的人,可以說那個號幾度易手。又過了幾天 他QQ聯系我說 號他不要了 他要起訴那個盜他號的人 讓我幫他作證 號就給我了當作報酬,于是因為我是帳號的原主人 資料IP什么比較全 我就找回了那個帳號。那個帳號當初我是賣了999他號稱3000元從他同學手里買的!我想咨詢一下 他已經說過號不要了,還可以要回去么?rnQQ的聊天記錄是否可以當作證據? 5173出售的帳號是否合法?網易應該是不支持這種線下交易的吧?QQ的聊天記錄可以當作證據,出售的帳號不違法。
5173出的賬號不合法,你完全可以告他,可以去請律師
不合法的事多了但是CCP管不了那么多 中國法律不健全 祝你好運
應當將網絡游戲消費者對游戲帳號及游戲中裝備享有的專屬權利視為一種新類型的物權,則我們如何對此類物權予以保護,如何對侵害此類物權的行為予以制裁?
(1) 刑法保護
實踐中曾有公安機關在網絡游戲玩家的協助下抓獲盜竊玩家帳號的“慣犯”,該慣犯多次盜竊總計價值數萬元的高級別玩家帳號并出售其中的裝備,最終公安機關的網絡安全管理部門以破壞計算機網絡管理秩序為由對該名慣犯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筆者認為,該則案例中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處罰并不適當。然而,對盜竊網絡游戲帳號或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數額較大的是否應當予以刑罰處罰?如果應當進行刑罰處罰,適用何種罪名?此類問題在學界頗有爭議。
實踐中有公安機關對將侵犯網絡游戲中虛擬財產的行為納入刑罰處罰的觀點頗有微詞。據筆者了解,公安機關對打擊此類行為態度不夠積極的原因除法律無明文規定外,另有“隱情”。據統計,著名的網絡游戲“傳奇”在鼎盛時期全國共有注冊游戲用戶7000萬人,每日“沉溺”其中的玩家逾60萬,而每日發生的“盜號”案件數量根本無法統計。倘若刑法規定對盜竊游戲帳號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則各地公安機關人手本來匱乏的網絡安全部門必將陷入極度繁忙的被動局面。
更有甚者認為:目前上網人員以在校大、中、小學生為多,有些游戲公司想盡各種手段來促銷,爭奪學生的學習時間,網絡游戲應該如何發展,本來就是一個爭議頗大的問題,網絡游戲不值得提倡,甚至還需考慮在一定層面上進行限制。
然筆者認為,實踐操作層面的可行性矛盾固然存在,但可以通過適當的途徑解決,不能因為操作層面有困難我們即回避問題。同時,正如我們不能因青少年可能通過網絡接觸不良信息而限制網絡發展一樣,我們也不能以網絡游戲可能“謀殺“青少年學習時間而扼殺網絡游戲或者拒絕對該新興產業進行應有的法律保護。
正如前文所述,網絡游戲的消費者通過購買“點卡”的方式支付了相應價金而取得的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等盡管無形,但同樣為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其所有權理應受到刑法的保護。否則,將與《憲法》規定的保護公民合法個人財產的原則不符,亦有悖法律的“公平”理念。而以行政處罰或民事侵權賠償等手段替代刑罰處罰也有處罰力度不夠,不足以控制此類行為蔓延之虞。故筆者以為,應當將盜竊游戲帳號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的范圍。
我們首先來考察現行《刑法》對計算機網絡犯罪的有關規定。1、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盜竊網絡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行為顯然并無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客觀方面,故不能適用該罪名。2、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共三款,規定了“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正常運行”等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可予以刑罰處罰。該條規定針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而盜竊網絡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的行為本身并不破壞網絡,而只是利用網絡竊取他人的無形(虛擬)財產,故援用該罪名亦不適當。
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了我們一定的導向。該條文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盜竊網絡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的行為必然利用計算機方能實施,依照前文所述,玩家對網絡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享有的專屬權可歸入特殊物權一類,因此,我們能否將盜竊網絡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的行為歸入侵犯公民財產權利的犯罪類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了對盜竊公私財物犯罪的處罰。通說認為,盜竊罪的客觀方面為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財產權利;盜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盜竊罪的主觀方面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意圖。按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來考察盜竊他人網絡游戲帳號和裝備的行為,我們不難發現,其完全(可以)契合盜竊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一般主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竊取手段,侵害他人合法無形財產權益。但是,在此之前,我們需要解決兩個疑問:網絡游戲帳號和游戲裝備是否是他人合法“財產”?如果屬于他人合法財產,如何確定該財產的價值,以界定是否“數額較大”而構成了犯罪?
首先,筆者認為,《刑法》二百六十四條中所言之“公私財物”與民法物權保護的權利標的物當屬同一范疇,其包含了公民所有的有形和無形的個人合法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款已經將盜竊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的行為納入盜竊罪的處罰范圍,由此可以推斷盜竊罪中的“公私財物”并非局限于有形物,具有稀缺性的無形財物同樣受刑法保護。
其次,如何確定被盜竊的網絡游戲帳號與游戲裝備的價值是必須解決的第二個難題。因為,第一,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等盡管在玩家這一特殊群體中可能價值不菲,但對于網絡游戲消費者以外的其他人群而言便“一文不值”;第二,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在玩家當中可能有較明確的價格,但在不同時間或者不同地域,其價格可能波動較大。
有觀點認為,刑法保護的公私財物應當在“普遍意義”上具有一定價值,即對于一般人群而言均具有價值,故網絡游戲帳號和裝備不應當納入刑法的保護之列。對次觀點,筆者不敢茍同。筆者認為,刑法所保護的公私財物具有如下性質:其一,財產權屬的合法性,即屬于權利主體合法所有;其二,財物的稀缺性;其三,財物的有價值性。這里我們不妨引入經濟學上物的“價值”與“使用價值”的概念。物的使用價值指物能夠滿足人們生產和生活某種需要的功能,就該意義而言,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并不具有普遍意義的使用價值;而價值指物所凝聚的一般人類勞動,換言之即指物有兌換為貨幣的可能,就這一點而言,顯然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具有價值。刑法既然對郵票、紀念幣等對于收藏愛好者以外的人群同樣無“使用價值”但可“變現”的財物予以保護,則理應對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一視同仁”。
至于如何確定被盜游戲帳號與裝備的價值,筆者認為應當以案發當時、當地在游戲玩家中該級別帳號與虛擬財產的“市場”價格界定。據筆者了解,公開出售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的網站不少,在認定被盜帳號與裝備時,可以參照此類網站發布的價格。同時,公安機關可以調查網絡游戲帳號與裝備在玩家間交易的一般價格以確定被盜帳號與裝備的價格用以作為量刑時的參考。
(2) 民法保護
實踐中,除盜竊網絡游戲帳號和裝備用以出售牟利的案例較為常見外,惡作劇性質的竊取、修改他人游戲密碼,令游戲玩家無法進入游戲的案例同樣屢見不鮮。既然我們此前已經明確玩家對游戲帳號與游戲虛擬財產享有的專屬權屬物權的范疇,因此,對于此類案例,筆者認為,情節嚴重的,可適用刑法二百七十五條“故意破壞財物罪”之規定;情節輕微的,受到侵害的游戲玩家只要掌握了足夠的證據,可以提起民事侵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財產權利。法院對于原告確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發生的,可以判令侵權方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游戲帳號或裝備)、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當然,提起此類民事侵權之訴的難點在于,侵權方通過互聯網即可實施侵害行為,故具有相當大的隱蔽性,受侵害方要找到侵權方并證明其實施了侵權行為難度頗大。然而,筆者認為,只要受侵害方能夠舉證證明侵權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法院即應當比照一般財產侵權之訴作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判決。
(3) 行政法保護
前文提到,實踐中已經有公安機關參照維護網絡秩序方面的行政規章對盜竊游戲帳號才行為予以罰款的行政處罰。筆者認為,以行政處罰代替刑罰處罰確有不妥,但對于擾亂網絡游戲秩序但情節輕微、涉案金額不大、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罰款乃至拘留等適當的行政處罰亦有積極意義。一來可以震懾此類不法行為,二來也可以增加公安機關監管此類行為的積極性。
筆者認為,不論從刑法、民法抑或行政法的角度制裁擾亂網絡游戲秩序的行為,當務之急均是盡快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行政規章,從立法或準立法的層面明確將侵害網絡游戲秩序的行為納入法律、法規調整的范圍。因為,“沒有政策面的推動,(網絡游戲)這一‘新生事物’要以正當行業的面目浮出水面,不太可能”;也惟有如此,才能打消公安、司法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例上“法無明文規定”的顧慮,依法制裁破壞網絡游戲秩序的行為,還網絡游戲這一新興產業以健康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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