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出現侵權后,通常有三種解決途徑: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
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專利出現侵權后,通常有三種解決途徑。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提出協商意向時一般可以向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懾作用,沒有法律約束力。2、行政查處:專利權人在掌握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是否侵權的認定。在行政查處過程中,有關專利行政部門基于有關當事人的申請,可對專利侵權的民事責任進行調解。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認為,解決專利糾紛的渠道是多方面的,我國《專利法》規定了協商、訴訟、專利管理部門調處方式。協商。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訴訟,專利糾紛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部門調處。專利糾紛當事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的證明;涉及實用新型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釋義:本條是關于因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引起的糾紛的解決方式的規定。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是指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同意,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及其進口他人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專利方法的非法行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除本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情形外,都屬于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對這種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本條規定了如下處理方式: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發生侵權案件以后,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磋商,以達成解決爭議辦法的處理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被侵權人認為他人侵犯其專利權,不愿協商解決或者協商解決不成的,得以侵權人為被告,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關于專利侵權糾紛民事案件的級別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專利權屬糾紛案件,一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的開放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被侵權人可以依照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處理。按照本條的規定,專利侵權糾紛的當事人如果不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打官司”方式來解決爭議的,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行政調解。依照本條的規定,進行調解的機關,應是對專利侵權糾紛作出行政處理的同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解的內容,是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調解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這種調解屬于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民事調解,不是行政處理,應由當事人自愿履行,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又反悔的,有關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據我所知,專利侵權行為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呢。這是大家都關心的問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