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62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這與我國《民法能則》第137條的規定相一致。不過,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超過二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如果從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侵權行為起二年內,專利權人未主張權利,而二年之后,侵權行為仍在繼續,這時如果不能對專利權人進行保護,顯然是不公平的。專利權人的請求權可以分為物權請求權和債權請求權,前者指停止侵權,從時效制度的目的出發,這類請求權本身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29]后者指賠償損失,當然適用訴訟時效,但是從專利權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內的侵權損失賠償額,仍然處于訴訟時效期間之內。 (二)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一項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于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布、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的權利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責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23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2002年發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只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時效期限為2年。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8條,專利權人、著作權人、商標權人超過2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只是損害賠償數額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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