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侵權的構成要件:1、所侵害的標的應當在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內。主要包括:(1)、文學作品(包括文字、語言);(2)、音樂作品(包括曲與詞);(3)、戲劇作品(包括配樂);(4)、舞蹈及啞劇創作;(5)、圖畫、雕刻及雕版等美術作品;(6)、攝影作品及圖片;(7)、電影及其它視聽作品;(8)、地圖、科技及建筑圖形。2、須為著作權法所明文保護的排他性權利。一般地說,包括以下各項:(1)、復制權;(2)、發行權;(3)、 出租權;(4)、展覽權;(5)、表演權;(6)、放映權;(7)、廣播權;(8)、信息網絡傳播權;(9)、攝制權;(10)、改編、翻譯、匯編權。著作權除包涵上述的經濟利益外,還有人身上的價值。 3、被害人須有著作權。原告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首先應當證明其享有著作權。4、受害人須證明對方有侵權行為,亦即侵害著作權人受法律保護的幾種特別權利。復制、展覽、表演、發行等都是客觀的行為,較易判斷侵害是否發生。但是對于“抄襲”,即因“觀念”等不受保護,須先分出“觀念”以外的“表現形式”為保護的標的。而抄襲又不能局限于一字不易的雷同,其判斷難免有主觀的價值判斷,而缺乏客觀標準。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侵權別人的作品會有什么后果?著作權的缺失,是小說抄襲的來源
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算是侵犯著作權
剽竊是指行為人故意將他人作品原封不動或經改頭換面后,冒名為自己作品發表的行為。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無異于偷盜和搶奪,是一種最嚴重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性質十分惡劣,它不僅是侵害作者權益,欺騙了作品的傳播者和得到作品的公眾,而且違反社會公道,污染文風。
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的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又包括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還包括著作鄰接權人對其傳播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著作鄰接權人”是指作品傳播者,如圖書、報刊、錄音、錄像制品出版者、藝術表演者等等;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違反著作權管理法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侵犯他人著作權,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在確認抄襲行為中,往往需要與形式上相類似的行為進行區別:
1、抄襲與利用著作權作品的思想、意念和觀點。一般的說,作者自由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題、題材、觀點、思想等再進行新的創作,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2、抄襲與利用他人作品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各國著作權法對作品所表達的歷史背景、客觀事實統計數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保護,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利用。但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觀事實、歷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認定為抄襲。
3、抄襲與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據,一般由各國著作權法自行規定其范圍。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圍的,一般構成侵權,但并不一定是抄襲。
4、抄襲與巧合。著作權保護的是獨創作品,而非首創作品。類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獨立創作的,不能認為是抄襲。
剽竊是指行為人故意將他人作品原封不動或經改頭換面后,冒名為自己作品發表的行為。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無異于偷盜和搶奪,是一種最嚴重的侵害著作權的行為。
剽竊別人的小說是否屬于抄襲?著作權:你的無知會害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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