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贏官司了,訴訟費由敗訴方承擔,但是起訴時訴訟費是原告先墊付的。律師費除非有特別約定,正常情況是誰請律師誰承擔律師費。
去起訴訴訟費自己要先墊付,律師費由自己承擔,對方敗訴的話訴訟費再給你。
《訴訟費用繳納辦法》規定:
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
第二十九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
第五十三條
案件審結后,人民法院應當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當負擔的數額書面通知當事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當負擔的數額。
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有關當事人。
擴展資料: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二條: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律信息網——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打官司的律師費,一般是聘請方自行承擔原則,也就是誰請律師誰承擔。敗訴方不承擔對方主張權益而支付的律師代理費。
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勝訴方合理的律師費;
(二)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第一種情形,又分9種情況,但是實踐中,可以說很少遇到,基本上就是“誰請律師,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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