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專利權質押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出質人和質權人。出質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但是,無論是主合同之債務人還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須是依法享有有效專利權的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可知,專利權人包括專利權所有人和專利權持有人。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1、所屬財產不同:
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財產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 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使用權;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可用于質押的財產有:動產質押,指不動產以外的物,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建筑物的固定設備等。權利質押的標的有: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如不動產的收益權)。
可用于留置的財產,指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依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2、概念不同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從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3、特點不同
抵押,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用作債權擔保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的特點:抵押財產不移轉占有,設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
質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動產質押的特點:債務人或第三人(質押人)須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提供動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動產的所有人,動產質權的行使須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為前提。質押包括:動產質押與權利質押。
留置權為債權未受清償前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這種占有、扣留他人動產的權利是由法律規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和行紀合同),所以,留置權為法定擔保物權;質權一般是由當事人約定的。
資產質押就是把資產拿到銀行,作為貸款的保障。比如質押車輛,車就要開到銀行停著
質押(pledge),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者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信貸資產是指銀行所發放的各種貸款所形成的資產業務。貸款是按一定利率和確定的期限貸出貨幣資金的信用活動,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最重要的項目,在資產業務中所占比重最大。
按保障程度(風險程度),貸款可劃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抵押(貼現)貸款。信用貸款是指銀行完全憑借客戶而無須提供擔保品而發放的貸款。擔保貸款是銀行憑借客戶擔保人的雙重信譽而發放的貸款。
抵押貸款(包括貼現)要求客戶提供具有一定價值的商品物質或有價證券作為抵放的貸款。這種標準劃分,有利于銀行加強貸款安全性或管理。銀行在選擇發放貸款方式時,應視貸款對象、貸款風險程度加以確定。
按期限
貸款可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1年以內為短期貸款;1-7年為中期貸款;7-10年為長期貸款。以貸款時間來劃分貸款種類,主要作用是有利于銀行掌握資產的流動性性,便于銀行短、中、長期貸款保持適當比例。
按對象和用途
貸款可以分為工業貸款、農業貸款、科技貸款、消費貸款、投資貸款、證券貸款等。這種分法一方面有利于按貸款對象的償還能力安排貸款秩序,另有利于考察銀行信貸資金的流動方向及在國民經濟各部門間的分布狀況,從而有利于分析銀行信貸結構與國民經濟情況。
按貸款的質量或占用形態
貸款可以分為正常貸款、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呆賬貸款等。正常貸款是指能按期償還本款。逾期貸款是指超過貸款合同規定期限而銀行又不同意延期的貸款。呆滯貸款是指預計兩年以上時間不能歸還自呆賬貸款是指企業倒閉以后無力歸還的貸款。這種分類有利于加強銀行貸款質量管理,找出產生貸款風險的原因,以及相應的措施和對策。
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 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物權法》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二)債券、存款單;(三)倉單、提單;(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應收賬款;(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權利質押的設定方式與動產質押的設定方式相同,首先由當事人訂立質押合同,然后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期限由出質人向質權人交付權利憑證。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還有許多共同點,如質押合同、質押擔保的范圍、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實現的方式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可以出質的權利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 匯票、支票、本票;(二) 債券、存款單;(三) 倉單、提單;(四)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五)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六) 應收賬款;(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質押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移轉某項財產的占有權,并由后者掌握該項財產,以作為前者履行某種支付金錢或履約責任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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