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標局審查商標的時候,只會審查商標有沒有被注冊過,而不會去考慮該商標是否是搶注他人的商標,那么就導致出現了很多商標搶注事件。一旦商標被搶注,那么對于原使用者來說肯定會造成嚴重的損失,那么當商標被搶注之后該怎么辦呢?
1、如果該商標還未注冊成功
當你發現你的商標被搶注了,那么一定要先查看當時商標的狀態,如果還未獲得批準,那么當商標初審公告后,可以在公告期內提出異議。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申請商標會由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審查后進入公告期,而公告期有三個月,在這段期間,任何主體都可以對該商標的申請提出異議。如果你的商標被搶注了,那么就可以及時準備證據材料,在有效期內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
2、如果商標注冊成功了
如果你在商標審查時還沒有發現被搶注的話,那么可能會錯過異議期,雖然商標被核準注冊了,但是還是有辦法可以救濟的。根據商標法規定,被搶注人可以在五年內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商標無效,如果超過五年,就不能以被搶注為理由申請無效宣告了,當然,馳名商標是不受時間限制的。
3、全面申請商標保護
企業或個人應當記住“市場未動,商標先行”的道理,提前將主要的產品和服務申請為商標,如果沒有申請商標,那么將對企業后期的發展造成重大的隱患。而且如果只申請了主要類別,但是關聯類別沒有申請的話,后期被關聯類別被搶注也是會帶來很大麻煩的。所以企業不止要注冊主要類別,還要根據企業發展不斷增加商標的保護力度,增加輔助類別的保護。即便是現在產品還沒有那么高的知名度,但是隨著企業的宣傳和推廣,商標終究會被他人所熟知的,此時,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必須要跟得上,否則發展就會出現問題。
綜上所述,如果商標還沒有被注冊成功,那么還可以及時提出異議;如果被注冊成功了,也可以提出無效宣告。所以大家面對商標搶注也不要氣餒,本來就是屬于自己的商標,一定要及時尋求保護,不能忍氣吞聲,讓自己辛辛苦苦做出的勞動成果被他人不勞而獲。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對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展,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的行為,也屬于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注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但由于搶注的對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后者則主要是關于“在先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征。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并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并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另外,搶注行為并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于商標實行注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注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注冊,并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并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關于“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造成的社會危害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常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阻礙我國從制造經濟向品牌經濟的轉型。惡意搶注商標的實質是對他人商譽或聲譽的盜用,或者對公共資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應對惡意搶注商標,企業或者高價回購,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決訴訟,或者事先注冊大量的所謂“防御商標”,造成經濟資源的無端浪費。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影響到正當經營者對商標知名度的培育,阻礙甚至扼殺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費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危害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由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權益、占用社會公共資源,以及沒有真實意圖的商標,致使本來已經不堪重負的商標審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雪上加霜,嚴重降低了商標審查和訴訟效率。我國商標申請量和保有量已經連續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由于商標審查期限長,在先的商標障礙多,致使正常的商標申請變得困難,由此影響到正常商標秩序的建立。
3、嚴重危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例如日本產業經濟就曾公開發表言論職責我國惡意搶注商標橫行,意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則專程赴華打擊偽意大利品牌等。
不合法,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這樣的注冊商標被稱為“惡意商標”。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關于“惡意搶注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注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的行為。
惡意搶注商標造成的社會危害十分明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正常經營者的經濟利益,阻礙我國從制造經濟向品牌經濟的轉型。惡意搶注商標的實質是對他人商譽或聲譽的盜用,或者對公共資源的非法占用,必然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為了應對惡意搶注商標,企業或者高價回購,或者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解決訴訟,或者事先注冊大量的所謂“防御商標”,造成經濟資源的無端浪費。惡意搶注商標的泛濫,影響到正當經營者對商標知名度的培育,阻礙甚至扼殺知名品牌的形成。
2、耗費大量的商標審查和司法資源,危害商標注冊和使用秩序。由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大行其道,包括侵犯他人權益、占用社會公共資源,以及沒有真實意圖的商標,致使本來已經不堪重負的商標審查人員和司法人員雪上加霜,嚴重降低了商標審查和訴訟效率。我國商標申請量和保有量已經連續十年世界第一,目前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長。由于商標審查期限長,在先的商標障礙多,致使正常的商標申請變得困難,由此影響到正常商標秩序的建立。
3、嚴重危害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形象。例如日本產業經濟就曾公開發表言論職責我國惡意搶注商標橫行,意大利對外貿易委員會則專程赴華打擊偽意大利品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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