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法和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什么關系?
中國專利法和中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什么關系?專利法是法律條文,相對比較抽象。而實施細則是對專利法的解釋、介紹,相對比較具體,利于使用操作。
這就是正解
父子關系
專利法是法律條文,相對比較抽象。而實施細則是對專利法的解釋、介紹,相對比較具體,利于使用操作。
誰知道2011年的尹新天先生的《中國專利法詳解》和2012年出版的這本書的縮編版具體區別在哪里?少了什么?
與原版相比,縮編版瘦身近30萬字,減少的主要是對一些條款法律背景的論述,對外國相關規定和實踐的介紹,腳注中附加的外文原文,以及《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先后四個文本的對照。這樣,希望直截了當、簡明扼要地獲知《專利法》現行條文含義的讀者可以選擇縮編版;注重學術研究、窮源溯流的讀者可以選擇原版,或許可以各取所需,相得益彰。
應當告訴大家的是,縮編版較之原版也非單純縮減,還有少許增補,主要是根據一年來專利制度的發展補充了一些內容。《中國專利法詳解(縮編版)》是學習、研究中國專利法律制度的經典著作。
專利法實施細則2009版與2010版差別大嗎
北京五一國際知識產權解答,整體來說,2010年審查指南的修改全都從簡從易,偏向于更為方便申請人和代理人的角度。
一、期限的計算(審查指南V.VII-2.3)
原先規定,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新規定,期限屆滿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節假日和休假日的區別是,休假日包括了中國常用的調休日。例如政府經常把放三天的假期與前后兩個雙休日合在一起,湊成連續的七天假期。如下表示例,本來放三天假是上周六上周日放假,以及周一周二周三放假,周四周五上班。因為調休,則周四周五也放假,而下周六下周日要上班。這種情況下,如果期限屆滿日是周四、周五,或者下周六、下周日,則期限屆滿日統統順延至下周一。
(周六 周日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周日 周一)
這樣的期限規定明顯比原規定更為寬松,方便了放假日期不同于全國統一放假的某些企業,主要是外國企業。
二、權利恢復(審查指南V.VII-6.3)
新規定,只要申請人提交信函表明恢復權利的意愿,并寫明申請號(專利號),簽字蓋章符合要求的,可視為合格的恢復權利請求書。已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了書面請求或繳足恢復權利請求費,但仍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辦理恢復權利手續補正通知書。
新規定的改進之處在于,對恢復權利請求的形式審查更為寬松,只要請求書或者請求費兩者之一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就都是可以補正的,不會直接發出不予恢復權利的通知。這也就是給了申請人很多時間準備合格的恢復權利請求。
三、國防專利的受理和審查
原先規定,發明專利涉及國家秘密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和審查,授權由國務院專利機構根據國防專利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新規定,專利申請(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并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相同的地方是,國防專利全都是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和審查,國務院專利機構受理的國防專利要轉給國防專利機構去審查。區別的地方是,第一,修改后,國防專利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第二,國防專利如果要駁回的話,由國防專利機構直接作出駁回決定。國防專利要授權的話,才由國務院專利機構作出授權決定。也就是,國防專利機構一定要做惡人,國務院專利機構總是做好人。
國防專利申請是怎么到國防專利機構的,就是國防專利機構會派人到專利局案卷里面篩選,選到了國防專利就拿去審查。
四、保密審查
原先規定,發明專利申請需要保密的,轉送給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該收到該申請之日4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
新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申請需要保密的,自己做出保密決定。
區別是兩點。第一,新規定中發明和實用新型都可能構成保密專利。第二,是否保密由專利局自行決定,不用轉給其它相關部門審查了。
這里修改的現實原因就是以前的規定覺得其他技術部門對各種技術更有發言權,比如涉及電信的技術就轉給工信部審查是否需要保密,涉及工業技術的就給二機部進行保密審查。但結果是這些部門怎么可能單獨設置一個專利審查部門呢,它們畢竟不是專利審查機構,對專利的審查并不了解,因此常常一項專利三四年都沒有回音。所以,新的修改規定是否保密一律由專利局自己審查決定。專利局專門設置了保密審查處,最晚在六個月內一定可以作出是否保密的結論。
五、請求書略有改動
新修改的專利請求書,要求第一發明人的身份證號碼,以及申請人為單位時的組織機構代碼。
個人申請人的證件從身份證號碼擴大到“居民身份證件號碼”,也就是軍官證、海員證、護照等均可,這一點更為寬松了。
六、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單獨編寫頁碼
修改后的審查指南要求說明書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申請,應當將該序列表作為說明書的一個部分,并單獨編寫頁碼。這個要求使得說明書與PCT國際申請相一致,符合國際潮流。
以前是連續編寫頁碼的。
七、實用新型應該有表示要求保護的構造的附圖
細則17條增加了第5款,這是整體增加的一款,前四款都沒有變化。這一款強調的是,實用新型的說明書附圖應該緊密對應權利要求,在權利要求提及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都應該體現于附圖中。以前對實用新型附圖的審查僅僅局限于打印復印是否足夠清楚這樣的形式審查,以后有可能因為實用新型的附圖沒有體現權利要求保護的特征而在初審就被駁回。
駁回是個大問題,需要注意。
八、附圖
原先規定,附圖可以繪在一張紙上,并按照圖1、圖2,……的順序編號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晰地分辨出途中的各個細節。
新規定,附圖應當按照圖1、圖2,……順序編號排列。
新規定的含義是,不可以圖1和圖8在第一頁,而圖2和圖3在第二頁,也就是說序號在后面的圖8必須在圖2和圖3的后面。這是因為以后計算機掃描處理申請文件,一旦在后面的圖8跑到了前面,計算機可能根本不認這幅附圖,導致缺少附圖。
此外,附圖的清晰度與圖片大小是毫無關系的,因此刪除掉原先的縮小到三分之二的條款。
九、外觀設計的改變很大
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幾乎是個顛覆性的修改,很多內容都有所改變。包括1、簡要說明必須提供,2、圖片不清楚可以作為外觀設計的無效理由,3、相似外觀設計可以合案申請,4、主要起標志作用的平面設計不予授權,以下分別闡述。
1、簡要說明
原先規定外觀設計簡要說明并不是必須提供的,新修改的專利法要求外觀設計申請必須提交簡要說明,而且簡要說明必須包括四部分內容,(1)產品名稱,(2)產品用途,(3)設計要點,(4)指定視圖。另外兩種經常需要提及的內容是,省略視圖情況和請求保護色彩。
根據專利法59條,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這在實踐中有可能使得簡要說明成為了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要求書。日本的外觀設計制度有部分外觀設計保護的,中國實行必須提供簡要說明的制度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部分外觀設計保護的效果。例如,在簡要說明部分強調本外觀設計產品《冰箱》的設計要點在于把手。
2、實施細則65條,專利法27.2是無效理由之一
專利法27.2,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這一點不用多說,其意義就在于以后宣告外觀設計無效可以從圖片質量入手了,又多了一種宣告外觀設計無效的手段。以往宣告外觀設計無效常常只能從權利沖突的角度考慮,或者是與現有設計相似,理由較為單一,而且實踐中操作性較差。增加了這一項無效理由,也使外觀設計申請人對圖片質量的要求需要更高。
3、同一產品多項相似外觀設計可以提出一件申請
這要求每一個設計都要提供六面視圖,而且必須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為基本設計。因為相似必須有一個比較基準,這一項基本設計就是比較基準,例如10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其余9項都與第1項的基本設計相似,這才叫作多項相似的外觀設計。如果第2項與第1項相似,第3項與第2項相似,……,第10項與第9項相似,那么最后的結果就是第10項與第1項完全不相似。
4、主要起標志作用的平面設計不予授權
專利法25條增加了第(六)款,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志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這一條在專利法修改之前普遍被認為是產品的標貼以后都不能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了,就比如貼在雪碧、可口可樂、農夫山泉瓶上的標貼。實際上不是這樣的,這一條的限制其實很狹窄,在實際審查過程中很少有外觀設計申請會因為這一條款而被駁回。
因為這里限定了必須是主要起標志作用的設計才不授權,如果有一些美術設計的范疇,不僅僅是只作為標志作用,則還是會授權。例如飲料瓶上的標貼除了起到標志作用之外,還具有一些經過特殊設計的具有美觀大方吸引消費者眼球的圖案和色彩,這個標貼主要起到吸引消費者的注意的作用,而不是主要起標志作用。
在幾萬件平面標貼外觀設計申請中,目前只有兩件因該條款而被駁回。
十、國際展覽會的界定
新穎性寬限期提到了由中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修改后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這個展覽會的應該是國際展覽會公約規定的由國際展覽局注冊或者認可的國際展覽會。
這個級別是相當高的,例如中國的廣交會(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也沒有在國際展覽局注冊。
級別如此之高,本條立法的意圖事實上就是特別強調,在專利申請之前絕對不要采取任何形式的展覽活動。即便是能夠引用新穎性寬限期條款,其限制條件也是很多的。為了穩妥起見,在專利申請前,絕對不要以任何形式公開。
十一、優先權請求可以補正和恢復權利
原先規定,優先權在書面聲明中未寫明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
新規定,要求優先權,但請求書中漏寫或者錯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原受理機構名稱中的一項或者兩項內容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
這一修改對優先權的更為寬松了。原規定優先權日和優先權受理國家寫錯的,優先權就視為未提出,根本沒有補正的機會。新規定優先權日、在先申請號和在先申請國家,只要三項內容中有一項寫對了,就可以提出補正。
這一修改對申請人極為有利,申請人不用擔心因為疏忽填錯了內容而導致優先權實體權利的喪失。
更為有利的是,新審查指南還規定了優先權要求的恢復,辦理優先權補正手續延誤的,或者優先權要求費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還可以要求恢復優先權。
十二、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條件嚴格了很多很多
原先規定,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在實踐中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很多,還存在有這種情況,與法理不符。有人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實用新型授權之后被放棄,過了一段時間發明專利授權了。然后專利權人用發明專利去起訴別人侵權。北京一中院判定為侵權。北京高院認為實用新型被放棄后,專利權已經進入公有領域,因此不應該授予發明專利權。最后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決定,認定專利權有效,但也沒說北京高院認定錯誤。
此次專利法修改后,針對該情況做出了非常完善的變通規定,既可以同時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又要求在同一時間內只能有一項專利權,還要求實用新型和發明專利權必須無縫連接,不能存在專利權進入公有領域的階段。
新的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為了避免發明不授權導致申請人白白放棄了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情況出現,還規定了實用新型專利權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即便申請人提出了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聲明,如果發明專利不授權,實用新型專利也不會終止。
新專利法第九條的限制條件極為豐富,必須非常嚴格地滿足所有條件,才會授予發明專利權。
第一,必須是同一申請人,所以同時申請之后不可以轉讓專利申請權,否則后面的發明專利就不會授權。
第二,必須是發明和實用新型同日提交申請。
第三,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必須尚未終止,如果實用新型已經因為不交年費而終止,則發明專利也不授予專利權。這就要求為了獲得后面授權的發明專利,在此之前實用新型專利權是必須一直保持的,一旦實用新型已經終止,則發明專利也不用去答復審查意見了,直接放棄就好了,反正也不可能授權了。
第四,僅包括中國的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不包括外國進入中國的PCT申請,而且只能是發明+實用新型,不可以是發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實用新型。外國進入中國的PCT,不可以同時選擇發明和實用新型,只能二者選其一。
第五,必須申請人主動發出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如果申請人不發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聲明,發明專利也不會授權。
第六,在新版的發明專利請求書和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中,多出來了“聲明本申請人對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本實用新型專利的同日申請了發明專利”的勾選欄目。
十三、發明和實用新型都增加了很多初審項目,初審駁回的可能性大增
發明專利增加了例如這些初審項目。專利法5條,違法獲取的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專利法20條,該項專利申請是否有外國同族專利,是否向外國申請專利前提出了保密審查;專利法26條,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是否披露了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
實用新型增加了這些初審項目。專利法20條,該項專利申請是否有外國同族專利,是否向外國申請專利前提出了保密審查;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審查。因為地方政府資助專利申請成為風氣,因此專利局成立了非正常申請的審核小組,專門針對這種情況進行新穎性和實用性的審查,以最大程度避免垃圾專利的成批產生。
這些初審項目的增加意味著以后初審流程嚴格了很多,會有更多的專利申請在初審流程處即被駁回。
十四、取消了四種費用
申請維持費、中止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十五、預交專利年費的時間延長
原先規定,授權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新規定,授予專利權當年以后的年費,應當在上一年度期滿前繳納。
新規定的意思是,年費預交的時間延長了,上一年度整年都可以預繳下一年度的年費,而不是以前規定只能在上一年度的最后一個月。但是仍然只能預交一年的年費,不可以預繳以后幾年的年費。以免因為通貨膨脹,預繳了很多年以后的年費專利局吃虧。
哈哈,這是開玩笑了,專利局當然不差錢,年費又不會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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