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開庭 第一法庭 第二法庭 第三法庭有什么區別? 哪些類型的案件分別是在第一法庭
去法院開庭 第一法庭 第二法庭 第三法庭有什么區別?nnn哪些類型的案件分別是在第一法庭 第二法庭 第三法庭 公開開庭呢? nn專業人士詳細解析!謝謝!法院是有很多法庭的,多達幾十個法庭,因為每天都有好多案件需要開庭,每個案件當然需要一個法庭來進行開庭了,所以在哪個法庭也沒有什么特殊意義,也不是說哪個案件必須在什么法庭,法官排案就是看哪個法庭那天沒案件就安排你的案件在那個法庭,但是一般第一法庭都是比較大的法庭,案件人數較多或關注度較大的案件一般都會在比較大的法庭
法院執行庭故意不執行該怎么辦?
我被人騙了錢買了套房子,房產證寫的是騙子的名字,打了官司我勝訴了,要求騙子還錢,騙子不肯,我于去年12月份向法院執行庭申請查封騙子騙到的房子并拍賣。以上說的是事情的簡單經過,下面來說重點:我知道騙子在外地還有一套在他名下的房子,那么執行庭應該做的就是去查證在騙子名下有兩套房子(其中一套是騙子騙我的),然后查封騙子騙到的房子并拍賣。可是執行庭并沒有這樣做,辦這案子的是副庭長,他說這案子要交給第三庭辦。我不懂法律,我不知道怎么還有個第三庭?第三庭是什么庭?這么簡單的案子還要移交給第三庭辦?這個副庭長居然還說什么九幾年的案件的當事人現在還來找他,搞得他都沒印象了,我聽了真是感到匪夷所思。副庭長說要移交給第三庭,卻又不把案件的資料給第三庭,我打電話催他,他大吼沒時間然后就掛電話了!第三庭應該也是在法院內吧?幾步路他居然說沒時間!就算第三庭不在法院內,可這也是他的工作,但是他的態度表明了他根本就不想執行這個案件了!不但他不會去執行,而且還限制這個案子以任何方式得到執行。我不知道原因是什么,可能是被騙子收買,也可能是在索賄。我想請教的是我該如何辦?還有,法律規定執行庭執行的期限是6個月吧?那到今年6月份就滿6個月了,看這副庭長的吊樣就知道他是想拖一輩子都不辦的了,所以要是超過6個月的期限了我該怎么辦?唉!這么簡單的一起案件居然都讓人看到那么黑暗的一面,我真是不知該如何把心情表達出來!本是公正廉潔執法,但現在執行中的行情是要好處費。這樣的事他不辦不好辦,只能到法院或政法委反映情況,提出訴求,沒有更好辦法。
如果沒簽字,一切好辦。逾期不執行可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還可以向檢察院投訴那個副庭長。但被騙簽了字,建議還是到當地律師事務所咨詢律師
為什么會是拍賣形式,如果勝訴了不執行可以要求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啊。
本人正在打一場官司,有以下問題不得理解:1、本人是當事人的外甥,在(2014)福建省漳民初字第322號審判時,提供的是委托書。原告把受托人當被告,而當事人也有子女在國外。最后從一審、中院,(2015)巖民終第974號,省高院,(2015)閩民申字第2629號民事判決書、在判決書中,都確認代簽、代領是合法繼承人,也就是被告。我想問一下,代簽、代領就是合法繼承人,有沒有這樣的法律?我本是受托人,變成被告當事人,法院又判定我是合法繼承人,如果當事人的后代向我索要執行款,我是給還是不給?2、。(2016)閩0802民初7333號審判時,原告提供的是1952年政府檔案館提供的證據,被告不但提供了1952年政府檔案館提供的證據,還提供了1994年土地管理局發放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可法院不認1994年土地管理局發放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只認1952年政府檔案館提供的證據。可當地政府并不認可1952年政府檔案館提供的證據,依照的是1994年土地管理局發放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我想問一下,那一個是法定證據,法院對證據的采納是否正確。3、(2017)閩0802民初5131號民事裁定書,原告上訴法院,一個標地物,一塊是政府對該標地物的拆遷補償款,一塊是個人侵占該標地物,原告提供了集體土地使用證,證明個人侵占的標地物屬于原、被告共有,而且提供了被告侵占該標地物的面積和金額。可法院認為政府這塊標地物已經判決,個人侵占該標地物屬于重復起訴,對原告提供的1994年土地管理局發放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屬證據不足。我想問一下,一塊標地物的拆遷補償款被起訴了,另一塊的標地物就不能起訴了嗎?有政府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還證據不足嗎?
人民法院是做什么的,詳細點
一樓說的比較精煉,給你找了個詳細的,看看吧
1、基層人民法院
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市轄區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設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等。�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的職權是:�
(1)審判刑事、民事和行政的第一審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層人民法院對于所受理的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2)處理不需要開庭審判的民事糾紛和輕微的刑事案件。�
(3)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情況可以設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和派出法庭,其職權是審理一般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法制宣傳,處理人民來信,接待人民來訪。人民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就是基層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2、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或執行局,根據需要可以設其他審判庭。�
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的職權是:(1)審判案件。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①法律規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處
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②基層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③對基層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提起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④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2)中級人民法院對它所受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認為案情重大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3)監督轄區內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中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基層人民法院再審。�
3、高級人民法院�
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設立案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或執行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其他審判庭。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的職權是:�
(1)審判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審判下列案件:①法律、法規規定由它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②下級人民法院移送審判的第一審案件。③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④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2)復核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被告人不上訴的第一審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該類死刑案件,同意判處死刑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核準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案件。�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核準部分死刑案件。�
(5)監督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高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設立案庭、刑事審判一庭、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一庭、民事審判二庭、民事審判三庭、民事審判四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辦公室等業務機構。根據我國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三大訴訟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職權是:�
(1)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工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法院再審。�
(2)審判法律規定由它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是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是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審判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提起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
(4)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5)核準判處死刑的案件。�
(6)對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7)領導和管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事宜。
通俗的說,解決糾紛,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類
制造判決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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